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在职个人工伤保险基本信息变更登记/佛山工伤保险申请指南
办理条件
参保人申请更正个人参保信息
提交材料
1、更正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公安部门等证明材料;
2、更正缴费年限、缴费额、个人账户等缴费信息的,提供当时申报凭据和实际缴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档案材料;
3、更正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提供参保人个人档案材料。
办理流程
1、填写《个人基础信息更正申请表》
2、单位或个人持相关纸质材料向所属社保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3、社保机构审核资料,符合的予以办理,并出具《佛山市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核定表》给参保单位或个人;
4、单位或个人持上述《核定表》,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变更。(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需到医保卡开卡行换领IC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成。
办理地点
参保人所属各区镇(街)社保机构
办公时间
每月1-25日(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办理条件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2.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3.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4.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办理材料
1、《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
4、医疗(康复)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相关辅助检查结果的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6、属康复费用的,需提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的康复期限确认书;
7、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提供《佛山市工伤职工装配(维修、更换)辅助器具审批表》、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配置辅助器具票据;
8、非协议医疗构就医的,需提供经批准的《佛山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或《佛山市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9、交通、食宿费用收费票据原件(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10、旧伤复发的,需提供旧伤复发确认书;
11、属第三人责任事故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或伤害证明)及民事赔偿调解书或盖有文书生效印章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1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13、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需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14、工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材料,申请供养亲属的还需提供资料包括:
(1)公证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与工伤死亡(下落不明)职工所有近亲属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依靠工伤死亡(下落不明)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原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工伤死亡(下落不明)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
(4)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孤儿、孤寡老人的);
(5)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原件(属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在校学生的);
(6)未就业证明原件(属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且辍学的);
(7)工伤职工近亲属在工伤职工死亡(下落不明)时是否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户籍(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
(8)《工伤保险供养对象确认书》(附件9);
(9)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近亲属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15、《工伤保险待遇收款申请书》和账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6、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不同代办情形提供:单位代办的,提供单位办理工伤待遇授权委托书;工伤职工近亲属代办的,提供与工伤职工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律师办理的,提供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律师事务所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代办人,提供授权委托公证书原件;
17、属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的工伤职工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
(3)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期变更、延期或终止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有多次变更的,均须提供);
(5)《佛山市建筑业工伤职工参保情况意见书》;
18、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办理流程1、申办人带齐资料到所属区的镇(街)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申办人的资料,符合条件的收取相关资料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有需要时前台窗口人员可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办结;
4、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告知申办人办结结果。
办理部门参保所在地镇(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局或工伤保险科
办理时限及费用30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如调查取证等情况)需延长40个工作日)。
无收费
佛山市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办理材料
1、《工伤事故报告书》原件
2、《工伤认定书》原件;
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
4、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5、领取工伤待遇的帐号资料;
6、供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书;
7、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有效凭证;
8、《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9、社保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工伤医疗费及住院其他费用
(1)医疗费:属《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内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由本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标准的70%支付。我市参照《关于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说明》按每天30元的70%由用人单位支付。
(3)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支付。
(4)辅助器具费: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支付。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5)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佛山伤残待遇标准(一至四级)
3、五至十级伤残待遇
佛山伤残待遇标准(五至十级)
4、因工死亡待遇
佛山工伤死亡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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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办理工伤认定流程
佛山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条件
》》》》》佛山为您整理了更多关于佛山工伤保险的认定,赔偿,参保,缴费等的相关信息,详情请查看佛山工伤保险指南。
受理范围及条件
1.具备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差额缴费年限申请条件的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央、省直单位参保人员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1)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
(2)在本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含退休前已离开原中央、省直单位职工)。
2、在本省范围内的其它统筹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曾在本市职工医保参保缴费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1)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
(2)在本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含退休前已离开原中央、省直单位职工)。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在本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含退休前已离开原中央、省直单位职工)。
2)2013年7月1日起首次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央、省直单位参保人员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1、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2、在本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含退休前已离开原中央、省直单位职工)。
3)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
4)2013年7月1日前已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央、省直单位参保人员除外),非外市转入的参保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外市转入的参保人(含退休前已离开原中央、省属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并且在我市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5)工伤保险中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年限的,需一次性趸缴差额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各区详细办理指南
》》禅城区
》》南海区
》》顺德区
》》高明区
》》三水区
佛山社保转移流程
(一)对符合转入条件的跨省转入业务,当场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交参保人自行转送或通过邮寄方式寄送至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我局在收到转出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45个工作日完成转移接续工作。
(二)对符合转入条件的省内转入业务,由社保经办机构全程通过全省电子化操作平台交换数据,完成转移接续工作(45个工作日)。申请人可登录省社保局网站查询业务办理情况。
佛山社保转移办理材料
(一)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一份);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3、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参保人户口本首页与本人附页复印件;
4、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提供调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于流动就业的,提供本人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二)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入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申请书》(一式一份);
2、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提供调动证明复印件。
4、原参保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原件。
注:办理省内转入业务时,如参保人办理业务时属于“在业”状态的,《申请书》须由个人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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