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机动车停驶、复驶、更正和撤销怎样办理/机动车违章代码表
(一) 机动车停驶或者复驶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牌证管理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属于申请停驶的,还应当审查号牌和行驶证。符合规定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记录停驶或者复驶的信息和日期,并将记录的内容签注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的登记栏,收回或者发还号牌和行驶证。
2、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事项更正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登记审核岗核实错误的登记事项,确属登记错误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更正。
2、业务领导岗复核错误的登记事项和更正内容。
3、牌证管理岗收回原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重新制作行驶证,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4、车辆管理所将《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三) 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能够确认被鉴定的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变更:
1、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按照《机动车登记规范》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并按照该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机动车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有关事项、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单》;将《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和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复印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2、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在车身或车架上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并拓印;将《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复印件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存入机动车档案。
3、发动机号码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在发动机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将《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复印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四)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车身或车架上打刻登记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并将《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存入机动车档案。
(五)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撤销日期;销毁号牌;将《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存入机动车档案。
现共有违法行为345种,其中:机动车通行171种,非机动车通行55种,行人、乘车人通行30种,高速公路通行28种,其他规定61种。
代码 违法行为 记分分值 罚款金额(元) 行政处罚 其它措施
机动车通行
1001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000 吊销 收缴、强制报废
1002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2000 吊销 收缴、强制报废
1003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构成犯罪的 吊销 终身禁驾
1004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 吊销
1005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20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1006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0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1007 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2000 可以并处吊销
1008 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 2000 可以并处吊销
1009 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 1000 可以并处吊销
1010 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5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1011 非法安装警报器的 1000 强制拆除、收缴
1012 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 1000 强制拆除、收缴
1013 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200 扣车
1014 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200
1015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200 扣车
1016 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200 扣证
1017 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 2倍保费 扣车
1018 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100
1019 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200
1020 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100
1021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行驶的 200
1022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的 200
1023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 200
1024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200
1025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100
1026 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100
1027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200
1028 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200
1029 运载超限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200
1030 运载超限物品时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100
1031 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 200
1032 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200
1033 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200
1034 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200
1035 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100
1036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200
1037 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200
1038 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100
1039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150 可以拖移机动车
1040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100
1041 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200
1042 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100
1043 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200
1044 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200
1045 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 200
1046 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200
1047 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50
1048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100
1049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100
1050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200
1051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的 100
1052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时间通过的 100
1053 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的 150
1054 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 100
1055 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 100
1056 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的 100
1057 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 100
1058 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避让行人的 100
1059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 200
1060 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50
1061 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150
1062 拖拉机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 100
1063 拖拉机载人的 100
1064 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的 100
1065 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路线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100
1066 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100
1067 学习驾驶人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驾驶的 150
1068 学习驾驶人在教练不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车辆的 200
1069 使用教练车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的 100
1070 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 100
1071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50、100 扣车
1072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 200
1073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 200
1101 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1 50
1102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1 50
1103 不按规定会车的 1 100
1104 不按规定倒车的 1 100
1105 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 1 50
1106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1 50
1107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1 100
1108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1 100 扣车
1109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1 50 扣车
1110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 1 50 扣车
1201 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2 300 扣车
1202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 2 300 扣车
1203 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2 100
1204 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 2 100
1205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2 100
1206 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2 100
1207 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2 200
1208 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2 100
1209 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2 100
1210 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2 100
1211 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2 100
1212 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2 100
1213 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载人的 2 100
1214 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拖带挂车的 2 100
1215 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大于牵引的机动车的 2 100
1216 使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未保持安全距离的 2 100
1217 牵引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未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的 2 100
1218 使用汽车吊车牵引车辆的 2 100
1219 使用轮式专用机械牵引车辆的 2 100
