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奖成果可认定学分免修课程!顺职院的好做法成为省级典型
今天,我们来了解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评价改革的创新与实践吧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倡导的教育评价是以人为出发点进行的综合素质评价和促进个体和谐发展的发展性评价,其重要特点是关注过程性评价,要求评价主体多元化、评价方式互动化、评价内容多样化。
总体思路
为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提升,顺德职业技术学院非常重视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教育,结合地方和学校实际,制定了学分认定和替换管理办法,取得了良好效果。
所有全日制学生,根据其在校(籍)期间开展的各类活动和取得的各类成果奖项,可申请学分认定,用于免修课程或置换不及格课程学分,每年集中2次(一般为9月份和3月份)组织对学生的创新创业学分和素质学分进行审核认定,每年5月份单独受理当年毕业班的学分认定。学分认定与替换的原则为科技创新学分只能替换相关的专业课程,创新创业学分只可替换相关的公共课和专业课,综合素质学分只可替换相关的公共课程。被替换的专业课程学分不得超过专业课程总学分的20%,被替换的公共课程学分不得超过公共课程总学分数的25%。
组织保障
学校建立了“学校—二级学院”管理机制,成立了“大学生学分认定和替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方案制定及学分认定终审工作,同时成立“大学生学分认定和替换工作小组”,负责创新创业学分和综合素质学分认定、资料汇总等工作。每年定期向学生公示认定结果,接受监督,保证学分认定与替换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学分认定和替换程序规范
科技创新学分、创新创业学分和综合素质学分参与学分认定和替换。
科技创新学分: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的调研、实验、整理等,独立发表或参与公开发表论文或取得专利、著作版权等知识产权而取得的学分。
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而取得的学分。
综合素质学分: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文体活动或实践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所获取的学分。具体包括文化美育活动模块、体育活动模块和实践活动模块。
*文化美育活动模块包括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的文化活动,如演讲、辩论、音乐、书法、摄影等;体育活动模块包括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的体育比赛活动;实践活动模块包括学生参与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等。
案例成果展示
经过4年多的实践,通过开展学分认定和替换,带动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已初见成效。2018-2020年共有530名学生参与学分认定与替换,涉及41个专业,在科技创新、创新创业、文化活动美育等方面取得了不少优异成绩。
01、科技创新模块
学生邓韵贞、苏志炎参与彭莺、吴治将老师负责的技术研发项目,并成功申请了《一种节能电梯用按键》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学生陈挺参与庄少彬、刘锦鑫老师负责的技术改造项目,并成功申请了《一种可调节出水量角度水龙头》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02、创新创业模块
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荣获多项国家级、省级奖项。
《趣玩非遗-非遗文化活化应用的教育传承者》获第九届“赢在广州”暨粤港澳大湾区大学生创业大赛中获项目创新奖、第十五届全国高等职业院校“发明杯”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
《搞搞镇——乡镇产业地标品牌建设赋能者》获第六届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广东省分赛职教赛道决赛银奖、第六届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银奖;
《蚝门盛事——国内领先的工厂化生蚝善养净化技术》获“创青春”广东青年文化和旅游创新创业大赛“城市文旅组二等奖、第六届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广东省分赛职教赛道决赛银奖;
《云暖民心、智惠万家》获第六届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广东省分赛职教赛道决赛银奖;
《纳米流体半导体冰箱》获第十五届全国高等职业院校“发明杯”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第六届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
03、文化美育活动模块
学校一方面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整合现有文化素质教育资源,优化课程设置,建设和完善德育与美育等文化素质教育课程,规定文化素质教育课程选修学分;另一方面充分挖掘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第二课堂的优势,把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职业技能培训等内容纳入大学生文化素质拓展教育规划,规定每个学生选修第二课堂学分值,形成与第一课堂有机结合、良性互动的第二课堂活动管理机制。
从2018年至今,学生参与合唱、朗诵、经典诵读、声乐器乐等艺术表演类比赛获得多项省、市级奖项。人文学院和文化素质教育中心申报的《大力弘扬中华美育精神构建“四位一体”的普及艺术教育推进机制——高校公共艺术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获广东省教育厅颁发的“高校美育改革创新优秀案例三等奖”。今年学校还入选了广东省“美育浸润行动计划”高校。
效果亮点
通过实施学分认定和替换管理办法,强化了多元评价、过程评价、以人为本综合素质评价,对每一位学生的评价不再是仅凭成绩好坏,更注重学生和谐发展、全面发展。通过评价方式改革,学校为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培养更多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素质高技能复合型人才。
日前,体育总局办公厅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对课外体育培训中的场地设施、课程、从业人员、内部管理、安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规范》的具体内容,随小编一起来看~
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深化体教融合,进一步完善课外体育培训治理,促进体育培训市场形成良好生态、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课外体育培训是指,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面向7—18岁儿童青少年开展的课外体育指导、培养和训练活动。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包括: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体育运动学校、学校体育社团等。
面向4—6岁学龄前儿童的体育培训行为参照执行本《规范》要求。
第二条 课外体育培训应贯彻党的教育、体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防止外来文化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条 组织课外体育培训活动应考虑不同体育项目特点,遵循不同年龄段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
