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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民办理收养登记流程/佛山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标准

时间:2020-09-21     人气:1358     来源:     作者:
概述:  一、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应当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均用A4复印纸):  1、送养人的申请书;  2、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均为复印件);  3、送养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  (注:监护人为送养......

  一、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应当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均用A4复印纸):

  1、送养人的申请书;

  2、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均为复印件);

  3、送养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

  (注:监护人为送养人的,须提供监护责任证明;送养人一方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4、派出所或者公证处出具的送养人、被收养人、收养人三者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

  5、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须提供本人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6、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收养体检证明;

  7、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半身合照2寸3张,被收养人半身照1寸3张,均为彩照。

  二、收养社会弃婴,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均用A4复印纸):

  1、收养人的申请书;

  2、弃婴检拾地的派出所出具检拾弃婴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有效证明;

  3、弃婴公告证明;

  4、收养人提供经常居住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情况证明;

  5、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均为复印件);

  6、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经济收入、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7、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收养体检证明;

  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半身合照2寸3张,被收养人半身照1寸3张,均为彩照。

  三、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均用A4复印纸):

  1、收养人的申请书;

  2、检拾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检拾弃婴证明;

  3、福利机构应当出具弃婴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写明接收时间、地点、接收人、身体状况、如何处理等)、抚养过程(成长报告)简介、与收养人签订的协议书、院长身份证复印件、院长签名的送养证明书;

  4、弃婴(童)公告证明;

  5、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均为复印件);

  6、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经济收入、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7、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收养体检证明;

  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半身合照2寸3张,被收养人半身照1寸3张,均为彩照。

  四、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应当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均用A4复印纸):

  1、收养人的申请书;

  2、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意见;

  3、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均为复印件);

  4、送养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

  5、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有效证明;

  (注:监护人为送养人的,须提供监护责任证明;送养人一方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6、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须提供本人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7、收养人的申请书;

  8、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均为复印件);

  9、收养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

  10、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经济收入、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11、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收养体检证明;

  1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半身合照2寸3张,被收养人半身照1寸3张,均为彩照。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的确定标准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有关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考虑子女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拒绝直接抚养子女或者争抢直接抚养子女,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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