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向全国广大少年儿童祝贺“六一”国际儿童节快乐
习近平在北京育英学校考察时强调
争当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时代好儿童
向全国广大少年儿童祝贺“六一”国际儿童节快乐
蔡奇丁薛祥陪同考察
5月31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来到北京育英学校看望慰问师生,向全国广大少年儿童祝贺“六一”国际儿童节快乐。这是习近平在科学教室同小学生们亲切交流。
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5月31日上午来到北京育英学校,看望慰问师生,向全国广大少年儿童祝贺节日。习近平强调,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新时代中国儿童应该是有志向、有梦想,爱学习、爱劳动,懂感恩、懂友善,敢创新、敢奋斗,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好儿童。希望同学们立志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而读书,不负家长期望,不负党和人民期待。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办公厅主任蔡奇,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丁薛祥陪同考察。
北京育英学校1948年创办于河北西柏坡,前身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供给部育英小学校”。75年来,学校在老一辈革命家关心关怀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行学制创新,开展特色办学,引领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5月31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来到北京育英学校看望慰问师生,向全国广大少年儿童祝贺“六一”国际儿童节快乐。这是习近平在校史馆考察。
习近平来到学校,首先走进校史馆,了解学校历史沿革、建设发展和近年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创新、落实“双减”政策要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等情况。习近平指出,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生的理想信念、道德品质、知识智力、身体和心理素质等各方面的培养缺一不可。“双减”政策落地有一个过程,要久久为功。要引导家长、学校、社会等各方面提高认识,推动落实好“双减”工作要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育英学校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和鲜明的红色基因。要加强革命传统教育,让每一位育英学校的学生牢记学校的光荣历史,铭记党的关怀,赓续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从小听党话、跟党走,立志为党成才、为国奉献。
5月31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来到北京育英学校看望慰问师生,向全国广大少年儿童祝贺“六一”国际儿童节快乐。这是习近平在篮球场同正在上体育课的小学生们亲切交流。
习近平步行察看校园环境。篮球场上学生们正在打篮球、跳绳,上体育课。习近平指出,提高人的健康素质,青少年是黄金期。这个阶段,长身体是第一位的,身体好了,才能为今后一生的学习工作打好基础。体育锻炼是增强少年儿童体质最有效的手段。现在生活条件好了,孩子们不是要吃得胖胖的,而是要长得壮壮的、练得棒棒的。体育锻炼要从小抓起,体育锻炼多一些,“小胖墩”、“小眼镜”就少一些。学校要把体育老师配齐配好,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都要为少年儿童增强体魄创造条件。
5月31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来到北京育英学校看望慰问师生,向全国广大少年儿童祝贺“六一”国际儿童节快乐。这是习近平在篮球场向正在上体育课的小学生们挥手致意。
随后,习近平来到学生农场。这里是学生开展农业种植活动的实践场所,阳光下、田垄上,一排排绿油油的菜苗生机勃勃。孩子们拿着水桶、铲子、耙子、毛笔,为西红柿、黄瓜等浇水、松土、除草、授粉。习近平强调,很多知识和道理都来自劳动、来自生活。引导孩子们从小树立劳动观念,培养劳动习惯,提高劳动能力,有利于他们更好地学习知识。现在一些城里的孩子接触农村、接触大自然少,不光“四体不勤”,而且“五谷不分”,对吃的是什么、从哪里来的、怎么来的都不知道,更体会不到“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他对同学们说,认识大自然,首先要从认识身边的植物开始。同学们栽培的各种植物,虽然书本上都有介绍,但大家亲手种、亲自培育、跟踪观察,收获肯定是不一样的。希望同学们从“学农”中感受到农作的艰辛和农民的不易,从小养成热爱劳动、珍爱粮食、尊重自然的良好习惯,为建设美丽中国作贡献。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从娃娃抓起,通过生动活泼的劳动体验课程,让孩子亲自动手、亲身体验、自我感悟,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早早植入孩子的心灵。
5月31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来到北京育英学校看望慰问师生,向全国广大少年儿童祝贺“六一”国际儿童节快乐。这是习近平在学生农场同正在进行农业种植实践的小学生们亲切交流。
学校思聪楼二层科学教室不时传出欢声笑语,习近平走进教室,师生们告诉总书记,他们正在运用所学的直线运动、曲线运动、斜面运动等知识,用积木动手设计搭建过山车模型进行验证。习近平指出,科学实验课,是培养孩子们科学思维、探索未知兴趣和创新意识的有效方式。希望同学们从小树立“科技创新、强国有我”的志向,当下勇当小科学家,未来争当大科学家,为实现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贡献。
习近平随后来到五年级教师办公室,看望正在研讨备课的老师们,询问课后服务课程结构设置等情况。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是好的,我国的基础教育在世界上是有优势的,要坚定文化自信,把自己好的东西坚持好,把国外好的东西借鉴好,与时俱进、开放发展,让孩子们有更广阔的眼界、更开阔的思路、更开放的观念,努力培养堪当民族复兴重任、勇于创造世界奇迹的国之栋梁。习近平强调,人才培养,关键在教师。广大教师要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以人民教育家为榜样,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要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让教师成为最受社会尊重和令人羡慕的职业,努力形成优秀人才争相从教、优秀教师不断涌现的良好局面。
5月31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来到北京育英学校看望慰问师生,向全国广大少年儿童祝贺“六一”国际儿童节快乐。这是习近平在教师办公室同教师们亲切交流。
在学校小广场上,师生们热情欢送总书记。习近平祝愿孩子们茁壮成长、健康成才,并向全国广大少年儿童祝贺“六一”国际儿童节快乐。他说,今天我专程来北京育英学校看望大家,和小朋友们共庆“六一”儿童节。看到同学们天真活泼、朝气蓬勃,脸上洋溢着幸福的笑容,感到非常高兴。党中央始终关心关怀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举措,努力为孩子们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环境。我相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生活在中华民族大家庭里的各族儿童一定会越来越幸福,一定会拥有更加美好的未来。各级党委和政府、社会各方面要切实做好与儿童事业发展有关的各项工作,关心帮助困难家庭的孩子特别是孤儿和残疾儿童,让所有孩子都能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都能有一个幸福美好的童年。
5月31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来到北京育英学校看望慰问师生,向全国广大少年儿童祝贺“六一”国际儿童节快乐。这是习近平在学校小广场同师生们亲切交流。
习近平对同学们说,今天的少年儿童是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接班人和未来主力军。为在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现在是我们这一代人在努力奋斗,未来要靠你们去接续奋斗。
习近平祝愿广大家长身体健康、家庭幸福,祝愿广大教师在神圣的岗位上作出新的贡献。
尹力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北京市负责同志陪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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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
(2022年10月3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并对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和未按时足额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和征收等有关事务。
