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佛山户籍人员与澳门居民离婚登记材料
表格仅供事前参考不作为下载填写之用。当事人须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领取并填写。
点击下载:《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佛山居民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澳门居民
1、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2、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双方
1、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离婚协议书(免签名,一式三份);
3、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彩色、黑白均可)。
一、婚前财产公证如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流程如下:
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夫妻个人婚前的财产进行公证的,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需要准备证明财产属于自己的证据及相关证件。那么,婚前财产公证如何办理?具体的婚期财产公证的流程如下:
1、当事人要准备个人的身份证明、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双方拟好的协议书。其中,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2、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3、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
4、当事人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5、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当事人于规定期限日凭收费单据来领取公证书。
二、婚前财产公证费用是多少?
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去所在地区的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手续,具体的收费标准视地区不同而不同,大概的收费标准为:200到400元人民不等。婚前财产公证的费用不高,因此,对于夫妻婚前财产差距较大的,最好采取婚前财产公证,保证自己财产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避免离婚财产分割发生纠纷造成对簿公堂的局面。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作用是什么?
婚前财产公证的实质作用是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那么公证行为与婚姻登记行为便没有有本质上的区别。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条明文指出:“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可见,我国实行结婚登记的意义主要有三方面:
(一)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
(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婚姻登记采用了法律手段明确了婚姻双方主体的身份;婚姻法律法规则明确了婚姻双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婚前财产的公证行为则是婚姻当事人通过婚前协议对婚后责任的落实,同样使得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婚姻法律法规尽力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始终以当事人权益作为出发点,而婚前财产公证同样能够产生保障当事人权益的作用。
办理离婚登记后,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难的,因此,签订协议时要有心平气和、保持理智,同时,协议内容要有操作性,不要过于简单,条款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比如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由于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没有在协议当中体现出来,因此双方意见很容易产生分歧,一方认为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另一方却认为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这样在不能协商一致情况下,只能诉诸法院。 另外,还要防止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隐匿财产,因此,不能做类似“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的约定,以避免离婚后丧失起诉分割对方隐匿的其它财产的机会。下面从几个具体方面来探讨如何签订离婚协议:
(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3)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4)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5)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6)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7)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
(8)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 孩子十八岁,或独立生活为止。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9)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10)关于户口的约定处理。
离婚后,户口迁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 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佛山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摘要)
为建立健全我市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鼓励和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22号)和《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发〔2012〕2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 奖励对象
符合政策生育后90日内(剖腹产180日内),在本市范围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落实绝育措施且符合以下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已婚育龄人员:
(一)在本市居住、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持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二)在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如实申报登记个人信息半年以上并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起始时间为村(居)民委员会采集到该育龄夫妻计生信息,或流动人口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之日。以上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先发生的时间起算。
◆ 奖励补助标准
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元。
◆ 奖励经费来源
奖励金由各区、镇(街道)财政共同承担,具体比例和资金划拨由各区确定。
◆ 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审核程序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需向落实手术一方的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居民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准生证》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实施绝育措施的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填写《佛山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申请表》一式3份,经村(居)民委员会、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确认审核,每月汇总填报《佛山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发放对象名册登记表》交区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审批或备案后,由各镇(街道)负责发放奖励金。
◆ 奖励金收回
奖励对象领取节育奖励金后,未经审批自行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或发生政策外生育的,由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收回所领取的节育奖励金。
奖励办法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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