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工伤保险待遇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佛山办理工伤认定条件
1、《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办理条件:
因工伤死亡的工伤职工
提交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死亡证明》(失踪证明);
7、户口薄;
8、供养亲属与死者关系的户籍证明或公证材料;
9、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10、孤儿、孤老需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注:凡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被供养亲属,必须在每年一月、七月向社保机构提供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不验证者按规定暂停发放相关待遇。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时限:从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保险关系所属各社保机构
办理地点:保险关系所属各社保机构
办公时间: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表格下载:
《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在线申报:不提供
结果查询:不提供
附:联系电话、办理地点如下
》》高明区社保局电话地址网站 》》禅城区社保局电话地址网站
》》南海区社保局电话地址网站 》》三水区社保局电话地址网
》》顺德区社保局电话地址网站
佛山工伤认定办理条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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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工伤认定办法
佛山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佛山为您整理了更多关于佛山工伤保险的认定,赔偿,参保,缴费等的相关信息,详情请查看佛山工伤保险指南。
1、领证对象:
(1)佛山市户籍公民离开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镇),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15天以上,女性年龄在18-49周岁、男性年龄18周岁以上的流动育龄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流动人口有如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①在校学生;
②外出进修、参加会议和培训班的;
③现役军人;
④短期公务出差、旅游、治病和过境的;
⑤妻子户籍在现居住地的男性;
⑥丈夫户籍在现居住地,夫妻中一方已落实了绝育措施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女性;
⑦其他特殊情况,由现居住地地级市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3)佛山市户籍的已婚育龄妇女离开本市到省内其他地方务工、经商或暂住的,只需持有《计划生育服务证》,不必再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领证程序
(1)凡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者,应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申请表》经村(居)委会即时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携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和本人小一寸近期照片,已婚的加带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外生育的带缴交社会抚养费收据,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申请领证。
(3)镇(街道)计生办审核无误后,即发给《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第一、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第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三、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四、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六、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第七、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第八、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九、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3、《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4、经批准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书;
5、《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6、社保经办机构按实际情况应补充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一、工伤医疗住院及门诊费用、旧伤复发、康复治疗、康复器具装配费用、一次伤残补助待遇,须提供下列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一)《佛山市工伤待遇申报表》、《佛山市工伤保险医疗费核报表》;
(二)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一寸照片1张;
(三)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本、重要医疗检查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医疗费收据(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或列明价格处方单);
(五)已审批区外住院或转院申请;
(六)《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或《放弃劳动能力鉴定书》(放弃伤残鉴定人员);
(七)旧伤复发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批复;
(八)医疗终结期后仍需治疗的,需提供延期治疗批复;
(九)需要安装/更换/维修康复器具的,需提交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安装/更换/维修康复器具的批复、佛山市工伤职工装配(维修、更换)康复器具审批表、协议机构出具的发票。
(十)属交通事故需要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民事判决书;
(十一)单位的银行帐号证明;
(十二)领取待遇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工亡职工死亡时,除上述所须资料外,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书(需要申请供养人员基本资料、加申请人指模)
(二)工亡职工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父母、子女等)及关系证明,证明需居委(村委)以及当地公安局加盖印章确认,或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直系亲属公证证明。
(三)工亡职工《死亡证明书》(由医疗机构或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火化证明;
(四)工亡职工本人、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工亡职工结婚证(原件备查)
(六)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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