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流程/佛山契税办事指南
注:
1、出租房屋具备合法房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给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2、出租房屋不具备合法房产权或经营管理权,只具备土地租赁合同及居(村)委会证明的,给予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3、有以下情形的,应同时提交相关证明:
① 房屋已做抵押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证明;
② 属共有产权房屋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产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③ 转租房屋应提交原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人同意出租证明。
4、出租屋无论由屋主本人管理还是委托他人管理,直接管理人都必须具备履行综合管理责任的能力。
5、用作出租的房屋必须具备有水、有电、有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的生活设施,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并且出租面积必须达到单独1人居住不少于5平方米、2人以上居住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
6、复印资料统一使用A4纸。
一、契税的概况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是1997年7月7日由国务院发布,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部据此条例于1997年10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并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户及其他个人。不论法人、自然人,不分所有制性质,不论内资、外资,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只要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都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契税。
三、契税的课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契税的课税对象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行为。土地权属转移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土地使用权赠与和土地使用权交换,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房屋权属转移是指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四、契税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的税率为3%-5%”,《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广东省契税税率为3%”。
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五、契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或者核定的市场价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有五项基本规定;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权属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四)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以无形资产方式、获奖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五)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全部土地收益。
以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六、契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七、契税的税收优惠
契税主要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在省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免征契税;超过省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六)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馆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八、契税的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
契税纳税环节: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之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之前。
根据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未缴纳契税的不予办证。简称“先税后证”制度。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包括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
契税纳税期限:为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
办理流程
1、准本办理房产证所需的相关资料,具体包括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合同、房屋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合同预售登记表、土地使用证等。
2、将资料准备齐全,带到当地房地局,提出办理房产证的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
3、房管局受理申请,审核资料;
4、资料审核通过,办理相关业务;
5、房产证办理完毕,申请人领证。
收费标准
办理房产证所需的费用包括:
1、交易手续费:各地规定不一,一般按照房屋面积计算;
2、登记费,该费用各地规定标准也不统一,房屋面积越大,费用越高。同时,费用的收取还与是否为住宅相关。详情可直接询问当地房管局。
收楼过程中,如果遇到质量小问题,可以让发展商及时补修,但如果出现以下八种情况,购房人可提出退房。
1.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2.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3.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4.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的(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5.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6.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
7.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
8.合同中约定的其它退房条件出现时。
办理条件
1、抵押的房地产没有产权限制;
2、抵押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共有的房屋需共有人共同申请;
4、提交资料准确、有效。
办理流程
中心收文并审核:收文——审批——核准——缮证——收费——发证
镇街收文、中心审核:镇街收文——镇内部收发文(发)——中心收发文(收)——中心审批——中心核准——中心缮证部打证——中心收发文(发)——镇街收发文(收)——镇街收费——镇街发证
办理材料
1.《佛山市XX区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1份)
2.抵押双方及借款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各1份)
3.《房地产权证》
4.房地产抵押合同
注:涉外房地产抵押,其合同须经公证,这里所说的涉外房地产抵押特指抵押当事人中存在外国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台湾省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情况
5.主债权合同
收费标准
土地使用权抵押服务费:80元/宗
办理地点
佛山市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在限购区域执行首次购房和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在我市非限购区域仍执行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自2016年10月8日起,对上述限购区域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如下调整:
差别化住房信贷
1.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3.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4.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限购区域
在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合计11镇街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佛山部分城区新建住房限购两套住房者将停贷
佛山新建商品住房限购
2016佛山限购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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