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港务局新塘分局与新港海关联合开展春节前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检查
为加强危险货物作业管理,做好岁末年初及春节期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化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风险,1月17日,广州市港务局新塘分局联合新港海关开展春节前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执法。
检查组一行在广州东江口码头有限公司,检查了危险货物堆场、码头作业现场等重点部位,听取了企业负责人对于春节期间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要求企业,一要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二要强化安全风险防范化解,落实港区交通安全管理,完善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三要全面安全检查和落实值班值守,加强现场巡查,做好相关记录。
下一步,新塘分局将持续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联合联动,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共同保障港口生产安全稳定。
(新塘分局 师俊杰)
为保证我街道执法办大楼安全,确保无破坏治安行为发生,我街道执法办拟购置防盗门。现就采购工作进行公开询价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项目简介
(一)项目名称:南源街道执法办采购大楼防盗门
(二)数量及尺寸:1套,尺寸约1428*1372
(三)最高限价:人民币2万
(四)内容及要求:
1.报价单位需提供安装设置方案。
2.有意报价的单位于2023年2月18日前提供营业执照、设计方案、详细报价、效果图及相关材料。
二、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资料提交
(一)报名时间: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9:00-12:00,14:00—18:00,不含节假日及周末)。
(二)报名地点:广州市荔湾区南源街道南岸路马塘坊23号三楼执法办办公室
(三)报名方式及资料:
1.报价明细、设计方案、效果图及售后服务等;
2.报价单位须保证所提交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否则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
3.若报价单位需到现场实地勘察,请提前联系询价人,并在上述报名时间内前往南岸路马塘坊23号一楼勘察。
三、南源街道将根据入围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效果图和报价综合衡量确定后,双方签订合同。
四、询价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名称:广州市荔湾区南源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南源街道南岸路马塘坊23号执法办
联系人:胡小姐,联系电话:020-81825596
南源街道办事处
2023年1月18日
买了一套二手房
结果前业主欠了两万多元的物业费
物业公司反向自己索要
不交就停止供水?
一起来看这位业主的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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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欢欢喜喜买新房
怎知竟有“内情”
2020年12月,小佳(化名)从案外人胡某、陶某处购买了岳阳市某小区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2021年6月26日,小佳开心地入住该房屋。然而她不知道的是,从2017年7月1日起,该房屋就存在未缴纳水费、物业费及滞纳金的情况,累计已达两万多元。
物业公司多次向小佳催缴上述费用,并于2021年11月1日、11月19日两次采取了停水的极端方式,她只能出去住酒店。
无奈之下,小佳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恢复供水,公开书面道歉并承担原告因停水造成的酒店住宿费、交通费等共计6000元;重新计算原告自2021年6月入住至今的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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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辩称,案涉房屋目前供水正常,原告主张以公开方式书面赔礼道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停水情况属实,但停水后原告随即自行开通,故不存在产生住宿费、交通费的必要;此外,原告应当概括承受就案涉房屋所产生的合同义务,其承担后可向前业主追偿,原告购买案涉房屋后未及时告知被告,作为理性的成年人在购二手房时应当到物业处了解案涉房屋水电费等情况,原告未尽到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
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供水、供电合同的当事人系业主和自来水公司、供电局。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经法定程序才有权终止供应水电,物业企业无权对业主断水断电。即使是二次供水,物业公司也无权停水。业主不缴纳物业费、水费等,物业公司可以通过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不能采取粗暴停水等方式,故被告无权对违约业主采取停水措施。
关于原告是否应概括承受前业主的物业费、水费欠费问题。因合同具有相对性,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未涉及后来的买房者,新业主即本案原告没有义务支付该部分物业费欠费。原告与前业主的房屋买卖合同对该部分也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约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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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涉房屋于2020年12月11日过户至原告小佳名下,过户登记具有即刻对外产生公示效力的法律效果,即小佳自2020年12月11日起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自此开始的水费、物业费等亦应由新登记的房主即原告小佳承担。
虽然原告主张自2021年6月26日实际入住才应开始核算水费、物业费,但房屋买卖合同仅约束买卖双方,入住时间也仅影响原告与原房主内部权利义务的分配,不能产生对抗被告物业公司等外部主体的公示效果,故原告主张亦缺乏法律依据。
原告应从2020年12月11日起缴纳案涉房屋物业费及水费等,前业主欠费部分被告无权向原告催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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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恢复对案涉房屋的供水(此项已履行完毕),赔偿停水所致原告小佳经济损失1200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 业主还没入住的新房,被告知需补交过户登记至入住期间的物业费,这合理吗?
现实中,如果签订的二手房转让合同中未对物业费明确约定,那么关于物业费的承担一般可以综合房屋的产权过户及房屋交付的时间来确定,如果房屋产权和交付时间相近,一般以转移登记时间来作为物业费承担的分界点,即转移登记前由原房主承担,转移登记后由新房主承担。
过户登记具有即刻对外产生公示效力的法律效果,自过户之日起房屋归现业主了,之后的物业费由现任业主承担。为了避免争议,建议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对于物业费承担的条款进行明确约定。
● 不交物业费就停水停电?这合法吗?
不合法。如果物业公司在催交物业费时采取了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违法方式,而造成业主损失的,业主可以依据相应的证据向物业公司主张其承担相应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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