第四条 本市根据国家、省的规定设立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参保职工、城乡居民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设置支出项目。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就业地或者户籍地在本市的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可以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包括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人员,在本市领取伤残津贴的,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本市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业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依法获得相关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并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外国人,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下列人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各类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本市户籍人员;
(三)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的持有人;
(四)居住地在本市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变更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延缴人员自行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变更手续。
第十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就读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科研院所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及变更手续。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按照医保年度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上一医保年度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新医保年度不需要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其缴纳新医保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保险关系自动延续。
医保年度内,具有以下情形的城乡居民,可以在当年度内参保缴费:
(一)中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
(二)本市行政区域外转入本市就读的全日制学生;
(三)新出生婴儿;
(四)新迁入户人员;
(五)新增的医疗救助对象;
(六)退役士兵;
(七)刑满释放人员;
(八)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确认需要在当年度内参保缴费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当自行按月足额缴纳;退休延缴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当自行按月或者一次性足额缴纳。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步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第十二条 停止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停止计入个人账户资金,但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当按照规定参保的次月或者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次月起,在3个月内足额补缴应缴费用和滞纳金的,补缴医保费对应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予以补付;超过3个月补缴应缴费用和滞纳金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补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补缴后,累计参保职工的本市累计缴费年限,参保职工的个人账户按照补缴医保费对应期间适用的个人账户计入标准补计入资金。
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延缴人员个人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予补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或者本市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不足规定年限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单位按照原规定计缴、计发部分后的剩余部分,按照以下标准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资助:本市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本市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属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及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的,由政府专项资金一次性全额资助缴纳;满20年不满25年的,由政府专项资金资助缴纳50%,本人缴纳50%;不满20年的,由本人全额缴纳。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以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所在原独立统筹区启动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时点的上月确定,截止时间具体如下:花都区截至2006年2月,番禺区截至2003年4月,从化区截至2005年12月,增城区截至2005年11月,本市其他区截至2001年11月;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截至2004年9月。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50周岁的男性、年满40周岁的女性失业后再就业并在新单位退休的人员,退休时应当由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参照前款规定资助缴纳。
经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入本市的人员,经批准安置在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干部随军家属等人员,其从异地转入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入政府资助年限计算。
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资助资金,按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时间最长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十四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具体缴费基数、筹资标准由市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和个人账户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包括住院待遇、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和普通门诊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步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包括住院待遇、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普通门诊待遇以及生育医疗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步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相关规定。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相关医疗费用,应当符合生育保险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相关规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具体待遇标准及办法另行制定。
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的计入标准和管理等按照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和本市累计缴费年限均达到规定年限的,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准后,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或者本市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选择按月缴费至规定年限的,在延缴期间按在职人员标准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选择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其他统筹地区到本市就业,按照国家、省的规定转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至本市的,在各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原参加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市累计缴费年限。
