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淘汰黄标车的方式有哪些?/佛山市各区淘汰黄标车工作联合服务窗口
黄标车淘汰方式:
佛山市淘汰黄标车主要采取强制报废、鼓励提前报废或向外地转出3种方式。
淘汰分类:
1.公务类黄标车淘汰:结合公务车改革,采取政府内部调剂和以旧换新的方式,制定公务类黄标车淘汰计划,所需资金由财政全额支付。
2.营运类黄标车淘汰:营运车辆包括客运和货运两类,其中客运车辆中的公交车、旅游车及货运车辆中的物流货车高频使用,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较大,应作为黄标车淘汰的重点对象。
3.公共服务类黄标车淘汰:这类黄标车主要包括市政环卫、邮政、供电、供水、燃气、通讯、银行押运等提供公共服务机构的黄标车。这类车辆的所有人主要是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公司及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应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更新淘汰。
4.社会(私人)类黄标车淘汰:这类黄标车应采取限制使用和财政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广大车主自愿淘汰黄标车。
所属区域
联合服务窗口地址
联系电话
禅城区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五楼529窗口
0757-83032593
南海区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24号行政服务中心4楼黄标车淘汰联合服务窗口
0757-86282460
0757-86297635
顺德区
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座)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对外窗口
0757-22835878
三水区
三水区同福路10号区行政服务中心16号窗口
0757-87783710
0757-87748302
高明区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百灵路88号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337号窗口
0757-88620820
佛山市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广东赢家汽车拆解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五金工业区博爱路10号
4007773838
佛山市顺德区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红岗工业区展业路11号
0757-22319080
一、调整内容
在2012年7月1日—2015年10月31日期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黄标车提前淘汰的,可以享受政府奖励补贴:
(一)本细则实施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
(二)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三)经查询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网,为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四)车辆提前淘汰的,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
(五)汽车办理提前淘汰手续时,应保持车辆的完整性,不得无故私自拆除车辆配件。
二、职责分工
1、环境保护部门作为淘汰高污染黄标车的牵头单位,负责综合协调、定期汇总数据;负责查询车辆的环保标志、审核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等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提前报废或强制报废,办理报废黄标车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负责办理黄标车转出登记,出具《机动车转出状态查询记录》。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黄标车提前转出申报奖励资金流程图
1、申领人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黄标车车辆转出手续,并取得《机动车转出状态查询记录》。
2、申领人到各区设立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联合服务窗口提交相关材料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3、审核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退还申领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规定和要求的收存。(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4、审核车辆是否在本办法实施前在本市注册登记、是否属于提前淘汰等相关信息。(公安部门)
5、审核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参加排气检测。(环保部门)
6、审核车辆是否属于财政供养单位,确定发放额度。(财政部门)
7、材料审核合格车主签字后30个工作日,将补贴资金划拨至与车主同名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
机动车驾驶证期满换证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5、白底免冠正面彩色近照3张(相片尺寸:32mm×22mm,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相片质量检测回执。
2014驾驶证扣分新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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