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执业医师注册办理材料/佛山执业医师注册登记指南
医师执业注册(取得《医师资格证书》首次申请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两年以上申请注册者,需提交市直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经3-6个月培训)
5.市直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广东省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6.拟聘用执业机构出具的《广东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拟聘用证明》
7.医师执业注册相片页(附贴有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相片1张)
8.《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情形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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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说明:佛山执业医师注册登记是如何办理的?办理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提交什么材料?小编为提供佛山执业医师注册登记指南。需要办理的人员可以了解一下。办理条件
1、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获《医师资格证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注:变更执业范围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它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②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它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
办理材料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不含审核表上需贴的照片);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广东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聘用证明;
5、身份证复印件;
6、取得医师资格后两年内未注册者需提交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三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7、《医师执业证书》原件。注:执业助理医师申请升级注册执业医师的,需交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注:执业助理医师申请升级注册执业医师的,需交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办理流程1.申请人在市卫生监督所受理发证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市卫生监督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
3.市卫生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到现场进行检查,提出审批意见;
4.市卫生监督所受理发证窗口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办理地址佛山市卫生监督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影荫路3号
电话:83106486(上班时间);18029308302(非上班时间、节假日)。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早上九点到下午五点。
办理时限及费用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医师注销注册材料
1.《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医师执业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注销注册原因的相应证明文件
(1)死亡:已注销户口的户口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2) 被宣告失踪的:宣告失踪的法院公告(验原件,交复印件);
(3)受刑事处罚的:法院判决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5) 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培训及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不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6)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证明材料;
(7) 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相关医疗诊断文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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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获《医师资格证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注:变更执业范围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它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②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它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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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获《医师资格证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注:变更执业范围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它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②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它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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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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