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佛山顺德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指南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⑴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同一地址佛山市居民户口。
⑵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我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及以下。
⑶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①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②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
⑷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住房。
⑸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三年内没有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
想了解更多关于佛山经济适用房的信息,请点击【佛山经济适用房专题 】
办事说明:佛山顺德区应该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呢?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申请呢?小编为你提供佛山顺德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指南。希望能帮到你。申请时间每年4月至5月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均在我区工作或居住;申请人具有我区户籍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3倍(如我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生变动,此标准随之变动)。
3.家庭成员人均拥有住房面积不高于13平方米,且自有房屋不存在违章建筑。
顺德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材料
1.《顺德区住房保障申请表》
2.《顺德区住房保障家庭经济收入和资产情况申报(年审)表》
3.申请人家庭各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申请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申请人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5.家庭各成员在我区及外地拥有房地产的产权证复印件(如有的,必须提供。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等)
顺德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材料
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
电话:(0757)22836668
窗口办理流程
1、各居委受理
2、居委入户调查,加具意见;镇(街)复审,公示;
3、民政部门审核其家庭收入情况,加具意见
4、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审核其家庭住房情况,加具意见
5、公示结果
网上办理流程
1.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点击“网上办事”栏目,选取“部门服务”栏目,选择“佛山市三水区”,进入所需办理的部门,选取需要办理的“服务事项”,点击“在线申办”;
2.申请注册网上办事大厅帐号,阅读并确认注册协议;
3.申请人网上申请办事,在线填表,上传电子化材料并提交,同时出具网上申办(预约)凭证并收到申报编号及提示成功的短信通知;
4.窗口人员网上预审核申请材料;
5.业务科室审批人员网上审核申请材料;
6.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至窗口进行核对或备案;
7.窗口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申请人同时收到申报编号已办结的短信通知,也可登陆http://wssp.fsxzfw.gov.cn/presearch.jspx查询办事结果;
8.申请人领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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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说明:佛山三水区经济适用房应该如何申请呢?申请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呢?小编为你提供佛山三水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指南。申请时间三水区采取定期统一申请的形式。预计为每年4月至5月。申请条件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⑴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同一地址佛山市居民户口。
⑵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我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及以下。
⑶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①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②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
⑷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住房。
⑸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三年内没有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
申请材料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在每年4、5月份向属地社区居委会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住房证明;
(三)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
(四)计划生育证明。
申请流程1、各居委受理
2、居委入户调查,加具意见;镇(街)复审,公示;
3、民政部门审核其家庭收入情况,加具意见
4、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审核其家庭住房情况,加具意见
5、公示结果
三水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办理地址
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地址:西南镇碧堤路9号
电话:(0757)87704885
顺德区经济适用房申请程序
公告期限内居(村)委会受理申请→居(村)委会初审→居(村)委会公告栏公示→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审核→镇(街)网站公示→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批准保障资格并在镇(街)网站公告获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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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海区经济适用房申请表;
(二)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三)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契约;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居住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五)属区民政局核定的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七)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八)诚信承诺书;
(九)计划生育证明;
(十)其它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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