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就业、人口负增长、延迟退休政策,李强这样回答
3月13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闭幕会。闭幕会后,国务院总理李强出席记者会并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有记者问:网民对于一些热点民生问题高度关注,请问总理,今年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政府将采取哪些措施稳就业呢?去年中国出现了多年未有的人口负增长,这是否意味着人口红利即将消失?今年会不会出台延迟退休政策呢?谢谢!
李强表示,我很愿意回应网民的关切,一有时间我也会上网,看看网民关注什么,有什么好的意见建议。刚才,你实际上提了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业问题。就业是民生之本,解决就业问题,最根本的一条,还是要靠发展经济。具体工作中,我们将全面落实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加大就业服务、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今年高校毕业生预计1158万,从就业看,有一定压力,但从发展看,注入的是蓬勃的活力。我们将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帮助年轻人通过劳动和奋斗,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第二个问题,人口负增长问题。我国人口增长由正转负,有人担心人口红利会不会就此消失,我看没那么简单。人口红利既要看总量,更要看质量,既要看人口,更要看人才。我国有近9亿劳动力,每年新增劳动力都超过1500万,人力资源丰富仍然是中国的突出优势。更重要的是,我国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口已超过2.4亿,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4年。可以说,我们的“人口红利”没有消失,“人才红利”正在形成,发展动力依旧强劲。当然,我们对人口增减可能带来的问题还要作深入的分析研判,积极应对。
至于延迟退休政策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在适当时候稳妥推出。
今天,小司和大家分享一个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低层住户和高层住户发生利益冲突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为了便于生活,济南某老旧小区某单元部分业主计划在本单元增设电梯一部。该单元共7层14户。经协商,同意增设电梯11户,建筑面积1122平方米,分别占本单元总户数的79%,总建筑面积的79%;102、201业主不同意且不签字,301业主不参与。
2021年2月,该单元同意安装电梯的业主与某电梯有限公司签订《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合同》,约定由某电梯有限公司负责为该单元加装电梯一部,从二层半开始往上安装连廊;本单元101户、102户、201户、202户和301户业主不承担安装费用;合同亦约定了其他内容。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建设项目规划咨询意见函》,载明该单元增设电梯项目设计方案基本符合《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规划审查要求。济南市槐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备案》,载明该单元增设电梯工程的施工备案申报材料基本符合《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相关要求,同意备案。
后该单元201户业主阻止电梯公司进行施工,施工无法正常进行。
争议焦点
201户业主是否应当承担排除妨碍的责任?
该单元同意增设电梯的其他11户业主认为,增设电梯的公示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已经办理完毕,201户业主阻挠、妨碍施工,不允许电梯公司按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合同》约定的电梯结构标准配置加装电梯的行为,致使电梯加装工作至今无法继续开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201户业主停止对该单元增设电梯施工的阻挠和妨碍。
201户业主辩称,涉案增设电梯工程,没有组织公开投票表决,也未向其解释相关政府规定,在其明确表示不同意增设的情况下就进行施工,侵犯其合法权益。同时,增设电梯会几乎遮挡201户房屋的全部采光,影响房屋通风,存在噪音影响生活的可能。自己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排除妨碍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作为老旧小区同一单元的业主,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以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为原则,互相给予便利,但应不影响或危害对方权益为限。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对老旧住宅配套功能缺失的改善和弥补,以提升老旧小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品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所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关于涉案单元是否应当加装电梯的问题,该单元7层14户业主中11户同意加装电梯、1户不反对不参与、2户反对。涉案楼房单元加装电梯的事项已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对加装电梯事项亦在小区予以了公示,案涉电梯工程施工设计方案经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符合《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的规划审查要求,施工事项也在济南市槐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施工备案,因此,原告11户业主与某电梯有限公司签订《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合同》,对涉案楼宇加装电梯进行相应施工,符合法律规定,案涉楼宇加装电梯程序合法,被告对加装电梯应予以配合,原告要求被告不得阻挠其电梯安装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
被告201户业主认为安装电梯可能会存在影响采光、出行便利与安全、消防疏散等不可预见的隐患,法院认为,原告加装电梯的行为合法有效,被告不应对原告加装电梯的行为予以阻挠,若被告认为加装电梯造成相关隐患存在,其可向原告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201户业主停止对增设电梯施工的阻挠和妨碍。判决作出后,被告201户业主不服,向济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问题,不仅是如何保障法律的实施,更是各方利益再平衡的过程。在实践中,虽然民法典未明确加装电梯属于哪一类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但通常认为,加装电梯事项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据此,对于加装电梯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本案中,案涉单元加装电梯已经征得本单元业主法定多数同意,并且已经通过审批,部分业主依据自己享有的建筑物所有权进行阻拦,违反了民法典关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也不符合民法典的相邻关系原则,其他业主不应当妨碍或者阻止该施工行为。如认为加装电梯会损害其合法权益,应当另行主张。
《论语》有曰:“里仁为美。”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倡导和睦包容、互谅互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邻各方之间形成了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应当本着友睦邻里、团结互助的精神,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同时,在加装电梯时,应当尽量减少对居民的影响,充分协调照顾各楼层居民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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