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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佛山机动车驾驶证补证办理须知

时间:2020-09-21     人气:860     来源:     作者:
概述: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四条 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十六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第十七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点击查看大图)

 



  办理条件

  申请人持所有资料到车管所办理有关手续,资料必须合法有效

  所需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4.白底免冠正面彩色近照3张(相片尺寸:32mm×22mm,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及相片质量检测回执。

  窗口办理流程

  1、受理岗(信息录入)

  2、档案岗(制证)

  3、受理岗(发证)

  4、档案岗(归档)

  网上办理流程

  1、登陆网上大厅

  2、登记注册

  3、提出申请

  4、填写表单

  5、上传材料

  6、提交确认

  7、查询办理进度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办事窗口

  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早上8:30~12:00 下午14:00~5:30

  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二路1号

  联系电话: 82962829

  交通指引: 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二路1号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10元

  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8]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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