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项目为何纷纷花落禅城?
12月4日-5日,佛山市全球招商大会暨湾区经济论坛举行。本次活动期间,禅城区签约和近期意向投资的重点项目共计19个,涉及投资额506.83亿元,其中签约项目包括有简一集团总部项目等5项。这是今年禅城区重点项目争相落地的“最后冲刺”。
五大项目分别为:康佳半导体产业基地及华南区域总部产业园、平安佛山中心及禅城高端健康管理项目、怡亚通新经济供应链创新中心、简一集团总部项目,以及小米ALOT物联网系统研发与全场景应用研究实验室及孵化基地项目。
今年1至11月,全区签约落地及重点意向项目73个,计划投资总额1051.23亿元,其中包括引进超百亿元项目佛山三龙湾总部集聚区和中科诺电子信息产业基地。
重点项目争相落户禅城,究其原因,与禅城在招商工作创新、营商环境优化和城市品质提升方面的发力离不开。
引来活水才能促进发展。近年来,禅城在招商工作中 “勤练内功”,组建了“项目管家”服务团队,建立了“企业服务员”制度,通过“联审联批”、专班督效、“一竿子”服务等方式,提升了服务企业的温度和速度。针对项目落地过程中的痛点和难点问题,禅城形成了重点招商项目落地跟踪服务机制,做到了问题即发现即跟进即解决。此外,招商工作有的放矢,以产业链招商为抓手,禅城正在积极探索以高标准产业园区促产业集聚。今年引进的超百亿投资项目中科诺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正是产业链招商的成果之一,该项目后续将利用企业在行业内的优势资源,导入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入,抱团发展。
打铁还需自身硬,重点项目纷纷落地禅城,更是因为禅城是名副其实的营商沃土。早在2018年,禅城就建成了全省首个“云交互”智能办税服务厅,662项涉税业务可远程协同跨区办税。除了“云交互”智能办税服务厅,近年来,禅城的扶持政策标准化改革、“多规合一”改革、“疑难事项”办理窗口、“人工智能+双随机”监管模式、“三无”信用修复模式等多项改革,均走在了全市乃至全省前列。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路的良好营商环境让企业省心更放心。
值得一提的是,不断提升的城市品质也是禅城引凤来栖的“法宝”之一。作为湾区极点,广佛核心,禅城的区位条件优越,立体化交通通达湾区,轨道交通的红利即将全面迸发。21家博士后科研载体、4家省博士工作站、19家企业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等正在源源不断地为城市发展培养高端人才。坚持“工改工”为主导,禅城的产业载体也即将迎来“新生”。南庄麻陈工业园、张槎大富工业园(二期)等一批新建工业园正在提速建设,今年启动的南庄1452亩工业用地收储工作也预计将在明年上半年完成。届时,将有更多重点项目瞄准这片热土,与禅城共同迈上高质量发展新征程。
2022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已经开始确认啦!
哪些人可以享受?
扣除标准是什么?
一文为你说清楚——
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条件
目前,纳税人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类专项附加扣除!
4种情况需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 想修改2022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
■ 有老人在2021年去世,2022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 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2年由另一方申报;
■ 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即:2022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2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奋斗了一年
年终奖就要来了!
但今年
纳税方式将发生重大变化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如下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从2022年1月1日起,年终奖就要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简单来说就是:
今年年底前,缴纳个税有两种计税方式,即单独计税和合并计税。
到了明年取得的收入,就只有合并计税一种方式了。
这两种计税方式,到手奖金可能差上万元!举两个例子告诉你:
例子1
A公司小王,2020年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免征额等后,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年终奖3万元。
按单独计税,小王共需缴纳900元个税,年终奖到手29100元;
按合并计税,相当于年终奖扣税6000元,到手24000元。
对小王来说,两种计税方式下,到手的年终奖差了5100元。
例子2
B公司小李,2020年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免征额等,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年终奖27万元。
按单独计税,小李年终奖共需缴税52590元,工资缴税900元,合计53490元;
按合并计税,则共需缴纳个税43080元。
对小李来说,两种计税方式取得的年收入相差10410元。
总结一下,单独计税适用于工资高于年终奖的员工,合并计税则适用于年终奖较多的员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四、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六、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八、除上述衔接事项外,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一)项;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三条;
(四)《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第1项和第3项;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第八条;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第一条;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二条;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
附件: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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