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户籍政策的相关管理规定/佛山市录用、招聘、调动人员市内迁移办理条件
佛山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节选)
为统一、规范我市户籍管理,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精神及《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如何区分原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意见》要求,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政策衔接与适用
从今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实施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6月30日(含当日)前受理的市外迁入、市内迁移、出生登记及设立集体户业务,适用各区原有户籍管理政策、程序;7月1日(含当日)后受理的市外迁入、市内区间迁移(区内迁移暂时沿用各区原有准迁条件)、出生登记及设立集体户业务,适用《佛山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及本实施细则。
自今年7月1日起,在办理市外迁入、市内迁移、出生登记等户籍业务时,一律取消迁入地居(村)委会加具意见的手续。市内迁移不需计生审核。市外迁入、市内区间迁移、区内迁移暂时按各区原有审核程序办理。
市内迁移、市外迁入条件及审核材料
一)录用、招聘、调动人员入户
(1)经市(区)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录用、招聘、调动的,其本人可申请入户;
(2)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调动具有本科或同等学历以上的高中级专门人才,以及经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调动(交流)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资格的,可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入户;
(3)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本人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注:
〈1〉以上人员在本市无固定居住地且单位无集体户口、无单位接收户口的,
属审批条件(1)、(2)的可申请迁入单位属地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村)委会或工业园区人才集体户,
属审批条件(3)的可申请迁入市、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2〉在我市落户的中、高级科技人员到基层工作,并已将户口迁往工作所在地的,允许其随时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二)在我市兴办实体、公益事业入户
(1)国内公民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年纳税10万元以上,并在我市有固定居住地的法人代表、合伙人(股东)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入户;
(2)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经商或兴办企业,年纳税15万元以上,或为我市公益事业一次性捐赠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其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地的一名境内亲属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入户。
注:在各区投资、经商纳税与捐赠的,应在所在区申请入户,不能跨区入户对。对市一级进行投资、经商纳税与捐赠的,可在任意一区申请入户。
(三)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
在我市经商、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市内有固定居住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户:
(1)连续在我市经商、就业,暂住7年以上;
(2)连续在我市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以上;
(3)连续3年在我市居住,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为我市社会治安、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嘉奖,或获得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员工称号及科研成果奖。
注:在各区经商、暂住、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的,应在所在区申请入户,不得跨区入户;在市一级经商、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的,可任意一个区入户。属于区级奖励的,应在所属区入户,不得跨区;属于市级奖励的,可在任意一区入户。
(四)购房入户
(1)本市居民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的,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迁移。
(2)市外户籍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此限制)可申请入户:
[1] 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技师以上资格的;
[2] 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3] 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3年以上。
注: 〈1〉在各区投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在所在区入户,不得跨区;在市一级投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任意一个区入户;
〈2〉购买商品房申请入户的,其房产必须具备居住的基本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编定门牌号码。一个门牌或房号(即一个单元)只允许一名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两人以上(不包括夫妻及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产的,只允许其中一名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
〈3〉审批条件(1)中,“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不包括本市居民在户口所在区购买“二手房”(本市居民购买“二手房”的,区内可以迁移,区间不予以购房入户为由迁移)。
(五)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1、夫妻投靠入户
以被投靠方在户口所在地有固定居住地为条件,不受婚龄、年龄限制。
2、父母投靠子女
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子女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与子女共同生活为条件,不受父母户口所在地有无子女的限制。
3、子女投靠父母
[1]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条件限制;
(注:如属政策外生育的,以父母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已满5年为前提)。
[2]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父(母)亲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和身边无子女以及共同生活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户。
(六)随军家属入户
驻我市部队副营、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或服役满15年的军官、文职干部等,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可以随军入户。
(七)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其本人及随军家属可以入户。
(八)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及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公民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可申请入户;
(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经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推荐在我市就业、安置的,可申请入户;
(3)原本市户籍公民到外地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将户口迁到院校,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的,可办理入户。
(九)收养小孩入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十)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的,可办理入户。
