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这些污染环境行为或可判7年以上
2023-08-10 10:19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首个全国生态日)起施行。
《解释》根据刑法修改情况,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司法环节发力,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解释》主要明确了如下问题:
一是调整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由原有的两档法定刑调整为三档,并修改完善了升档量刑的标准。根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解释》重新设定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细化新增的第三档刑适用情形,明确对具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等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形成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
二是明确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理规则。《解释》贯彻刑法修正案(十一)立法精神,对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同时,针对实践突出问题,《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对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行为适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理规则,依法惩治环境领域数据造假行为,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三是明确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宽严相济规则。一方面,《解释》衔接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非法排污的行为,明确为从重处罚情形,做到当严则严。另一方面,明确可以根据认罪认罚、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等因素,在必要时作从宽处理,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做到当宽则宽,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效果。
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四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两高”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立场。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执行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
责任编辑:韩文鋆
近日,广州地铁十三号线二期多个进度节点顺利达成:随着最后一块混凝土顶板完成浇筑,冼村站主体结构顺利封顶;梅东路站初支扣拱也全部完工,为后续主体结构施工奠定了基础。截至目前,十三号线二期(朝阳-鱼珠)过半车站已封顶,土建工程累计完成69%。
据悉,十三号线二期冼村站位于冼村路与黄埔大道交叉路口东侧,沿黄埔大道东西方向敷设,靠冼村一侧布置,与十八号线冼村站呈“L”型换乘。该站右线站台及站厅均为明挖结构,全长254.4米,为地下四层结构。
同时完成节点任务的还有梅东路站。该站位于东风东路与梅东路交叉口西侧,沿东风东路敷设,整体呈东西走向,车站全长280米,标准段宽22.6米,为地下两层岛式站台车站,埋深达17米,工程水文地质复杂、周边建筑物高楼林立、管线迁改多、交通流量大。为减少对市民生活影响,该站建设采用拱盖法施工。
截至目前,十三号线二期(朝阳-鱼珠)土建工程累计完成69%。23座车站中,12座已封顶,11座进行土建施工;23个区间中,15个已贯通,其余8个进行土建施工;出入场线已贯通。鱼珠停车场、凰岗停车场及盖体进行土建及机电施工。
(注:车站名称仅为工程暂定名称,标准站名应以市政府批准公布为准。)
穗民规字〔2023〕2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延长广州市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将《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的通知》(穗民规字〔2018〕3号)有效期延长5年,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民政局
2023年2月3日
广州市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骨灰安放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革命公墓(以下简称“公墓”)是安放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的军人、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骨灰的墓园,是褒扬烈士,对公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的场所。
第三条 广东省、广州市、中央驻穗单位和驻穗部队的下列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士,因公牺牲、病故后,其骨灰可以安放在公墓:
(一)烈士;
(二)军人;
(三)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五)在国内外有影响的爱国知名人士;
(六)援助我国建设的国际友人;
(七)其他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公墓安放的人员。
第四条 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逝者亲属到公墓管理处填写骨灰安放登记表,经逝者生前所在县(团)级以上单位(或主管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或党委(党组)审核盖章后,逝者亲属凭死亡证明、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公墓管理处办理骨灰安放手续。
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逝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相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广州市民政局核准后,逝者亲属凭死亡证明、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公墓管理处办理骨灰安放手续。
第五条 夫妻生前一方为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至第(七)项人员,另一方不属上述人员或虽属上述人员但级别不同的,可以按夫妻任何一方身份、级别选择格位合位存放骨灰。有再婚史的,应按照生前遗愿、遗嘱或经亲属协商一致后,确定一位配偶的骨灰合位存放。
第六条 骨灰安放分为室内存放和室外安放。
室内存放骨灰设三个区:烈士骨灰存放区;副省级、广州市副市级、部队副军职以上干部和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及享受老红军待遇的人员的骨灰存放区;其他人员的骨灰存放区。
室外安放骨灰设四个区:烈士墓区;正省部级以上人员墓区;名人和统战墓区;其他人员墓区。
第七条 在室内存放骨灰的,骨灰盒不得超过长33厘米、宽28厘米、高25厘米,重量不得超过8千克。骨灰盒正面应当记载逝者姓名、性别、籍贯和生卒年月。
在烈士墓区安放骨灰的,墓碑文字应当经逝者生前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地方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厅局级单位,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审核,报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意见。
第八条 骨灰安放的墓穴(格位),不得炒卖、转让或者作其他用途;不得摆设易燃、易爆、易腐和有违公序良俗的物品;不得存放贵重物品。
第九条 在室内存放骨灰的,烈士骨灰可以长期存放并免收寄存费;其他人员骨灰存放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由逝者亲属缴交寄存费。
选择室外安葬方式的,由逝者亲属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交费用,政府决定设置烈士墓碑的除外。
第十条 到公墓祭祀逝者,应当凭骨灰存放证(卡)领取骨灰(灵牌位),并在指定区域祭祀;祭祀完毕后,应当配合工作人员对骨灰进行检查核对并放回原处。
第十一条 在骨灰存放期限内,亲属要求提前领回骨灰的,应当办理领回骨灰手续,存放位置不再保留。
第十二条 骨灰存放期满,亲属提出续期申请的,经公墓管理处同意,可以办理续期手续并按规定缴交相关费用。
骨灰存放期满,亲属未办理续期手续的,应当在期满后6个月内(亲属居住国外的凭护照证明可在12个月内)到公墓办理领回骨灰手续;逾期不领回骨灰,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逝者亲属、生前好友和逝者生前所在单位、相关单位可以收集整理骨灰安放在公墓的烈士、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在国内外有影响的爱国知名人士的生平事迹、有教育意义的遗物,送公墓管理处保管陈列,以供后人瞻仰学习,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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