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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佛山一男子因偷排废水被立案查处

时间:2021-12-28     人气:2233     来源:佛山生态环境     作者:
概述:近日凌晨2时,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勒流监督管理所接报,街道新安村联防队员巡查时发现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停靠在安利工业区1号仓库门前......

顺德区一男子顶风作案偷排废水,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


案件详情


近日凌晨2时,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勒流监督管理所接报,街道新安村联防队员巡查时发现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停靠在安利工业区1号仓库门前,车内有一个槽罐且接驳了一段胶管连至下水道,疑似偷排。


案件过程


随即,勒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发现当事人陆某使用水泵把车辆槽罐内的废水通过软管直接排放至该仓库内设置的一个白色PVC弯管,废水流入市政管道。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其偷排行为,并分别对车辆槽罐接驳胶管出水口和仓库外市政管道进行水样采集。


处理结果


检测结果显示,该车辆槽罐接驳胶管出水口排放废水严重超标,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陆某通过私设暗管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且水污染物中含第一类污染物(重点管控有毒物质:镉和其他有毒物质:镍),其行为已符合污染环境罪相关规定,勒流监督管理所已对当事人立案查处,并将相关立案佐证材料移交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条件,属于第十五条第(三)项“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佛山将持续打击非法偷排漏排行为


对企业存在的偷排漏排污染物等


违法违规行为


将发现一宗查处一宗


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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