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市累计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累计缴费年限包括本市累计缴费年限和其他统筹地区累计缴费年限。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应当出示有效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并配合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身份核对。在费用结算前未出示有效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的,就医、购药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生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本市任一提供住院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员应当配合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入院、出院标准及住院管理规定。住院治疗符合出院标准但不按照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之次日起发生的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每次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参保人员负担。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临床转院标准为参保人员办理转院的,参保人员的起付标准费用按一次住院计算。转入医院起付标准高于转出医院的,参保人员须在转入医院补交起付标准费用差额;低于转出医院的,不需另付起付标准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医保年度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医保年度内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发生变更的,按照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计算,并分别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发生变更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其办理医疗费用分段结算,医疗待遇标准按照办理结算时应享受的有关标准计算,其起付标准费用按照入院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只计算一次,并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分别计算住院人次。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及结算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前款规定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由市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服务价格变化、医疗技术发展水平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等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和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跨年度连续住院、进行门诊特定病种治疗的,其上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转到新年度结算;参保人员需分年度累计医疗费用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分段结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按照入院或者开始治疗时当年度的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医保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退休延缴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或者本市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选择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
(三)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是指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非在职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经核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四)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是指参保人员按照规定在门(急)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疾病或者特定治疗项目及相关准入标准,并属于对应目录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比例支付。
(五)普通门诊待遇,是指参保人员按照规定在门(急)诊就医,发生的未按照门诊特定病种享受待遇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比例支付。
(六)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属于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但不含个人按照规定比例先自付的费用以及超限额标准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同时废止。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个体工商户中的党组织和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
第四条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为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推进实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金融、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税费支持、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登记注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做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条 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和活跃度分析,强化个体工商户发展信息的归集、共享和运用。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第十二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简化内容、优化流程,提供简易便捷的年度报告服务。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政策、市场供求、招聘用工、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等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降低经营场所使用成本。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各类资金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在创业创新、贷款融资、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财税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确保精准、及时惠及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一条 国家推动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个体工商户贷款规模和覆盖面,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招聘用工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个体工商户在社区从事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消费需求。
第二十五条 国家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入驻条件、服务规则、收费标准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个体工商户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
国家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及城市和交通管理、市容环境治理、产业升级等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和实际困难,实施引导帮扶。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纾困帮扶措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荣誉感。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不得通过强制个体工商户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拖欠账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不得将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率、年度报告率等作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用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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