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收养办理指南/佛山收养登记材料(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
佛山收养登记是如何办理的?办理的条件有哪些?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小编为你提供佛山收养登记办理的相关信息。需要办理的人员可以了解一下。
办理条件最新消息:2017年4月1日起,本市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含收养登记费。
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
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子女的亲生父母;
5、继子女的亲生父亲或亲生母亲。
被收养人的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备注:根据收养对象的不同其规定的条件也不同。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条件限制:
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2、华侨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与收养一名的限制。
4、另外,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下列条件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4)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办理材料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
1、送养人的申请书;
2、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均为复印件);
3、送养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
(注:监护人为送养人的,须提供监护责任证明;送养人一方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4、派出所或者公证处出具的送养人、被收养人、收养人三者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
5、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须提供本人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6、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收养体检证明;
7、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半身合照2寸3张,被收养人半身照1寸3张,均为彩照。
收养社会弃婴
1、收养人的申请书;
2、弃婴检拾地的派出所出具检拾弃婴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有效证明;
3、弃婴公告证明;
4、收养人提供经常居住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情况证明;
5、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均为复印件);
6、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经济收入、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7、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收养体检证明;
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半身合照2寸3张,被收养人半身照1寸3张,均为彩照。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
1、收养人的申请书;
2、检拾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检拾弃婴证明;
3、福利机构应当出具弃婴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写明接收时间、地点、接收人、身体状况、如何处理等)、抚养过程(成长报告)简介、与收养人签订的协议书、院长身份证复印件、院长签名的送养证明书;
4、弃婴(童)公告证明;
5、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均为复印件);
6、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经济收入、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7、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收养体检证明;
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半身合照2寸3张,被收养人半身照1寸3张,均为彩照。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收养人的申请书;
2、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意见;
3、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均为复印件);
4、送养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
5、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有效证明;
(注:监护人为送养人的,须提供监护责任证明;送养人一方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6、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须提供本人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7、收养人的申请书;
8、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均为复印件);
9、收养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
10、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经济收入、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11、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收养体检证明;
1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半身合照2寸3张,被收养人半身照1寸3张,均为彩照。
办理流程1、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市、区民政部门提交申请;
2、受理申请
市、区民政部门核验材料,受理申请;
3、审批申请
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4、办理结果
市、区民政部门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办理地址三水区民政局
电话:0757-87700595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南路17号
上班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佛山市民政局具体地址
办理费用不收费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
1、送养人的申请书;
2、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均为复印件);
3、送养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注:监护人为送养人的,须提供监护责任证明;送养人一方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4、派出所或者公证处出具的送养人、被收养人、收养人三者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
5、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须提供本人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6、指定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收养体检证明;
7、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半身合照2寸3张,被收养人半身照1寸3张,均为彩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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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l、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登记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l、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三、离婚登记的程序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四、离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l、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收费标准:每对9元。
佛山居民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出国人员/华侨
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双方
1、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离婚协议书(免签名,一式三份);
3、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彩色、黑白均可)。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以工伤职工工伤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为基数)
修改后:(2011年之后) 修改前(2011年之前)
一级 27个月 一级 24个月
二级 25个月 二级 22个月
三级 23个月 三级 20个月
四级 21个月 四级 18个月
五级 18个月 五级 16个月
六级 16个月 六级 14个月
七级 13个月 七级 12个月
八级 11个月 八级 10个月
九级 9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7个月 十级 6个月
2、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 省条例(04版)
一级 50% 一级 60%
二级 40% 二级 50%
三级 30% 三级 40%
四级 30%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以工伤职工工伤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为基数)
五级 10个月
六级 8个月
七级 6个月
八级 4个月
九级 2个月
十级 1个月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单位支付,标准以工伤职工工伤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为基数)
五级 50个月
六级 40个月
七级 25个月
八级 15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4个月
第3、4点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上述为2011年之前标准,如政策调整则按新标准)
5、伤残津贴(1-4级伤残职工)
以本人工伤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月发放:
一级伤残90%,二级伤残85%,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5%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6、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40%/月,其他亲属每人30%/月,孤寡、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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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三水区、高明区
服务名称: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办事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办理条件:
职工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为1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
提交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时限:从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保险关系所属各社保机构
办理地点:保险关系所属各社保机构
办公时间: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表格下载:
《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在线申报:不提供
结果查询:不提供
附:联系电话、办理地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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