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的通知
各区政府,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3〕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组织做好2023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组织做好本辖区企业的推荐工作,指导各申报单位于8月28日前通过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https://submission.miit-imps.com)进行线上申报,逾期系统将关闭。
(二)申报主体通过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后,项目申报纸质版材料由平台系统导出打印,并装订成册,纸质版申报材料应与网上填报内容一致。
(三)各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纸质材料进行初审,按照项目类别以及推荐优先顺序填报《通知》中附件4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推荐汇总表”后一并上报。
(四)以上项目申报纸质资料一式5份以及加盖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公章后的推荐汇总表2份,于8月29日前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工业处)。
二、注意事项
(一)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为“揭榜挂帅”方式,申报单位应以企业为主体,明确后续实施计划,待完成揭榜项目验收后正式评选成为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已经承担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的主体不再重复申报。
(二)由于地市推荐名额受限,各申报主体应对照《通知》的相关要求进行梳理,选择对应的优秀场景或示范工厂类别后认真填报内容。因申报纸质材料不完整、打印不清晰等问题造成无法正常审核的后果自负。
附件: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8月14日
(联系人:市工信局杨文坛,电话:83123841、18102708141;市发展改革委郑璐丝,电话:83123661)
各有关单位:
2023年8月4日至10日,我局公开征集遴选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承办组团参加第六届中国国际新材料产业博览会。8月11日,经我局组织进行遴选,确定广东粤港澳大湾区黄埔材料研究院承担该项目。
特此公告。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8月14日
各有关单位,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培育服务贸易市场主体,促进服务贸易重点领域集聚发展,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提升数字化水平,今年我市将继续开展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工作。现就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对象
(一)示范基地。
服务贸易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聚集一定数量服务贸易企业、服务贸易业务发展特色明显、在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内具有示范性的产业园区。
(二)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
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所在服务贸易领域包括: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和技术分析、知识产权服务),文化和娱乐服务(广播影视与视听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出版印刷服务),运输及相关服务,旅游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邮政和电信服务,医疗和保健服务,国际会展服务,教育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法律和会计服务、广告服务、市场调查与管理咨询服务、租赁服务、人力资源和安全调查服务),家庭服务(家政服务员境外劳务输出),节能环保服务,环境服务等。
上述领域具体范围按商务部《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和《鼓励进口服务目录》界定。
二、申报条件
(一)示范基地。
1.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思路,制定了基地服务贸易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
2.与境内外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对服务贸易特定领域的发展起到明显的推进作用,在集聚服务贸易企业、提升服务竞争力、打造服务出口品牌、推动服务出口等方面有积极的作用。
3.集聚10家及以上在基地注册成立的服务贸易企业;或2022年基地服务进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
4.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
5.有专门人员负责服务贸易业务管理、招商、统计、知识产权保护和产业促进。
6. 2022年未发生30人以上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
7.对已落实投资、尚在招商阶段的产业园区,可放宽第3项的申报条件。
(二)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
1.基本条件
(1)依法在广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企业资格;
(2)主要从事服务贸易业务(经营范围需为服务业);
(3)承诺及时向广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真实、完整填报业务统计数据;
(4)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2.申报示范企业(机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运输及相关服务,旅游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企业(机构)2022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2)其他领域企业(机构)2022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3.申报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运输及相关服务,旅游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企业(机构)2022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2)其他领域企业(机构)2022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20万美元;
(3)经所在领域职能部门认可的服务贸易新业态企业(机构)2022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0万美元。
三、申报资料
(一)示范基地。
1.申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基础设施、配套设施、人才培训、促进政策、机构设置、统计办法等内容);
2.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
3.示范基地服务贸易企业一览表(见附件2);
4.服务贸易发展规划;
5.其他证明材料。
(二)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
1.基本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开展服务贸易业务情况和取得成效,在所属领域内的发展特色和优势、发展前景和规划等);
(2)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申报表(见附件3);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2022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承诺函(见附件4);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行业资质认证、建立行业标准、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发展行业新业态等证明材料;获得国家、省、市荣誉或称号相关证书或文件;国际认证证书及翻译件;品牌注册证书、与境外机构合作协议或第三方新闻报道等材料、境外展会参展合同或现场照片等需提交关键内容的翻译;参加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服务贸易领域投资促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服务贸易交易会、粤港澳大湾区服务贸易大会等展会)的展品、素材等现场照片)。
2.申报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还应提供以下任意一种服务进出口证明材料:
(1)本单位2022年服务贸易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服务进出口收支列表(见附件5),5份2022年涉外服务合同(复印件)及对应的外汇收入凭证或付汇凭证(复印件)、涉外收入申报单或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
(2)本单位2022年涉外服务合同(复印件)、外汇收入凭证或付汇凭证(复印件)、涉外收入申报单或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以及服务贸易进出口收支列表(见附件5)。
四、有关事项
(一)请市委宣传部(文化和娱乐服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市教育局(教育服务)、市科技局(研发设计服务)、市司法局(法律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和工程服务)、市交通运输局(运输及相关服务)、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和娱乐服务、知识产权、旅游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医药和保健服务)、市市场监管局(检验检测、医药和保健、知识产权服务)、市体育局(体育服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和保险服务)、市邮政管理局(邮政服务)、市生态环境局(节能环保和环境服务)和市港务局(运输及相关服务)协助发动本单位主管领域中符合条件的园区和企业申报。
(二)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已获得相关称号的企业无需重复申报),于2023年8月21日(星期一)前提交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的纸质版申报材料,其中一份提交至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另一份同时报送广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地址:广州市西湖路12号广百商务楼2402房)。申报材料的电子版须同步报送至liuhan@gz.gov.cn。
(三)请服务贸易各领域主管部门和区商务主管部门积极组织企业申报,由区商务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于2023年8月28日(星期一)前将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表电子版发至liuhan@gz.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申报表
2.示范基地服务贸易企业一览表
3.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申报表
4.承诺函
5.服务进出口收支列表
6.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申报汇总表
广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3年8月11日
(联系人:刘晗,电话:88902016,邮箱:liuhan@g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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