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佛山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流程
管理规定的依据和执行的对象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办理机关和办理条件
第三条《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 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婚育证明的使用
第八条《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第九条《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
《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
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违反规定的处罚
第十四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确定格式并在全国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十九条《婚育证明》自2001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2001年3月1日后作废。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生育孩子应该是夫妻双方的意愿,申请书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
2、申请鉴定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需提交的资料: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再婚夫妻申请病残儿鉴定需提交的资料: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夫妻双方各自离婚时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单位或村(居)委初步审查。
1、女方有单位的,应将《申请书》递交给单位初步审查,女方无工作单位则将《申请书》递交给户籍地村(居)委初步审查。
2、单位或村(居)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内容有:一是病残儿是否为夫妻的第一个小孩;二是该小孩是否患病;三是尽可能了解是否近亲结婚,家族中是否有同样的病者。
3、单位或村(居)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进行初步审核后,认为符合规定,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镇、街道计生办的审核。
每年4月上旬镇、街道计生办接受单位或村、(居)委申报材料,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再次进行核实。
1、核实的内容包括:病残儿母亲户口簿原件是否本地户口;病残儿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病历资料(原件)上的姓名是否与户口簿一致,并留下复印件(核实后原件交还本人)。
2、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及家系调查,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四、计生局的初审。
1、计生办将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申请书及病残儿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有关病历等资料的复印件交区计生局技术科。
2、由计生局技术科发给《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病残儿家长及有关部门按照《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的内容进行填写及加具意见。
3、每年4月底或10月底将按规定填写好的《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由计生办交回区计生局技术科。
五、进行鉴定。
1、五月份或十一月份,在鉴定前的一个星期,计生局技术科发出鉴定通知。
2、计生办按通知要求组织病残儿家长携带病残儿、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病历资料(原件)到指定地进行鉴定。
六、鉴定结束后由禅城区计生局发出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再生育相关政策及解读—摘自《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
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
(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三)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四)少数民族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二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三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二胎准生证办理条件
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提出再生育申请,待审批后方可怀孕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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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妇幼保健院婚检中心开诊时间
周一至周六全天开诊: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免费婚检项目包括:
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其中辅助检查包括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地中海贫血筛查(血红蛋白电泳)、葡萄糖6磷酸酶(蚕豆病)检测、梅毒筛查、艾滋病抗体初筛。女性加做妇科检查和白带常规。双方免费项目共计约400元。
免费婚检流程(“一条龙服务”)
凭免费婚检卡直接到四楼婚检中心护士站进行登记(免挂号),填写婚前医学检查登记表,分别到男、女体检室进行检查,然后进行抽血、验尿(均在婚检中心完成),最后到住院部一楼影像中心进行胸透即可。二个工作日后凭身份证领取结果。
办事说明:婚前检查,是指结婚前对男女双方进行常规体格检查和生殖器检查,以便发现疾病,保证婚后的婚姻幸福。婚前检查对于男女双方都有着重大意义。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佛山婚检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吧。
婚检对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且男女一方户籍在佛山市的适婚人员并在我市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登记时间在一个月内的上述人员均可享受免费婚检服务。婚检项目询问病史
包括双方家族史、遗传病史,可能影响生育功能的工作和居住环境、烟酒嗜好等,有无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各种传染病、遗传病等等,如果是再婚,会询问以往婚育史。
体格检查
包括内科检查、生殖器检查和实验室检查。
辅助检查
包括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地中海贫血筛查、葡萄糖6磷酸酶(蚕豆病)检测、梅毒筛查、艾滋病抗体初筛。女性加做2项:妇科检查、白带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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