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佛山车船税减免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 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第五条 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第六条 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第七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第八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第九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第十条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一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 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第十三条 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第十四条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以前年度已经提供前款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
第十七条 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按照纳税地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时,应当同时报送明细的税款和滞纳金扣缴报告。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二十条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第二十一条 车船税法第八条所称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第二十六条 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车辆、船舶的含义如下:
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的汽车。
商用车,是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
半挂牵引车,是指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
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
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
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工程机械车。
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者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
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其中,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理流程
符合减免条件的按下列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才可以享受免征。
所需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书一份,必须写清楚申请事项、金额,写清楚应纳税额
2、填写《减免税项目备案表》一式两份
3、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申请减免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初始登记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行驶证的,应出具车辆的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车辆符合免税条件的相关证明的其他资料。
要求:
1、以上资料均用A4纸规格复印,企业所有资料均须加盖公章,并注明“复印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
2、纳税人所提供的原件,经税务机关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
南海区车船税自助终端机地址
镇(街道)
车船税自助终端机地点
地址
大沥
大沥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
南海区大沥镇金融商贸区新城二路
桂城
桂城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
南海区桂城海四路五十二街区
狮山
狮山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
南海区狮山镇小塘城区二环路
里水
里水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
南海区里水镇邓岗路段
丹灶
丹灶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
南海区丹灶镇桂丹西路99号
罗村
罗村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
南海区罗村罗湖一路39号
西樵
西樵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
南海区西樵镇登山大道6号
九江
九江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
南海区九江镇儒林西路57号
车船税的计税标准
车船税的计税标准:乘用车、大型客车、中型客车、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标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整备质量每吨为计税标准;机动船舶以净吨位每吨为计税标准;游艇、辅助动力帆艇以每米为计税标准。
车船税的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广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计税单位:元/辆/年、元/吨/年、元/米/年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18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6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42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元
4.0升以上的
4500元
商用车
大型客车
核定载客≥20人每辆
60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核定载客10-19人每辆
480元
货 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48元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96元
摩托车
每辆
36元
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200吨每吨
3元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1吨-2000吨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10000吨每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每吨
6元
游 艇
长度≤10米 每米
600元
长度指游艇总长
长度11-18米 每米
900元
长度19-30米 每米
1300元
长度≥31米每米
2000元
辅助动力帆艇
每米
600元
需要特别注意事项:
一是严禁对车辆进行非法改装。免检车辆申请检验标志时,车主须按要求书面承诺不非法改装车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0元罚款;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六条,处200元罚款。
二是对属于免上线检测的车辆,达到检验有效期时,仍要到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并按规定粘贴。逾期未检验、不按规定粘贴检验标志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处100元罚款,记1分。
三是请注意定期保养维护车辆,及时发现潜在的故障隐患,保障车辆安全性能,车辆安全性能直接影响行车安全。
办理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免上线检验:
根据国家公安部、质检总局相关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我市将试行非营运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等车辆6年内免上线检验政策。
1、符合办理免检手续车辆类型
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9月1日(含)之后的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
2、有下列情形的车辆不能享受免检
第一种,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车辆不享受免检;
第二种,购车后长期未登记(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的不享受免检;
第三种,非营运轿车等车辆在2014年9月1日前已到检验有效期但逾期未参检的车辆不能享受免检政策,仍需要按原规定到检验机构参加检验。
需上线检验:
1、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6)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办理材料免上线检验: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6年以内免上线检验专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需上线检验: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7、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8、属于行驶证副页签注满后换发的,提交原行驶证原件。
办理流程免上线检验:
1、填写申请表格,准备申请材料;
2、提交申请材料;
3、审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4、领取检验合格标志和副本已签章的行驶证。
需上线检验:
1、填写申请表格,准备申请材料;
2、提交申请材料;
3、查验机动车,审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4、领取检验合格标志和副本已签章的行驶证。办理地点窗口单位1:市交警支队车管所
单位地址:禅城区轻工二路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82962829
窗口单位2:南海车管所
单位地址:南海区桂城海五路交警大队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86252509
窗口单位3:顺德车管所
单位地址:顺德区新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东段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22835101
窗口单位4:三水车管所
单位地址:西南街道贤和路6号,即三水区公安分局东北侧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87732412
窗口单位5:高明车管所
单位地址:荷城荷香路机动车检测站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88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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