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失业人员死亡的补助金和抚恤金/佛山失业补助金现场办理指引
失业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服务名称
失业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3、《关于印发佛山市养老、失业、工伤三个险种业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办理条件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
2、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失业人员。
提交材料
1、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要求同一户籍内的);
2、与死者关系的证明文件;
3、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殡仪馆出具的火葬发票原件;
5、死者在银行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资格审核。经办人在受理申领人的申请资料时,审核申领人递交的证明材料原件的真实性;
2、待遇核定。社保经办人员按照待遇标准核定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地点
所属各社保机构或各镇(街)社保办事处
办公时间
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到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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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资料
①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港澳台居民提供身份证明原件;
②失业补助金申请表。
申领时限
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申报。
办理流程
本人携带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到最后参保所在区社保机构各分局(办事处),填写《失业补助金申请表》办理申请。
全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12345
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88881200
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86221441
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2838180
三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87726663
高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88230221
各区社保局下属各分局(或办事处)前台均可办理失业补助金申请,请向最后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申请。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佛山失业补助金认证要求
经审核通过可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自次月起,每月的1-31日通过线上(广东人社APP、广东人社网上服务平台等)或服务窗口(带身份证或社保卡)进行领取资格认证,承诺出现停止领取情形时主动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未按时认证的,当月失业补助金暂停发放,次月进行认证的补发上月失业补助金;连续2个月不认证的,终止发放失业补助金。
领取期限、补领规定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参保当月不享受失业补助金。
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自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算,按月发放,次月到账。
2020年3月至本市政策出台前已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一次性申领符合条件月份的失业补助金。
停领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或其遗属必须及时告知经办机构并办理失业补助金停领手续:
1.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
2.正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3.已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终结失业保险关系且之后无参加失业保险记录的;
4.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
5.移居境外的;
6.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7.应征服兵役的;
8.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9.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1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死亡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它事项
失业补助金原则上发放到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申请人应激活金融账户;无社会保障卡的,应先办理社会保障卡,未领到卡前可提供其它金融账户。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一)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四)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依法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在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失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事务,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实行省级统筹前,失业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各统筹地区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向省上缴调剂金,用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支出。
各统筹地区按时足额上缴调剂金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级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待遇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享受减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并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一期减免费的职业培训;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其家属。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
(2)已重新就业获得工资性收入或从事个体劳动的;
(3)参军、升学或出境定居;
(4)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
(5)办妥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6)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介绍适当职业的;
(7)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训练等就业服务活动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虚报、冒领失业保险待遇处罚
1.《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三十七条对虚报、冒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一经查出,社会保险部门应如数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单位原因导致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解决方法
1.如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单位按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总额的两倍给予一次性赔偿;
2.因单位不及时为失业人员或者农民合同制工人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导致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单位负责赔偿。
佛山特殊情况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持失业待遇核发证直接到医院办理住院手续。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待遇: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各为上年度广东省社平工资的 3 个月和 6 个月),由其家属带本人身份证,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和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失业人员死亡后停发失业保险金,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3、农村户口合同工连续缴费满1年及以上,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月缴费1个月的加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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