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工伤保险配置辅助器具费待遇申领材料/佛山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3、《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4、经批准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书;
5、《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6、社保经办机构按实际情况应补充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一、工伤医疗住院及门诊费用、旧伤复发、康复治疗、康复器具装配费用、一次伤残补助待遇,须提供下列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一)《佛山市工伤待遇申报表》、《佛山市工伤保险医疗费核报表》;
(二)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一寸照片1张;
(三)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本、重要医疗检查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医疗费收据(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或列明价格处方单);
(五)已审批区外住院或转院申请;
(六)《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或《放弃劳动能力鉴定书》(放弃伤残鉴定人员);
(七)旧伤复发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批复;
(八)医疗终结期后仍需治疗的,需提供延期治疗批复;
(九)需要安装/更换/维修康复器具的,需提交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安装/更换/维修康复器具的批复、佛山市工伤职工装配(维修、更换)康复器具审批表、协议机构出具的发票。
(十)属交通事故需要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民事判决书;
(十一)单位的银行帐号证明;
(十二)领取待遇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工亡职工死亡时,除上述所须资料外,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书(需要申请供养人员基本资料、加申请人指模)
(二)工亡职工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父母、子女等)及关系证明,证明需居委(村委)以及当地公安局加盖印章确认,或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直系亲属公证证明。
(三)工亡职工《死亡证明书》(由医疗机构或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火化证明;
(四)工亡职工本人、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工亡职工结婚证(原件备查)
(六)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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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三水区、高明区
办理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死亡证明》(失踪证明);
7、户口薄;
8、供养亲属与死者关系的户籍证明或公证材料;
9、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10、孤儿、孤老需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注:凡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被供养亲属,必须在每年一月、七月向社保机构提供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不验证者按规定暂停发放相关待遇。
办理流程
(一)工伤医疗费及住院其他费用
1、医疗费:属《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内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由本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标准的70%支付。我市参照《关于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说明》(佛财行[1996]34号)按每天30元的70%由用人单位支付。
3、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支付。
4、辅助器具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支付。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5、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2、伤残津贴(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每月为: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注:①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②若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单位和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到退休年龄时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
3、生活护理费(以当地上年度月社平工资为基数):
在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中,五项均需护理的为一级、四项的为二级、三项的为三级、一至二项的为四级,待遇由工伤基金每月分别按一级60%、二级50%、三级40%、四级30%发放。
4、跨统筹地区户籍而本人要求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劳动关系的,与社保部门签订协议按以下标准计发一次性待遇:①伤残津贴十年;②护理费十年;③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15个月,二级14个月,三级13个月,四级12个月。
(三)五至十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2、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若本人提出(五至六级的)、合同期满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该职工可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50个月、六级40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4个月;
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10个月、六级8个月、七级6个月、八级4个月、九级2个月、十级1个月。
(四)因工死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6个月工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①配偶40%/月,②其他30%月/人,③孤寡、孤儿的,按上述标准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的生前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至60个月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佛山市按48个月发放)。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上面第1、2、3款的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上面第1、2款的待遇。
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窗口办理程流程
1、申请人把资料送交参保所在地的社保分局或办事处待遇窗口,窗口应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1.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2.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2、工作人员根据审核和批准结果对事项进行办结,申请人领取结果;办结不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网络办理流程
1、办事人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佛山市分厅进行在线提出申请;
2、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网上预受理审核,短信通知办事人;
3、办事人带齐相关资料到社保窗口提交;
4、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审批办结,短信通知办事人;
5、办事人到社保窗口领取结果。
权力运行流程
1.经受理的事项,由参保人所属镇(街道)社保分局或办事处经办人员初核、复核,分局或办事处主管领导审核;
2.通过验证后,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总比例:【上限16797元,下限3359元】(2017年7月更新)
缴费基数为: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2012年度市平工资3850元的60%—300%(下限2310元—上限11550元)范围内,根据参保人2012年度月均工资收入核定。参保人2012年度月均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按下限2310元核定;高于上限的,按上限11550元核定。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缴费基数为:工伤:2310元
相关信息: 二○一四年佛山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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