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拟出台办法奖励农业节水措施
据悉,高明区计划实施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
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农民或组织在农业生产中
采取节水措施的将获得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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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佛山市高明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目前正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设立节水奖励资金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的目的,是为了大力推广节约用水,保障农民及农业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农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标准为,中型灌区末级渠系补贴标准为0.015元/m3,小型灌区补贴标准为0.010元/m3,其他灌溉面积补贴标准为0.005元/m3。补贴将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考评结果进行发放。
《意见稿》明确,对采取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方式,实现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业用水户给予奖励。对于积极采用喷灌、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肥水一体化技术和设施进行节水的用水户,定额内用水量减少15%-25%以内(含25%),奖励1.5元/亩;定额内用水量减少25%以上,奖励2.5元/亩。而对高效节水工程运行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作物种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定额内用水量减少15%-25%以内(含25%),奖励1.5元/亩;定额内用水量减少25%以上,奖励2.5元/亩。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对象主要为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等开展农业生产并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农业用水主体。
《意见稿》提出,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由各镇(街道)会同各行政村负责调查统计辖区有效灌溉面积内年度种植情况、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情况、农业用水量情况。各镇街和行政村随后在收集基础数据的基础上,核对奖补对象基本信息。各镇街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和上报后,经区住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审核,最后由区财政局统一发放奖补资金。
近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研究制定了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
又有哪些新规定?
一起来了解!
近日,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研究制定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等适用《办法》。
《办法》明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届时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及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全文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届时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及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四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审核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分配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部负责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等编制和审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研究提出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任务分解方案和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应当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第六条 地方可以通过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支持和引导个人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承担相关任务或筹资投劳参与相关项目建设,具体方式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用于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等(以下统称省)的耕地建设与利用,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主要用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对非农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三)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四)黑土地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黑土地用养结合等综合性农机农艺措施。
(五)耕地轮作休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工作。
(六)耕地质量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退化耕地和生产障碍耕地治理、土壤普查、化肥减量增效示范等工作。
(七)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
第八条 县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以从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必需的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从严确定本地区从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上述费用的上限。省、市两级不得从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上述费用。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和耕地建设与利用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
第九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粮食产量、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特定事项及试点任务等,实行定额补助。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根据基期年度资金规模(90%)、基础资源(1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等,并可根据各省资金结余情况等进行调节。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中央财政对地方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按东、中、西部地区并考虑财政困难程度,给予差异化适当补助。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资金按照各省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85%,包括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任务)、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5%)、上一年度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10%)等因素测算分配。可对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予以适当倾斜。适当切块安排资金可根据各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撬动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实施奖补,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当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平均补助水平为基础,可综合考虑粮食主产省和东、中、西部地区等情况,对超过(或低于)平均补助水平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节。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投入力度大、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通过定额补助予以激励,激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
各地应当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支持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省级财政应当承担地方财政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主要支出责任。地方各级财政应当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
(三)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支出。通过定额补助支持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四)黑土地保护支出。根据基础资源因素(10%)、政策任务因素(90%)测算,基础资源因素包括黑土地面积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面积、深松深翻面积、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县数等。
(五)耕地轮作休耕支出。根据耕地轮作休耕任务面积以及承担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测算。
(六)耕地质量提升支出。根据基础资源(20%)、政策任务(75%)、脱贫地区(5%)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退化耕地治理实施面积等,脱贫地区因素包括832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粮食播种面积和所在省脱贫人口等。
(七)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根据重点任务具体情况测算。
第十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安排给832个脱贫县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耕地质量提升支出方向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一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将当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相关转移支付预算下达文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农业农村部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并提交财政部。财政部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各省分区域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下达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后,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实际情况,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至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同时将直达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抄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在安排本级相关资金时,加强与中央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
第五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有关要求,对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进行监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依法合规使用管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第十六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省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的要求,将高标准农田用于粮食生产情况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的重要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耕地建设与利用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项目,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不得申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一是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二是政策已到期;三是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结转结余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狗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中央直属垦区等中央单位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7日起实施。《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同时废止。
业务办理指南
产权房屋居住迁移
—— (市内迁移) ——
家里的子女长大成人
有了自己的房子和小家
想要分户从家里独立
应该怎么办?
