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站点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佛山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流程
详细内容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佛山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流程

时间:2020-09-21     人气:860     来源:     作者:
概述:  管理规定的依据和执行的对象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

  管理规定的依据和执行的对象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办理机关和办理条件

  第三条《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 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婚育证明的使用

  第八条《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第九条《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

  《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

  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违反规定的处罚

  第十四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确定格式并在全国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十九条《婚育证明》自2001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2001年3月1日后作废。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生育孩子应该是夫妻双方的意愿,申请书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

  2、申请鉴定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需提交的资料: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再婚夫妻申请病残儿鉴定需提交的资料: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夫妻双方各自离婚时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单位或村(居)委初步审查。

  1、女方有单位的,应将《申请书》递交给单位初步审查,女方无工作单位则将《申请书》递交给户籍地村(居)委初步审查。

  2、单位或村(居)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内容有:一是病残儿是否为夫妻的第一个小孩;二是该小孩是否患病;三是尽可能了解是否近亲结婚,家族中是否有同样的病者。

  3、单位或村(居)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进行初步审核后,认为符合规定,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镇、街道计生办的审核。

  每年4月上旬镇、街道计生办接受单位或村、(居)委申报材料,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再次进行核实。

  1、核实的内容包括:病残儿母亲户口簿原件是否本地户口;病残儿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病历资料(原件)上的姓名是否与户口簿一致,并留下复印件(核实后原件交还本人)。

  2、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及家系调查,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四、计生局的初审。

  1、计生办将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申请书及病残儿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有关病历等资料的复印件交区计生局技术科。

  2、由计生局技术科发给《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病残儿家长及有关部门按照《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的内容进行填写及加具意见。

  3、每年4月底或10月底将按规定填写好的《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由计生办交回区计生局技术科。

  五、进行鉴定。

  1、五月份或十一月份,在鉴定前的一个星期,计生局技术科发出鉴定通知。

  2、计生办按通知要求组织病残儿家长携带病残儿、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病历资料(原件)到指定地进行鉴定。

  六、鉴定结束后由禅城区计生局发出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声明: 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本站部分作品是由网友自主投稿和发布、编辑整理上传,对此类作品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