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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立法规范“野生动物放生” 违法放生外来物种最高罚10万

时间:2023-06-14     人气:324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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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发布公告,《广州市野生动物放生管理规定》将进行第二次审议并交付表决,《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简称《草案》)目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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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违法放生鳄雀鳝等所有野生动物外来物种

  野生动物的概念如何界定?《草案》明确,包括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对于外来物种放生,《草案》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放生鳄雀鳝、豹纹翼甲鲶等所有野生动物外来物种。

  经批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草案》要求市林业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本土野生动物名录。

  组织或者个人在放生区域内放生野生动物应当将拟放生的野生动物的图片、种类、数量、来源、放生时间和地点等信息提前三个工作日上传至野生动物放生信息管理平台。放生区域所在地的区林业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上传信息及时反馈是否适合在本地放生,并给予科学规范的放生指引。

  违法放生野生动物需负法律责任。《草案》规定,违法放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由区林业部门或者区农业农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放生野生动物可能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由区林业部门或者区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放生的组织或者个人限期捕回;逾期不捕回的,区林业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放生的组织或者个人负担;对生态环境已经造成损害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放生区域以外的其他地方放生野生动物的,由区林业部门或者区农业农村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反馈途径 /

  请于6月30日前点击填报链接或者扫描二维码填写意见,也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填报链接:https://zhrd.rd.gz.cn/zhlf/#/manage?id=20230606faf9db21ae43428cbce2c2d9

  信函寄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政编码:510030

  传真:020-83232962

  电子邮箱:fgwfgyc@g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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