1220 使用摩托车牵引车辆的 2 100
1221 牵引摩托车的 2 100
1222 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或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的 2 100
1223 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2 100
1224 驾驶时观看电视的 2 100
1225 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 2 100
1226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2 100
1227 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2 100
1228 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 2 100
1229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2 200
1230 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2 200
1231 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 2 100
1232 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 2 100
1233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的 2 100
1234 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的 2 200
1235 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 2 200
1236 实习期内驾驶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 2 200
1237 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2 200
1238 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2 100
1301 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3 200
1302 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3 200
1303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3 200
1304 从前车右侧超车的 3 200
1305 前车左转弯时超车的 3 200
1306 前车掉头时超车的 3 200
1307 前车超车时超车的 3 200
1308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3 200
1309 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3 200
1310 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的 3 200
1311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的 3 200
1312 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3 100
1313 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3 100
1314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3 100
1315 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3 150
1316 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3 100
1317 载货汽车牵引多辆挂车的 3 200
1318 半挂牵引车牵引多辆挂车的 3 200
1319 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3 200
1320 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的且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的 3 100
1321 挂车载人的 3 200
1322 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 3 100
1323 大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 3 100
1324 中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 3 100
1325 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 3 100
1326 三轮机动车汽车牵引挂车的 3 100
1327 机动车在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3 100
1328 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3 200
1329 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3 200
1330 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3 200
1331 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3 200
1332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3 200 扣车
1333 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 3 200
1334 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 3 200
1601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的 6 1000 扣车
1602 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 6 1000 扣车
1603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6 1000 可以并处吊销
1604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6 500 暂扣1~3月
1605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6 500 暂扣3月
1606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 6 1000
1607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6 1000
1701 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本人有驾驶证) 12 200
1702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2 并处2000 暂扣3~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1703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12 并处2000 暂扣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1704 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12 10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1705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12 20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1706 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12 10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1707 逾期3个月未缴纳罚款的 12 扣证
1708 连续两次逾期未缴纳罚款的 12 扣证
1709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12 10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佛山车辆违章罚款标准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2000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1000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2000
一年内因醉酒驾车被处罚2次以上的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50%(含)以 1000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的 2000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 1000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1000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1000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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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车管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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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考法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二、选择符合资质的驾校、报名点和教练
为保护自身权益,学员要选择符合资质的驾校或驾校招生点进行学车报名。驾校和招生点信息可在辖区交通网站查询。
此外,学员可通过“广东驾培服务网”(http://www.gdjp.net)查询教练员和教练车是否符合资质。
三、体检
本人持身份证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由医院出具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四、交纳培训考试费并与驾校签订《佛山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
为保护自身权益,学员必须亲自与驾校签订培训合同,日后双方发生纠纷时以该合同的约定为解决依据。
五、在驾校或驾校报名点制作学员指纹IC卡并拍电子照片存档
为保障自己真正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完成所需学时,掌握好机动车驾驶技能,学员必须使用自己指纹制作IC卡,并在学车过程中使用指纹IC卡记录培训学时情况。
六、理论知识培训
学员在驾校理论课室凭IC卡通过理论学习机指纹验证,进行理论知识的计时学习;亦可通过“广东驾培服务网”(http://www.gdjp.net)进行多媒体网上理论学习。完成教学大纲理论培训学时后,通过广东驾培服务网上的模拟考试进行理论知识考核,考核合格后由驾校提交《培训记录》给交通部门审核。
七、理论知识(科目一)考试
学员凭交通部门核签的《培训记录》到公安交警车管部门约考(可委托驾校约考),理论知识(科目一)考试采用电脑无纸化考试的形式,考试时间45分钟,满分100分,90分为及格。
八、场地及场内道路驾驶训练
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对第一阶段实操及第二阶段的教学项目进行实际驾驶训练,使用指纹IC卡记录学时,完成学时后由驾校提交《培训记录》给交通部门审核。
九、场地及场内道路驾驶(科目二)考试
学员凭交通部门核签的《培训记录》到公安交警车管部门约考(可委托驾校约考),场地及场内道路驾驶(科目二)考试分电子桩考(倒车入库)和九选三两部分,九选三即从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档、起伏路行驶9个项目中选考其中3个项目。
十、实际道路驾驶训练
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对第三阶段及第四阶段的教学项目进行实际道路驾驶训练,使用指纹IC卡记录学时,完成学时后驾校向学员进行结业考核并发放结业证书,同时提交《培训记录》给交通部门审核。
十一、实际道路驾驶(科目三)考试
学员凭交通部门核签的《培训记录》到公安交警车管部门约考(可委托驾校约考),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合格后,等候领取驾驶证。
备注:学员可通过“广东驾培服务网”(http://www.gdjp.net)查询各科目的培训学时和交通部门对培训记录的审批情况。
南海区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1、地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书(格式详见附件 1)、《佛山市南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地方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佛山市南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地方补助资金申请明细表》(详见附件3)、《佛山市南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私家车车辆购置地方补助资金确认表》(详见附件 4)。
2、销售给个人用户的车辆需提供:车主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以及车辆购买合同、销售发票、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开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材料复印件需车主签名并按手印。
销售给单位的车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以及车辆购买合同、销售发票、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开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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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佛山南海区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申请流程
附件:1.关于报送 201 年 月佛山市南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的申请
2.佛山市南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地方补助资金申请表
3.佛山市南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地方补助资金申请明细表(201 年 月)
4.佛山市南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私家车车辆购置地方补助资金确认表(201 年)
南海区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标准
(一)国家和地方补助资金按 1:1 比例配套,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 60%。
(二)符合本区财政补贴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本区地方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如下:
1、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2、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3、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2014年和2015年均定额补贴为15万元/辆。
4、纯电动专用车(主要是:邮政、物流、环卫等)补助标准:2014年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9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4.25万元;2015年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8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3.5万元。
5、燃料电池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燃料电池专用车参照纯电动车的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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