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交通事故处理报警情况/佛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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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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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
调查1、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3、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
协商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2、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认定1、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可召集当事人进行举证。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接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
3、公布责任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讲清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责任的理由与依据。
4、告知当事人若对认定书不服,3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或应当在民事赔偿诉讼当中一并解决。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复核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办事说明:佛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小编为你提供佛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信息。可以了解一下。认定划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提出复核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注: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认定期限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医疗费:
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
(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参照佛山市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参照佛山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
50元/天。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1、残疾赔偿金:
(1)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604534.20元,二级伤残:544080.78元,
三级伤残:483627.36元,四级伤残:423173.94元,
五级伤残:362720.52元,六级伤残:302267.10元,
七级伤残:241813.68元,八级伤残:181360.26元,
九级伤残:120906.84元, 十级伤残: 60453.42元。
(2)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210856.80元,二级伤残:189771.12元,
三级伤残:168685.44元,四级伤残:147599.76元,
五级伤残:126514.08元,六级伤残:105428.40元
七级伤残: 84342.72元,八级伤残: 63257.04元,
九级伤残: 42171.36元,十级伤残: 21085.68元。
2、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1、死亡赔偿金
(1)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按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30226.71元/年×20年=604534.20元;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10542.84元/年×20年=210856.80元;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丧葬费
按上一年度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3、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其他
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精神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注: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根据受害伤残程度及双方过错酌情判决。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二者差别较大,由于很多人法律意识的淡薄,造成很多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维护。法院实际审判时,对于户籍方面,审查比较严格,需要相关的证据进行印证,才能被认可按照城市户籍进行赔偿。
另注:对于赔偿的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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