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外体育培训收费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
日前,体育总局办公厅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对课外体育培训中的场地设施、课程、从业人员、内部管理、安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规范》的具体内容,随小编一起来看~
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深化体教融合,进一步完善课外体育培训治理,促进体育培训市场形成良好生态、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课外体育培训是指,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面向7—18岁儿童青少年开展的课外体育指导、培养和训练活动。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包括: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体育运动学校、学校体育社团等。
面向4—6岁学龄前儿童的体育培训行为参照执行本《规范》要求。
第二条 课外体育培训应贯彻党的教育、体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防止外来文化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条 组织课外体育培训活动应考虑不同体育项目特点,遵循不同年龄段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
第四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有多个培训场所的,每个场所均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二章 场地设施要求
第五条 用于开展课外体育培训的体育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培训场地和设施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体育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课外体育培训,体育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六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体育运动学校开展课外体育培训,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m2,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m2(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
第七条 中小学校在完成教学计划后,应因地制宜将体育场地设施向儿童青少年开放,可组织学校体育社团或遴选符合条件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等为学生提供课外体育培训服务。
第八条 使用室内场地的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定期对场地进行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第三章 课程要求
第九条 课外体育培训的课程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相匹配,具备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和内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动伤害。
第十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充分调动体育教师、专兼职教练员主观能动性,自主开发具有本校特色的课外体育培训内容,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可通过采购服务等方式引入校外专业人员补充师资力量。
第四章 从业人员要求
第十二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的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可聘请持技术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志愿服务。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课外体育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用外籍执教人员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保证上述各类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第十三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公示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等信息;其他服务人员应统一佩戴工牌,包含照片和人员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
第十五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定期组织教练员参加体育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45分钟计1学时)。
第五章 内部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建立财务管理、账户管理、收退费管理等方面管理制度,规范运行。
第十七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将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推荐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实事求是制订和发布招生信息,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和质量名不符实,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不得以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培训对象接受培训。
第十九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禁止向参加体育培训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严禁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帮助参加培训人员获取和使用兴奋剂。
第二十条 体育教师、教练员承担课余训练、课外体育活动、指导参赛等计入工作量,在绩效工资中实施分配。
第六章 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课外体育培训场所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各体育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连续性隔离带。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全教育内容。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制定意外突发状况处置程序(如地震、火灾、学员严重受伤等),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二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在开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和回放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
第二十三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课外体育培训场所应实行“健康码”绿码和体温正常准入制度,公共用品、器材应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常态化清洁、消毒,保证消毒效果。发生疫情时,应对防疫部门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第二十六条 鼓励课外体育培训主体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鼓励课外体育培训主体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鼓励课外体育培训主体为参加高危项目培训的人员购买专门保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解释权属于国家体育总局。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又到年末抢票时
一些第三方购票网站
推出所谓“加速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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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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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接收到列车运行变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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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方法?
金杯银杯不如百姓口碑
12月22日举行的
2021年度佛山口碑榜发榜盛典上
佛山市教育局获评
“行政服务最佳口碑单位”
是连续第八年获得此项荣誉
2021年
佛山市教育局加快构建
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
努力提升教育服务效能
一如既往狠抓学位建设
在“十三五”新增基础教育学位23万个以上的基础上,明确到“十四五”新增基础教育公办学位44.31万个的总目标,多渠道增加公办学位供给,新一轮学位建设热潮在佛山大地上趁势而起。
今年全市动工或完工新(改、扩)建幼儿园48所,涉及学位1.9万个;已动工或完工新(改、扩)建义务教育学校40所,涉及学位3.99万个。
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比例全面提升
通过新(改、扩)建校舍、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等方式,加大投入,保障更多的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至年底,全市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比例将从2020年的65%左右一举跃升到90%以上。
扎实推进“阳光招生”
建成义务教育招生录取平台,实现公、民办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构建全市义务教育招生信息发布平台,在市教育局官微开设“招生工作”专栏,实行招生信息“四轮发布”制度,向社会公布公、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招生结果等信息,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中高考考生考试服务“零差错”
今年5月,佛山零星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给校园疫情防控和“平安高考”“平安中考”带来严峻考验。市教育局加强协同联动,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强保障,全力做好校园疫情防控和高考、中考工作,保障了109417名高考中考考生考试服务“零差错”,圆满实现“平安高考”“平安中考”目标。
严谨科学落实“双减”工作
善做“减法”。全面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100%的义务教育学校建立作业校内公示制度、作业控制达标制度、作业管理半月报制度,有效减轻学生校内负担。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采取积极谨慎策略启动校外减负工作,建立健全校外“减负”进展情况日报告和半月报制度,创新利用“互联网+督查”等方式,强化动态监控。
创新实施“加法”。出台《佛山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校内课后服务的若干指导意见》,全市学校课后服务100%实现“两个全覆盖”(即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有需求的学生全覆盖)。全面落实校内课后服务“5+2”模式,即学校每周5天开展课后服务,每天下午课后服务托管时间不少于2个学时,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18:00,有效解决了家长的担忧,保障了学生有充足时间和空间进行社会实践、体育锻炼和培养爱好,促进全面发展。
展望新的一年
佛山市教育局将持续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
始终以教育公平照亮
佛山教育高质量发展之路
持续提升160万名学子和全体市民的
获得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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