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区城镇户籍家庭公租房申请程序/佛山南海区公租房外来人员申请条件
城镇户籍及积分入户的家庭或个人申请程序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向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填表: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连同要求提交的资料一并交回所在的社区居委会。
3、审核和公示: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就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初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终审,并分别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2020年6月17日,南海区重新修订出台了《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实施细则》,南海区公租房外来人员申请对象为:
一、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新市民及其家庭,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在南海区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或以上劳动合同。
注:“申请人为本区个体工商户的,应取得营业执照。家庭成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
2.申请时家庭(个人)资产等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①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佛山市内注册资本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
②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佛山市内拥有汽车的,汽车价值需低于15万元,且数量不得超过1台(自有汽车价值以购车发票为准,每年折旧率为8%,无购车发票的应提供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车辆评估报告)。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南海区内无自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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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或A4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的请带备原件供社区居委会核对):
1、户口簿、积分入户卡、身份证、结婚证、计生证、离异或丧偶、死亡的相关证明等资料;
2、拥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房产证明资料(除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房产证明资料外,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拥有私有住房的也须提供相关房产证明资料),租住私房或公房的提供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3、提出申请当月之前连续12个月内的工薪收入、养老待遇收入或其他收入证明,其中:
(1)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见《申请表》),同时附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工资证据(如工资收入签收表、工资单等)或有反映工资收入的银行存折复印件(银行工资卡流水账单),以及该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
(2)已离退休的,提供养老待遇收入证明或有反映该收入的银行存折复印件、银行卡流水账单等;
(3)在领失业救济金的人员提交《失业保险待遇核发证》或发放失业救济金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4)个体工商经营者,提供营业执照和当年度纳税申请的相关报表及税收缴交凭证;
(5)低保家庭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6)灵活就业人员由所属居委会出具《就业和收入证明》(见《申请表》);
(7)暂无工作的,由所属居委会出具《无工作证明》(见《申请表》)。
4、在本区学校读书取得本区户籍,且毕业后落户在本区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本区工作的相关证明;
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6、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就读证明;
7、社保参保证明(提供从申请当月之前连续12个月的佛山市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核对表);
8、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9、残疾人、孤寡老人、老人证、危重病人(需提供二级或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烈士遗属、优抚对象、退役军人、“三无”家庭,区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者等证明证件;
10、申请人的居住房屋被列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的,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证明文件;
11、其他要求补充的证明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将作为日后审查的重要依据,所提交的资料将不予以退回。
+相关链接: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020年6月17日,南海区重新修订出台了《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实施细则》,南海公租房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对象如下:
㈠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 佛山南海区公租房本区户籍申请条件
㈡佛山市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具有佛山市户籍;
2.全日制学校毕业未满30周岁;
3.在南海区无自有住房;
4.申请时个人资产等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①申请人为佛山市内注册资本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公司)法定代表 (股东)
②申请人在佛山市内拥有汽车的,汽车价值需低于15万元,且数量不得超过1台 (自有汽车价值以购车发票为准,每年折旧率为8%,无购车发票的应提供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车辆评估报告)
5.申请人在南海区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或以上劳动合同 (申请人为本区个体工商户的,应取得营业执照)
续租和退出管理
(一)续租管理。租期届满需要续租的,应在租期届满以前3个月按相关程序提出申请,经区国土城建水务局会同区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查和公示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重新确定配租资格,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发放符合配租条件通知书,承租人凭通知书签定续租合同。
(二)退出管理
1、合同退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必须退出租赁的房屋。凡因违反合同或在租期届满时经审查不再符合条件的,应依约在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出具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退还住房。在规定的30日内确不能按期退出的,经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市场租金收缴房租。过渡期从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出具审查意见之日起开始计算。
2、强制退出。承租家庭在过渡期届满后拒不退还住房的,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各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强制收回。
企业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续租和退租由企业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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