可以申请
产权房屋居住迁移(市内迁移)
受理范围
(一)办理对象
佛山市户籍的中国公民
(二)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在市内自有合法产权房屋(住宅,已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同一户内子女及孙辈可申请迁移。家庭户内其他人员暂时确无法迁出该户的,经产权人书面同意,允许随迁。
所需材料
(一)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如遗失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按规定出示电子证照证明身份及《遗失申明》)。
3.入户地址房产证件(产权须为本人或配偶)。共有产权住宅房屋(夫妻共有或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除外),只允许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共有人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及相关亲属入户。如超过一人满足上述条件的,需提供其他满足条件的共有产权人放弃入户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夫妻共有或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婚姻关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5.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或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6.父母或成年子女随迁且居民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双方关系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二)注释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3为必选项,4-6为如有则必选项),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由受理单位复印,其它复印件由申请人提交)。
办理时限
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办理程序
(一)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审核审批。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审核、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办理入户。
(二)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网上填写表单申请。
2.上传所需审核的资料。
3.户政部门网上初步审核。须补充修正材料的,退回补充。材料齐全的,完成预受理,短信或电话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申请入户地户政窗口办理。
办理途径
(一)线下办理
1、预约方式
个别窗口由于业务量过大,采取“全预约”(即须先预约才能办理)的方式办理业务,详情请参阅《佛山市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地址及办公时间》。
2、窗口办理
(1)办理地址、办公时间
禅城分局“公安一门式”大厅;
南海分局、顺德区公安局、三水分局、高明分局各派出所户政窗口。
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了解
《佛山市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
地址及办公时间》
3、有无支持自助终端机办理
无
(二)线上办理
“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或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
注:线上办理只是预受理,预受理通过后还需申请人带齐资料到前台正式申办。
收费项目信息
(一)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4元/证
(二)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10元/本
(三)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40元/本
(四)换领居民身份证,20元/证
(五)丢失、损坏补领居民身份证,40元/证
(六)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
咨询监督
(一)当前网上咨询网址
微信公众号:佛山12345
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
(二)电话咨询
12345
注意事项
(一)材料说明
1.《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下载网址(单面A4打印):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搜索对应事项下载。
2.为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凡提供的证件残损、不全、污损或信息资料不全的,应到原发证机关换证或出具证明。各种证明材料之间项目信息不符的(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出生地不一致等),应更改证件或出具变更证明或补充证明。
3.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的,须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4.如材料存疑或本单未列明的其他情况,请按民警告知给予配合。
(二)其他说明
1.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一户;只允许一名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房产共有人平均份额的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符合条件挂靠搭户的除外)。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住宅房屋的界定标准:房产证件的用途栏记载为“住宅”。
2.政策允许挂靠亲友家庭户的,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3.入户地址户口属空挂户或入户地址房屋产权存在纠纷,产权人主动到户政管理部门申报后,该房屋地址原家庭户暂不办理入户业务。
4.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可清晰反映双方关系的户口簿以及公安机关(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
5.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由所在集体户单位确认与原件无异,并加具公章后,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
6.除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父母双亡、父母因政策不能携带子女随迁或出国(境)等特殊情形,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户主立户。
7.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随父母迁移,不应留在迁出地跟随除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
8.2人或以上从同一户内迁出,户口簿反映不出家庭关系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9.对可疑的申请材料需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10.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并查证属实的,不予受理;已违规办理落户的,注销其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构成违法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市外迁入、市内迁移、主项变更等审批事项,必须自审批之日起半年内办理,逾期不办的,需重新申请审批。
常见问题
如何查询房产是否有户口挂靠?
由产权人携带房产证、本人身份证到房屋地址所属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查询,不能代办。产权人有两人以上的,只需其中一名产权人带上本人身份证和房产证即可查询。
若市民打算买一间二手房,怎样才能查到该房子里有没有户口挂靠着?
由申请人和“二手房”原业主一起持业主身份证和产权证到房屋地址所属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查询。
如何查询公租房是否有户口挂靠?
由承租人携带身份证、房屋使用证到房屋地址所属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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