佛山医保住院报销比例/佛山市直机关参保人办理医保特定门诊申请
个人需要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
从2016年7月1日起,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单次个人住院总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和住院医疗救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给予不低于80%的二次医疗救助,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3万元,有条件的区可适当提高年度报销最高限额。
住院: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一类区50%,二类区45%。(恶性肿瘤手术以及放疗、化疗,心脑疾病手术治疗以及肝、肾和骨髓移植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比例标准上增加10%。)
住院起付标准 :职工医保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在职1,200元/次、退休1,000元/次;二级医院在职600元/次、退休500元/次;一级医院(含社区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下同)在职400元/次、退休300元/次。
长期住院超过90天(含)的参保人,每90天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每结算一次,需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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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办理特定门诊申请须知
1、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如患有门诊特定病种的其中一种,持本人身份证、医保IC卡、相关病历、疾病诊断证明(恶性肿瘤需要门诊放、化疗的,需写明在门诊放、化疗的方案及疗程数)、检查、检验报告单到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科申请登记。经初步核定的符合申请门诊特定病种治疗条件的参保人,由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科确定检查日期、地点并发放检查通知单。
2、参保人必须在指定的日期、地点进行病种的免费检查(因特殊原因逾期未检查的,需重新预约检查日期)。
3、检查结果符合所申请门诊特定病种的,由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科与参保人签订《佛山市禅城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协议书》,作为参保人到定点医院就医的凭证,并按标准确定当年特定病种的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从次月1日起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4、当年度不足12个月的,按剩余月份计算本年度门诊特定病种实际限额。
5、参保人患有两种以上门诊特定病种时,以限额标准高的一种疾病确定其限额标准。
6、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科于每年5、6月,对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进行抽查年检。被抽检到的参保人,按要求提供身份证、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恶性肿瘤需要门诊放、化疗的,需写明在门诊放、化疗的方案及疗程数)、相关检查和检验结论书等资料办理年检手续。经年检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次年度的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年度期满后停止享受待遇。
需要更改病种的,应在协议到期当月,带备上述资料到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科按规定申请变更手续。逾期不申请变更手续的,新的协议期生效后不予变更,按原病种给付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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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外就医
持市内二级及以上(指医保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并盖有医务科印章的《佛山市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转院备案表》或个人填写《佛山市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病人身份证或代办人身份证,到参保所在社保机构办理核准手续。
因急、危、重症疾病住院的,须自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参保人的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急诊(抢救)病历等,到参保所在社保机构申请补办核准手续。
未经社保机构核准自行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不予享受报销。
长住(驻)外地就医申请
1、申请条件
长期异地居住180天(含180天)以上的退休人员,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和单位派驻市外180天(含180天)以上的在职职工,异地居住180天(含180天)以上的参保居民,可申请在长驻(住)地选择1—3家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2、申请流程
由本人或单位填写《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驻(住)异地就医申请表》;
.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提供异地居住或异地工作的证明材料,如户口本、房产证、养老院证明、单位证明、异地公安派出所证明、异地居(村)委会证明等,向参保所在区社保机构申请异地就医。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须提前在参保所在区社保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并在所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方可报销。
职工异地就医须年审
单位派驻市外工作180天(含180天)以上的在职参保职工,异地就医资格有效期自核准生效之日起,至当年社保年度结束。核准生效时间未超过半年的,延续至下一社保年度。
新社保年度仍需继续保留原申请的异地就医资格的,需在每年4—6月到参保所在区社保机构办理年审手续。逾期未年审的,可凭原核准的《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驻(住)异地就医申请表》及单位证明材料,重新办理异地就医申请。
此外,参保人要求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须办理变更申请。参保人如中途停保或变更参保单位的,此前办理的异地就医资格从在原单位停保次月起失效。如需享受异地就医资格,须重新办理。
外出期间急诊住院申请
参保人到外地(不含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出差、探亲、休假期间发生急、危、重病,可就近抢救治疗,在5个工作日持参保人的身份证、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急诊(抢救)病历等,到参保所在社保机构补办核准手续,其医疗费按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标准核报。
佛山在市外有13家定点医疗机构已经联网,联网医院全部为广州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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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
联系电话
政策法规科
82981114
保险关系科
82981146
社会保险稽核科
82981197
养老保险科
82981134
医疗(生育)保险科
82981125
工伤保险科
82981126
失业保险科
8298114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材料(个人)
填写《参保申请表》;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参保人户口簿复印件;银行存折的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材料(单位)
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所属镇(街)政府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村(社区)委会主任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费开户银行印鉴(原件及复印件);《参保登记申请表》等材料。
1、参保的家庭户及集体户、在其他地区办理过医保 :
户口本、身份证、指定扣费账户;在其他地区办理过医保需提交 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2、异地务工人员子女 :
(如学生证)、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指定扣费账户。
3、以村(居)委、学校、民政部门、残联等单位形式集体申报 :
提供电子申报文档以及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纸质申报表。
4、大中专院校、中职技校学生已在原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 :
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属于低保等困难家庭的学生,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的低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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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离休干部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零星报销须知
市直机关离休干部在市内未联网的定点医院或已获批准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出院1年内,持以下资料到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科办理报销手续:
1、本人身份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卡;
2、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3、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出院小结);
4、费用明细清单;
5、农行活期存折复印件;
6、批准异地就医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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