第四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有多个培训场所的,每个场所均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二章 场地设施要求
第五条 用于开展课外体育培训的体育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培训场地和设施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体育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课外体育培训,体育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六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体育运动学校开展课外体育培训,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m2,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m2(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
第七条 中小学校在完成教学计划后,应因地制宜将体育场地设施向儿童青少年开放,可组织学校体育社团或遴选符合条件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等为学生提供课外体育培训服务。
第八条 使用室内场地的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定期对场地进行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第三章 课程要求
第九条 课外体育培训的课程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相匹配,具备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和内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动伤害。
第十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充分调动体育教师、专兼职教练员主观能动性,自主开发具有本校特色的课外体育培训内容,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可通过采购服务等方式引入校外专业人员补充师资力量。
第四章 从业人员要求
第十二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的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可聘请持技术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志愿服务。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课外体育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用外籍执教人员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保证上述各类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第十三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公示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等信息;其他服务人员应统一佩戴工牌,包含照片和人员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
第十五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定期组织教练员参加体育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45分钟计1学时)。
第五章 内部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建立财务管理、账户管理、收退费管理等方面管理制度,规范运行。
第十七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将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推荐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实事求是制订和发布招生信息,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和质量名不符实,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不得以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培训对象接受培训。
第十九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禁止向参加体育培训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严禁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帮助参加培训人员获取和使用兴奋剂。
第二十条 体育教师、教练员承担课余训练、课外体育活动、指导参赛等计入工作量,在绩效工资中实施分配。
第六章 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课外体育培训场所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各体育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连续性隔离带。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全教育内容。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制定意外突发状况处置程序(如地震、火灾、学员严重受伤等),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二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在开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和回放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
第二十三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课外体育培训场所应实行“健康码”绿码和体温正常准入制度,公共用品、器材应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常态化清洁、消毒,保证消毒效果。发生疫情时,应对防疫部门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第二十六条 鼓励课外体育培训主体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鼓励课外体育培训主体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鼓励课外体育培训主体为参加高危项目培训的人员购买专门保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解释权属于国家体育总局。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好消息!
文华路将恢复正常通行啦
恢复通行公告
地铁湾华站施工即将完成,将于2021年12月23日零时恢复文华路(魁奇路-深华路)正常通行,届时将调整魁奇路文华路口部分交通组织。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
01、魁奇路文华路北出入口恢复通行,其中北进口设置4条左转车道,北出口设置3条车道;
02、魁奇路文华路西进口调整为2条左转车道、4条直行车道,并打开西往西专用掉头口;
03、魁奇路文华路东进口封闭东往东专用掉头口,车辆须前往路口处掉头。
▲文华路-魁奇路路口调整后平面图
▲片区交通出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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