(十一)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
在我市有固定居住地的华侨、港澳台同胞、恢复了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已领取相应部门签发(批准)的证件(证明)的,可申请入户。
(十二)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原本市户籍公民因私出国(境)超过6个月、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超过一年,已被注销户口的,回国(入境)后可申请恢复户口。
(十三)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其他人员
符合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人员,可以入户。
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按新生、历年出生和政策内、外生育区别申报户口登记:
1、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政策内生育的,直接办理;政策外生育的,父母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后办理。
2、历年出生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申报出生户口登记,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随母亲入户,1998年7月23日后出生的随父随母自愿选择。政策内生育的,直接办理;政策外生育的,父母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后办理。 注: [1]“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随母亲入户”中的“1998年7月22日”不含本日; [2]1998年7月22日出生的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单位设立集体户
1、经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工业园区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2、企业(含民营企业)有自有合法产权的厂房、办公楼、生活区,员工500人以上(有市、区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可不受员工人数限制)或每年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佛山市录用、招聘、调动人员市内迁移办理条件
1、经市(区)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录用、招聘、调动的,其本人可申请迁移;
2、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调动具有本科或同等学历以上的高中级专门人才,以及经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调动(交流)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资格的,可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迁移。
停办时间:2017年1月16日至1月26日
重要通知
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南海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将从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26日开展人口信息资料统计整理工作。
在此期间,除居民身份证、死亡注销及人口信息查询业务外,暂停办理其他户政业务。
由此给市民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并请市民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错开该时段,提早或延后办理户政业务。
佛山市录用、招聘、调动人员市内迁移办理流程
1.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户政中队)户籍窗口受理申请
2.提交相关所需材料
3.审核材料信息
4.登记入户
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其父母代为申请《办理户口通知》,父母双方均应在书面申请上签名确认。申请时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如实填写完整的《办理户口通知申请表》;
(二)提交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蓝底照片(规格为48×33mm)一张;
(三)申请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的复印件;
(四)入户/复户申请书,请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资料、联系方式、入户事由等相关情况;
(五)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需提交出生证明、出生时父母双方的身份证件及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要求A4规格并按上述顺序摆放,所有复印件均须交验原件。
受理机关:
佛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5号创业大厦2楼)。
佛山办理空挂户迁移所需材料:
⑴ 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
⑵ 申请人、随迁人、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⑶ 本人、配偶及户内父母、子女在市内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证明(以佛山市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凭,查询结果未能反映房屋产权状况的,由本人提出,以受理单位发函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调查为准)。
⑷ 提供以下相应情况所需材料:
① 属工作单位倒闭或本人离职的提供单位证明。
② 属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② 属房产交易等原因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⑸ 入户地址房产证件。
① 属自有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人(产权属被投靠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属被投靠人父母或子女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与户主的同意入户声明书。
② 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
③ 属个人租赁住宅房屋的,同时提供政府房管(或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⑹ 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和同意入户证明。
⑺ 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婚姻关系证明。
①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② 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⑻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的结婚证。
① 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② 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或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
③ 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⑼ 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和单位集体户口本地址页。
⑽ 迁入户籍所在地的居(村)集体户的,提供居(村)委会同意入户证明和居(村)集体户本地址页。
⑾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 ⑴ ⑵ ⑶ ⑷ 为必选项,⑸ ⑹ 选其一,⑺ ⑻ ⑼ ⑽ 为如有则必选项),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由受理单位复印,其它复印件由申请人提交)。
材料说明:
① 为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凡提供的证件残损、不全、污损或信息资料不全的,应到原发证机关换证或出具证明。各种证明材料之间项目信息不符的(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出生地不一致等),应更改证件或出具变更证明或补充证明。
② 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的,须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③ 如材料存疑或本单未列明的其他情况,请按民警告知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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