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失业保险信息变更(在职人员)/佛山顺德失业保险待遇类型
失业保险信息变更登记(在职个人基本信息)
服务名称
失业保险信息变更登记(在职个人基本信息)
办事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劳动合同法》
3、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劳社办〔2006〕298号)
办理条件
参保人申请更正个人参保信息
提交材料
1、更正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公安部门等证明材料;
2、更正缴费年限、缴费额、个人账户等缴费信息的,提供当时申报凭据和实际缴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档案材料;
3、更正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提供参保人个人档案材料。
办理流程
1、填写《个人基础信息更正申请表》
2、单位或个人持相关纸质材料向所属社保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3、社保机构审核资料,符合的予以办理,并出具《佛山市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核定表》给参保单位或个人;
4、单位或个人持上述《核定表》,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变更。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地点
参保人所属各社保机构
办公时间
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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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待遇类型主要包括:
1、失业保险金、求职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3、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待遇可以享受的待遇类型:
生育加发失业保险金、稳定就业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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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
㈠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缴费年限核定:
①缴费年限满一年至四年的,每满一年为一个月。如:失业保险缴满四年的,最多可以四个月的失业金。
②超过四年以上,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如失业保险缴满六年的,最多可以领取八个月的失业金。
③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两年)。
注: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其法定退休年龄。
㈡计发失业保险金相应核减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再就业参保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失业保险金计发月数表:↓↓
待遇标准
1、失业保险金:按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发放;
2、医疗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用缴纳。有关医保待遇办理手续,按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行规定执行。
3、求职补贴:为失业人员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根据当次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计算,当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达到或超过6个月,计算为6个月;当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不足6个月,计算为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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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失业补助金认证要求
经审核通过可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自次月起,每月的1-31日通过线上(广东人社APP、广东人社网上服务平台等)或服务窗口(带身份证或社保卡)进行领取资格认证,承诺出现停止领取情形时主动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未按时认证的,当月失业补助金暂停发放,次月进行认证的补发上月失业补助金;连续2个月不认证的,终止发放失业补助金。
领取期限、补领规定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参保当月不享受失业补助金。
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自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算,按月发放,次月到账。
2020年3月至本市政策出台前已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一次性申领符合条件月份的失业补助金。
停领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或其遗属必须及时告知经办机构并办理失业补助金停领手续:
1.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
2.正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3.已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终结失业保险关系且之后无参加失业保险记录的;
4.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
5.移居境外的;
6.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7.应征服兵役的;
8.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9.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1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死亡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它事项
失业补助金原则上发放到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申请人应激活金融账户;无社会保障卡的,应先办理社会保障卡,未领到卡前可提供其它金融账户。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一)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四)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依法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在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失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事务,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实行省级统筹前,失业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各统筹地区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向省上缴调剂金,用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支出。
各统筹地区按时足额上缴调剂金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级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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