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申请条件/佛山南海区公租房本区户籍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根据佛山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相关规定达到一定分数线的外来务工人员,具体分数线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并公布;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佛山市内无私有房产且用工单位未安排住房或未租住公房;
(三)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没有在佛山市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
2020年6月17日,南海区重新修订出台了《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实施细则》,南海公租房本区户籍人员申请对象为: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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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公租房本区户籍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应当具有南海区户籍并在本区居住或工作。申请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3.申请时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个人)资产等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南海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
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收入在上一年度南海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上至3倍(含)以下。
③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收入在上一年度南海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上至上一年度南海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线(含)以下。
④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佛山市内注册资本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佛山市内拥有汽车的,汽车价值需低于15万元,且数量不得超过1台(自有汽车价值以购车发票为准,每年折旧率为8%,无购车发票的应提供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车辆评估报告)。
▸申请人如有佛山市内住宅、商业及停车位,按租赁合同租金或市场租金作为家庭收入计算。
▸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或资产任一标准达到“其他住房困难家庭”的家庭收入或资产条件的,均按此档审核。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南海区内无自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全家在我区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以家庭为申请单位。
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有正式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人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外来务工人员首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为3年,期满后或在租赁期内办理了落户手续的,按本地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申请审核。
外来务工人员直接向工作所在地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三)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证明;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户籍证明、计生证明、结婚证;
(五)劳动(聘用)合同、社保参保证明、本地完税证明;
(六)学历证明、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七)诚信承诺书;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通过审核的家庭获得租金补贴资格。
3、符合领取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承租公租房并每月按时交纳租金的,市住保中心按月在指定银行将租赁补贴存入申请人交纳租金的银行帐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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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户籍及积分入户的家庭或个人申请程序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向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填表: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连同要求提交的资料一并交回所在的社区居委会。
3、审核和公示: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就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初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终审,并分别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2020年6月17日,南海区重新修订出台了《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实施细则》,南海区公租房外来人员申请对象为:
一、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新市民及其家庭,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在南海区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或以上劳动合同。
注:“申请人为本区个体工商户的,应取得营业执照。家庭成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
2.申请时家庭(个人)资产等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①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佛山市内注册资本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
②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佛山市内拥有汽车的,汽车价值需低于15万元,且数量不得超过1台(自有汽车价值以购车发票为准,每年折旧率为8%,无购车发票的应提供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车辆评估报告)。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南海区内无自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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