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下属企业招人啦!
佛山市禅城区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下属企业
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6名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01、招聘职位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高新公司):人事专员1名、内审专员1名、会计主管1名、造价管理1名。
高新公司下属企业广东禅控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禅控公司):法务专员1名、党务专员1名。
具体要求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
02、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对象:面向社会符合招聘职位条件的人员公开招聘。
(二)基本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身体健康;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
03、报名方法
(一)采用网络报名和现场报名相结合方式接受报名(任选其中一种报名方式即可)。
网络报名,应聘人员可登录相应网站提交应聘申请。(前程无忧)
https://jobs.51job.com/all/co6274996.html
现场报名,应聘人员需填写《报名表》一式两份,应聘者必须如实、准确地填写个人报名材料。
报名地址:佛山市禅城区东鄱南路20号,联系人:黄小姐,联系电话:0757-82124165
扫描上方二维码下载《报名表》
(二)注意事项
报名者要保证所填报资料的真实性,如因个人填报信息失实,或不符合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而被取消应聘资格的,由报名者本人负责。
面试资格复审时再提供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查(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或录用资格);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和有关证明材料(所有证件均要求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近期免冠小一寸彩色蓝底照片(电子版)。
(三)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3月3日。
04、考试
公司将对应聘人员进行笔试、面试。考试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将以电话、短信或电子邮箱通知到个人。
05、聘用
依据有关规定和招聘职位要求,根据考试成绩,综合分析人岗相适度,由各公司研究确定拟聘用人选,履行聘用手续,按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的,正式聘用;不胜任的,予以辞退。
由区国资局审监法规科、佛山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审监室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757-88359716(区国资局审监法规科)、0757-82130866(高新公司审监室),公告未尽事宜,由禅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各位老板
2021年度年报公示已经开始啦
您年报了吗?
还没有年报的老板抓紧啦!
如果您对年报报送还不太熟悉
市监君为您整理了年报报送流程
“手把手”教您报年报!
01 网站填报
1、进入“佛山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2、后台回复关键词【年报】,点击链接即可跳转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页面。
3、点击“企业信息填报”,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进入企业年报。
02 手机端填报
1、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或者手机应用商店搜索“粤商通”,下载“粤商通”APP。
2、打开粤商通APP,点击底部【服务】切换页面,打开服务板块【企业日常】,点击【年报报告】即可进入。
企业年报详细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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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主动报备
瞒报、谎报、迟报个人行程或健康状况
造成不良后果
会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速看!
案例1
云浮市郁南县公安机关依法对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的李某新、李某建,予以行政拘留。
2021年11月8日,郁南县桂圩镇从事水果批发生意的商贩李某新、李某建两人,从省外疫情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返回,既未按要求向所在地村(社区)报备,也没有落实居家隔离等健康监测措施,同时还呼朋唤友进行聚集聚餐。
当村社区疫情防控“三人小组”工作人员上门对其落实“四个一”健康管理措施时,两人不配合调查,刻意回避工作人员的流调询问,隐瞒接触人员情况,且态度恶劣。
郁南县疫情防控工作部门迅速启动响应机制,采取措施处置这一输入性疫情风险隐患,迅速将两人隔离控制,并同步追踪与该两人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和场所,共对200多人开展核酸检测,对相关场所进行终末消毒。
案例2
2021年12月23日,河南周口沈丘县公安局通报,沈丘县谢某欢等4例阳性人员在流调人员调查时隐瞒相关情况,沈丘县公安局决定对谢某欢等4人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经查,2021年12月18日21时许,谢某欢等4人在陕西省西安市已进行核酸采样结果待出的情况下,未执行西安市疫情防控措施,于当日22时许驾车离开西安,12月19日6时许回到沈丘。
谢某欢等4人返乡后又不落实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关于外省返乡人员确需返乡要提前3天向目的地所属行政村(社区)报备和居家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且在流调人员调查时隐瞒相关情况,有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沈丘县公安局决定对谢某欢等4人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案例3
2021年12月10日,满洲里市纪委监委严肃查处了一起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瞒报行程,影响疫情防控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典型案件。
刘晓丹,中共党员,满洲里市人民医院临床医师,2021年12月2日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在流调组开展流调过程中,刘晓丹因担心其母亲、儿子被判定为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故意提供虚假住址,瞒报行程,导致该小区多名居民作为密切接触者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次密切接触者也被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而其实际居住地密切接触者和次密切接触者未得到及时管控。刘晓丹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满洲里市疫情防控工作,造成疫情扩散重大风险隐患,社会影响恶劣。2021年12月10日,满洲里市公安局对刘晓丹立案侦查,满洲里市纪委监委给予刘晓丹开除党籍处分,并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依规依法处理。
案例4
2021年10月20日,滕某龙、滕某赫、周某强三人从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到科右中旗巴仁哲里木镇铁力哈达嘎查某农场,并未向社区(嘎查)申报行程及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未及时做核酸检测。
2021年11月20日,科右中旗铜矿管理区居民周某才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市区返回科右中旗铜矿管理区家中。周某才到科右中旗后一直隐瞒行程,未按规定及时向布敦化矿区工作部报备行程,拒不执行科右中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的紧急通知。
2021年11月21日,科右中旗新佳木苏木贝子府嘎查居民包某及其妻子英某二人自驾到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2021年11月15日,被列为新冠疫情重点地区),于次日返回新佳木家中后未向嘎查村委会及相关部门报备。
2021年12月5日,科右中旗疫情核查组发现,家住在巴彦呼舒镇桥北区某平房居民关某莲故意隐瞒其女儿刘某乐从通辽市回来的行程。
2021年12月1日,张某亮由通辽市舍伯吐镇开车到科右中旗好腰苏木镇呼热嘎查玉某家中。玉某故意隐瞒张某亮的行程,一直未向居住地嘎查报备相关信息,直至12月9日才向嘎查网格员进行报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条款,科右中旗公安局给予8人行政拘留处罚和2人行政罚款处罚。
明仔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是阻断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重要举措
也是广大公民应尽的义务!
不按规定执行疫情防控措施
不如实报告个人行程
引起传染病传播或严重传播风险
涉嫌违法犯罪的
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下疫情防控22种违法违规行为
及法律后果一定要了解
疫情防控22种违法违规行为
及法律后果
为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掌握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特编制以下22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明白纸。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5.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四百零九条,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2.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3.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4.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15.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17.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8.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9.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0.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1.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22.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配合防疫
才能保障大家健康
刻意隐瞒害处多
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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