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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申领工伤死亡待遇办理材料/佛山工伤保险各级工伤人员安排

时间:2020-09-23     人气:1547     来源:     作者:
概述:具体材料  1、《工伤事故报告书》原件  2、《工伤认定书》原件;  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  4、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5、领取工伤待遇的帐号资料;  9、死亡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nbs......

具体材料

  1、《工伤事故报告书》原件

  2、《工伤认定书》原件;

  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

  4、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5、领取工伤待遇的帐号资料;

  9、死亡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10、火化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1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在核对原件后收取复印件)、近亲属(包括工亡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关系公证材料;

      12、委托办理的须出具委托代理公证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13、被供养人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社保机构出具的是否享受养老待遇的证明材料;

      14、被供养人的4R全身彩照一张;

      15、社保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佛山工伤保险各级工伤人员安排

  1、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伤残津贴。伤残津贴的相应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十五个月,二级伤残的计发十四个月,三级伤残的计发十三个月,四级伤残的计发十二个月。

  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职工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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