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镇人民医院南边分院揭牌
乐平镇人民医院南边分院揭牌
为加快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更好满足乐平镇南边片区群众看病就医需求,5月19日上午,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南边分院(以下简称“南边分院”)举行开业揭牌仪式。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陈国强、三水区卫生健康局局长梁绍坚、乐平镇镇长罗杰成、乐平医院院长王军华等相关领导以及南边社区各村委书记、南边派出所领导、南边分院全体医护人员出席仪式。揭牌仪式由附属乐平医院副院长甄国粹主持。
在揭牌仪式上,王军华强调,南边分院将秉承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厚德臻术,循道致远”院训和“安全、优质、创新、发展”理念,依托乐平镇人民医院优质医疗资源,为南边片区乃至周边更多居民提供公平、便捷、经济、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提高乐平镇人民群众的健康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罗杰成在致辞中表示,南边片区是乐平镇的重要组成部分,南边分院的正式揭牌启用是乐平打造“1+3+7”医疗服务体系取得的又一阶段性成果,有效满足了南边片区居民就近就医需求,为本地群众提供了更优质便捷的医疗健康服务,同时也将促进乐平更平衡更充分发展,是落实省委“百千万工程”的生动实践。
梁绍坚代表三水区卫生健康局向南边分院的开业,表示热烈的祝贺。他指出,南边分院的正式揭牌运营,将进一步完善优化乐平镇的医疗资源均衡布局,不断提升基层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对加快三水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以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成功管理经验和雄厚的实力为依托,让南边周边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优质医疗服务。
陈国强在致辞中提出,南边分院的开诊,意味着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专家和优质服务将直通式地送到南边片区市民的身边,佛山市最优质的医疗资源将在乐平镇更深入地扩容,全天候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线,有力促进附属乐平医院拓展新的医疗资源,探索新的医疗服务,实现新的快速发展。
揭牌仪式结束后,与会领导、嘉宾们共同参观了南边分院院区环境、门诊、病房等场所。
据悉,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南边分院是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附属乐平医院下属医疗机构,是一家集医疗、急救、预防、康复于一体的多领域、全方位服务的一级综合医院,是佛山市社保定点医院。
医院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圩人民路7号,地处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腹地、广佛肇经济圈中部,交通便利、周边配套设施齐全。目前医院有员工40余人,其中教授、主任医师2人,副主任医师2人,中级职称18人;各科室专家轮流坐诊,其中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长驻专家2名。设置门诊诊室6间,日常可满足300门急诊人次的就医需求。配备了先进的医疗设备及医疗信息管理系统,所有医疗设备与乐平镇人民医院资源共享。设置11个科室,目前暂时开设全科、内科(综合)、外科(综合)、妇产科、儿科、中医科、影像科、康复理疗科、药剂科、检验科等学科和优势专科。(转自畅享乐平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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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粤府〔2022〕11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上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也是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后的首次大型普查。组织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对于摸清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家底”、全面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的经济联系,以及准确把握经济运行新变化、新特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贯彻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按照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把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列入2023年重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时完成各项普查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经济普查的实施工作
为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政府将按照国发〔2022〕22号文要求,成立由省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的广东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普查组织实施中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组织下属单位积极配合当地开展经济普查,共同做好普查各项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建立相应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并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普查工作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发〔2022〕22号文统一部署,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细则)。
三、坚持依法普查,确保经济普查结果的真实可靠
此次普查工作开展情况将被纳入国家统计督察,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增强依法普查的责任感、使命感,坚持“两防”(防注水、防少漏),确保普查结果真实、可靠;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广东省统计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高质量完成普查各环节的工作;要以本次普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部门间的长期数据共享机制,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要创新手段方式,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以高质量的普查数据为准确判断经济发展形势、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撑。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5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国发〔202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实施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将成立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国家统计局、中央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中央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中央政法委协调。
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海关总署负责组织开展普查工作中的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任务。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地方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适时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察。
(三)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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