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资格办理材料/佛山工伤保险基金构成
佛山市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资格办理材料
1、《××区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资格验证表》原件;
2、 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生存状况证明及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邮寄或本人提交);
3、 社保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滞纳金、罚款;
(四)地方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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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3、《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4、经批准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书;
5、《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6、社保经办机构按实际情况应补充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一、工伤医疗住院及门诊费用、旧伤复发、康复治疗、康复器具装配费用、一次伤残补助待遇,须提供下列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一)《佛山市工伤待遇申报表》、《佛山市工伤保险医疗费核报表》;
(二)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一寸照片1张;
(三)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本、重要医疗检查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医疗费收据(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或列明价格处方单);
(五)已审批区外住院或转院申请;
(六)《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或《放弃劳动能力鉴定书》(放弃伤残鉴定人员);
(七)旧伤复发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批复;
(八)医疗终结期后仍需治疗的,需提供延期治疗批复;
(九)需要安装/更换/维修康复器具的,需提交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安装/更换/维修康复器具的批复、佛山市工伤职工装配(维修、更换)康复器具审批表、协议机构出具的发票。
(十)属交通事故需要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民事判决书;
(十一)单位的银行帐号证明;
(十二)领取待遇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工亡职工死亡时,除上述所须资料外,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书(需要申请供养人员基本资料、加申请人指模)
(二)工亡职工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父母、子女等)及关系证明,证明需居委(村委)以及当地公安局加盖印章确认,或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直系亲属公证证明。
(三)工亡职工《死亡证明书》(由医疗机构或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火化证明;
(四)工亡职工本人、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工亡职工结婚证(原件备查)
(六)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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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资格办理条件
1、每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2、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进行验证。
缴纳基数: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不设上下限
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地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二号楼
邮编:528000
传真号码:0757-82981110
办公时间: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到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
佛山市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电话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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