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1999年8月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对象与形式
第三章 管辖
第四章 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收或者免收费用的法律服务。
根据本条例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为法律援助人员。
根据本条例获得法律援助的人为受援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的法律援助日常工作。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
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付,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专款专用。
法律援助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收取的法律援助服务费应当列入法律援助经费。
第五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
第六条
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办本辖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 对象与形式
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一) 盲、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决定为其提供指定辩护的;
(四)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
第九条
外国籍、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 有广东省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
(二) 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
(三) 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组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向受援人提供的各项法律服务,实行减收或者免收费用。
第十三条
受援人在受援期间因经济情况改善,不再符合受援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终止法律援助;也可以经双方协商,不终止法律服务,但应当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受援人因法律援助事项的解决获得较大经济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补偿法律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受援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与情况,配合法律援助机构的和援助人员的工作。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 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 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三) 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 公证。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
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住所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申请人就同一法律援助事项向两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由先接到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管辖争议时,由共同的上级法律援助机构裁定。
第四章 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申请》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及材料:
(一)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三) 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材料;
(四)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代为申请。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及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问的,可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并可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近亲属;
(二) 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受援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对不给予法律援助,申请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指定辩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或者一审判决书副本送交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并附送被告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情况说明或者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可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缓收、减收或者免收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行政机关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资料,应当减收或者免收费用。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必须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拖延、中止援助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补助费。补助费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援人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责令其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受援人违反法律援助协议,使协议难以得到履行的,法律援助机构可终止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人员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有本条第一、二款情形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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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妇幼】 关于召开中药配方颗粒供应及其配套服务调研会公告
会议时间:2023年5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40
会议地点:佛山市三水区妇幼保健院门诊楼7楼会议室
会议内容:
对中药配方颗粒品种价格、供应及其配套服务进行调研:
1、参与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制定情况;
2、通过广东省药监局备案的品种数(合并同品种名,即同一品种名仅算一个品种);
3、医院中药配方颗粒供应、调配,包括免煎中药智能调配系统(中药配方颗粒专用的辅助分装设备)、智能中药房设计及建设;
4、正常采购计划配送时效,紧急采购配送时效;
5、可提供的增值服务。
供应商必须在2023年5月19日17:00前将报名表(附件1)的扫描件发到药剂科邮箱,没有报名的企业谢绝参与。
注意:参会项目的服务内容以word文档的格式、可供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的报价扫描件发到药剂科邮箱。
联系人:黄先生、陈小姐
联系电话:0757-87800879
药剂科邮箱:ssfyyjk@163.com
佛山市三水区妇幼保健院
2023年5月11日
充电赋能! 乐平镇开展城市管理工作业务培训
为进一步加强乐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和业务水平,5月6日下午,乐平镇举办了2023年城市管理工作业务培训,邀请了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规案审股股长梁小燕、市容管理股股长邝超雄、执法监督一股杨尚明及监督二股黄颢彬前来授课。培训由乐平镇党委副书记丁国安主持,镇综合执法办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国盾协管人员代表共40余人参加了培训。
在本次培训中,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业务骨干以PPT授课及现场互动形式分别从文明养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常见问题、工地扬尘源头治理、城管领域民生投诉处置等四个方面展开培训,带领全体参会人员认真研读《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规法律,并结合案例和实际进行分析解读。
培训内容紧跟实事,梳理了行政执法实务流程和要点,通过执法依据、办案流程、证据类型、证据搜集、文书要求、取证技巧等方面总结提炼了执法工作的特点。培训内容既有政策理论高度,又紧密联系实际,“干货”满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在互动交流环节中,执法人员就平时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困惑进行一一交流,参训人员边听、边记、边思、边悟,现场交流氛围热烈,互动活跃。
在培训会上,丁国安强调,开展执法业务培训,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着力提升全体学员的执法效率和服务水平,锻造出为民服务、本领过硬的执法铁军,为建设城市乐平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保障。
此次培训是对乐平镇综合执法队伍的一次“赋能充电”,参训人员纷纷表示,要以此次培训为契机,把本次授课内容学习好、领会好、落实好,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进一步提升自身的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下一步,乐平镇将从亟待解决问题和迫切需要提升方面出发,以培促学,以学促进,切实提高执法效能,开创行政执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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