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三水区公租房非本区户籍家庭的申请条件解释
为了方便市民申请公租房办理,佛山为你提供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点击下载:《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成年人除外)在本区有稳定职业并连续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且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的。
【解释】
1.原则上,申请公租房以家庭(同一户口簿)为基本申请单位,并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须提供证明材料证明亲属关系。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成年人除外)在本区有稳定职业并连续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成年人除外)在本区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同时截至申请之日(以2013 年 10 月14 日起计)必须在本区连续不间断地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如果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本区有购买社保,但是断断续续购买累计满3年的都不符合申请条件。
3.由本区城镇户籍与非本区户籍结合的家庭,可视为非本区户籍家庭,由拥有非本区户籍的一方作为申请人申请公租房。
4.户口的认定,以户口簿登记的为准,家庭成员中有一方是本区农村户口(村委会居民)的,都不符合申请条件。家庭离异后子女不是判给申请人的,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5.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年可支配总收入除以共同申请的家庭人口数(计算时间:自申请当月起之前连续12个月,即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 9月30日止)。
6.可支配收入:是指实际收入(包括工薪收入、营业性收入、财产性收入、退休金、低保金、失业救济金、赡养费、抚养费、其它劳动所得等)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住房公积金费用后剩余的可自由支配的收入。
7.2012年度本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236元。因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2186元/月以下。
咨询电话:87781072
一、本区城镇户籍及积分入户家庭的申请条件
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的家庭或达到积分入户条件并已申领《入 户卡》的异地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公租房:
第一个申请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在本市工作(未成年人除外)。
解释:1、除未成年人未能参加工作外,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必 须在本市工作。
2、在本市工作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供相关工作单位证明或劳动合同为依据。
第二个申请条件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没有购买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机动车除外)、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成立公司(中心)、企业记录(个体工商户除外)。
第三个申请条件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或租赁政府(国有企业)公房人均住房 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符合上述条件,截至申请之日,年满30周岁以上的单身 或离婚人士,可单独提出申请。年满18周岁的孤儿具有民事行为 能力的也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家庭成员中非本区户籍的一方,须实际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及在本区工作,不受是否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的限 制,满足上述条件的可申请公租房。
二、非本区户籍家庭的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镇(街)行 政服务中心申请公租房: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成年人除外)在本区有稳定职 业并连续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 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没有购买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机动车除外),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成立公司(中心)、企 业记录(个体工商户除外)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 解释: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成年人除外)在本区有稳定职业并连续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成年人除外)在本区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并与用人单 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同时截至申请之日必须在本区连续不间断地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属于以下情形的不符合申请条件:
a.在佛山市其它四区工作并购买社保的;b.在本区有购买社保,但断断续续的;c.在本区工作,但不在本区购买社保的;d.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则只需出具最近的在本区连续3年的参保证明。e.未到法定劳动年龄(16周岁以下)或者在读学生,要出具在校证明。
f.经劳动部门或者有资质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证明是没有劳 动能力的,可以不提供参保证明。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具有南海区城镇户口且实际在南海区居住;
家庭成员中为非南海区户籍的,但其在南海区居住满3年,并连续3年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的,可纳入保障范围;
三代共同居住家庭的已婚二代及其小孩、离异带子女、单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年满35周岁的可视为一个家庭,单独提出申请;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佛山市均无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虽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四)在佛山市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解困房、微利房等保障性政策住房,或享受过政策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没有在佛山市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
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应当在每年4、5月份由户主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提供下列真实有效的资料:
1. 禅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表。
2. 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3.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户口在我区,但在外地工作的,由当地房管部门出具证明。
4. 属区民政局核定的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含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及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6. 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7. 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8. 计划生育证明。
9. 诚信承诺书。
上述规定材料涉及的各类证件或合同等,须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 想了解更多关于佛山经济适用房的信息,请点击【佛山经济适用房专题】
目前,佛山经济适用房已归入公租房的范围内。已不允许买卖了。
根据2012年8月14日已公布的《佛山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佛山已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将其供应对象纳入公租房供应范围。
按照《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这份母文件制定的佛山版方案,佛山已建和在建的经适房,将只租不售。
对于政府管理的直管公房在原租户退出后,可纳入公租房管理。已签订廉租住房或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的租赁期满后应改签公租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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