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桥下灰”为“生态绿” 佛山城市公园成网红打卡点
佛山新城滨河景观带绿树葱郁,花境缤纷;植被茂密的灯笼沙生态岛,成为城中的“鹭鸟天堂”;三山森林公园、三山高铁公园、文翰湖公园串联起大型城市绿心群,三山新城正以“两山一湖一岛”为城市景观中轴,着力打造城市客厅……
自2017年荣膺“国家森林城市”称号以来,佛山继续高位推进自然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行动和大湾区高品质森林城市建设。大力推进以万亩千亩公园为龙头的城市大型和超大型绿心群建设;开展全域范围48个河心岛生态修复;大力实施“向路扩绿,向水借绿”,开展万里碧道佛山段和生态水轴景观带建设等工作。
各项工作实施以来成效如何?10月2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态保护修复司司长张炜带领调研组实地考察佛山森林城市建设情况。
“创森”成功后继续奋力书写生态答卷
调研组一行首先抵达佛山新城滨河景观带。这条总长度6千米的景观带,利用“沿江河景观”和“水乡风貌”条件,实现高起点规划,集生态保护、运动健身、休闲游憩、旅游观光、自然教育、生态康养等多种功能于一体。
三山新城文翰湖公园。/佛山日报记者王澍摄
市民在林荫绿道慢跑骑行,在怒放的太阳花田拍照……延绵的滨河景观带种植植物330多种,乔木3万多株,常年栖息鸟类60多种,打造了河流湿地公园、雨水花园、花田、花海、花林、淡水红树林、鹭鸟廊道、森林步道等特色生态节点。
除了坚持“大地植绿”,佛山新城滨河景观带还重视“心中播绿”,建设了“滨河湿地研学中心”自然学校,营造了“莲韵花海”“湿地美人蕉花田”“樱花台”“黄花风铃木花林”等一系列网红赏花打卡点,举办大型森林徒步、湿地观鸟、昆虫夜观等生态科普活动500多场,每年吸引游客人数达500万人次,成为名副其实的生态惠民景观带。
与佛山新城滨河景观带交相辉映的“鹭鸟天堂”灯笼沙生态岛已成为城中一个特别景致。在佛山像灯笼沙这样的河心岛有48个。2017年起,佛山系统性开展河心岛生态修复,截至目前,48个河心岛“一岛一策”的编制任务及31个河心岛的生态修复验收工作已经完成。
最近三年来,佛山继续用绿意奋力书写生态答卷,以绿水青山绘制出城市鲜亮底色。高标准推进万亩千亩公园建设,让森林环抱城市;河心岛生态修复为粤港澳大湾区水鸟生态廊道增添勃勃生机。
调研组评价,佛山在成功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后并没有止步,森林城市建设力度不减,这份魄力值得肯定。
打造宜居宜业城市生态环境
当前,三山新城正着力推进三山森林公园、三山高铁公园、文翰湖公园等重大城市景观建设,打造城市景观轴,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生态环境,吸引高层次人才来创新创智创富。目前,三个公园部分区域已经建成开放。
三山森林公园建设将与生态环境保护、海绵城市建设相结合,构建具有山地特色的公共景观。已经建成开放的三山森林公园一期为山下城市公园和山体山野公园。山下城市公园建有阳光草坪、莲池荷塘溪谷、雨水花园、疏林草地、入口广场、儿童游乐、桥下空间利用等。山体山野公园包括登山步道、服务建筑、厕所、空中栈道、景观平台等。
三山高铁公园跨越三山岛南北,位于武广高铁、贵广客专和南广铁路并行段铁路桥下及两侧区域,沿高铁线路呈带状设计。三山高铁公园建设通过清理及整治高铁沿线桥下空间的建筑垃圾、环境卫生黑点、违章搭建进行绿化改造,在高铁桥底开展绿化种植和市民悠闲生活区建设,一改以往高架桥底脏乱差的环境,并充分融入体育、湿地和铁路文化元素,构建休闲骑行、漫步跑道、趣味空间和绿地花海等综合空间结构的城市高铁绿洲。
调研组认为,三山高铁公园将“桥下灰”打造成“生态绿”的实践在国内领先。
跨区门诊报销太麻烦?即日起参保人可申请跨区门诊。昨日,记者从佛山市医保局获悉,新一年度跨区门诊申请已开始,参保人可选择手机“i社保”APP线上办理或现场办理,申请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对于职工身份参保人的参保地与实际工作地或常住地或户籍地不在本市同一区的,参保人可在每年10月~12月选择以常住地或实际工作地、户籍地作为下一自然年度普通门诊的待遇享受地。
今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可通过下载“i社保”APP线上办理,或者在参保所属区经办机构现场办理申请。记者体验发现,线上办理渠道简单方便,提交申请后立刻受理,免去跑腿的麻烦。
更为便民的是,在12月31日前参保人可在APP上反复选择,以最后一次为准,也就是说截止办理后将读取最后一次办理结果为2021年普通门诊的待遇享受地。若已经在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了跨区享受普通门诊待遇申请的,想要再次变更的,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登录“i社保”APP重新选择变更普通门诊享受地。
若选择现场办理,由单位申报需提交加盖单位印章的《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跨区享受普通门诊批量申报表》原件1份(同时提供电子版),单位代办人需提供代办人的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参保人自行申报的情况下,则需提交《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跨区享受普通门诊申请表》原件1份、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非参保人本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的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此外,禅城区、顺德区、高明区、三水区近日已陆续发布2021年度居民基本医保申报通告。户籍居民、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异地户籍大中专院校学生、港澳台居民根据指引可进行申报。
日前,从自然资源部网站获悉,自然资源部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就该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复指出,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此外,答复就“关于不动产共有登记”等问题也做了明确回复。答复指出,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少数份额共有人不配合而不予办理登记的问题,属于执行层面的问题,我们将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切实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附答复全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
邵志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不动产登记的若干建议》收悉。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十分重要,不动产登记事关重大财产权,关系各行各业、影响千家万户。近年来,我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积极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采取信息共享集成、流程集成或人员集成等方式,进行全流程优化、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切实便民利企。
一、 关于不动产共有登记问题。《物权法》第97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规定是明确的。对于建议中提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少数份额共有人不配合而不予办理登记的问题,属于执行层面的问题,我们将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切实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关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登记问题。《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建筑物中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求、申请材料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按照“物权法定、权利设定和登记确权”的原则和程序,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范围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中予以明确,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实施时严格落实,避免开发商留有部分房产、出现产权模糊,在此基础上,依法开展登记,明确产权归属、定纷止争。
三、关于监护人代为申请问题。《民法通则》第16条、17条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范围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个人或组织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9.2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因此,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监护人范围并未限定为父母,其他合法监护人也可以依法代为申请办理登记。
四、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问题。针对建议中提到的如何判断国家秘密、哪些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判断的主体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进行,该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在一定范围内印发。目前,国家保密局已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领域保密事项范围,为不动产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定密提供了明确依据。国家保密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相关领域保密事项范围,规范涉密不动产定密依据,加强涉密不动产管理,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五、 关于依据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问题。对于哪一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关于不动产征收或收回的决定,新《土地管理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46条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58条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于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申请法院审理,在判决之前人民政府的决定是否可以作为登记依据,涉及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行政行为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因此,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申请法院审理的,在法院作出判决前,除法院裁定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决定可以作为登记的依据。
六、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七、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第53条,《民法典》第341条、第342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按照《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年134号)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目前该项工作正由农村农村部门移交给自然资源部门,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按照我部要求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协商对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接收工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下一步将落实中央“三权分置”改革精神,配套修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助力乡村振兴。
八、农村不动产进行预告登记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因此,农村不动产依法可以办理预告登记。下一步将结合《民法典》的实施,结合实践需求,完善预告登记相关制度,保护农村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九、关于房屋交易、纳税、登记简易办理问题。法规政策对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有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以下简称国办8号文)规定“2019年底前,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分别压缩至10个、5个工作日;2020年底前,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登记办理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办8号文规定,我部加强部门协同,通过信息、流程或人员集成,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2019年印发了个人、企业和机关单位26种不动产登记流程优化图,指导各地优化流程、精简材料、统一程序,绘制并公开本地流程图;2020年,我部联合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多部门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目前,全国98%的市县均已公布流程图,1500多个市县已经实现了“互联网+不动产登记”,近2500个市县已经实现了“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全国大部分市县已经基本完成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方便企业群众办理业务。
下一步,将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办8号文,加快“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线上线下“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减成本,促进不动产登记提质增效,切实便民利企,力争2020年底前一般登记、抵押登记办理时间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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