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出台最新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试点管理办法
为全面推进全市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规范建设现代学徒制公共实训中心,进一步完善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机制,佛山市教育局、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佛山市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试点管理办法》。
新规自2022年12月21日起实施,一图读懂↓↓↓
为提高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法治化水平,推进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加强校外培训治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教育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是线下培训有固定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是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是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征求意见稿提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是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二是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三是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四十三条。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9日。
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fzb@moe.edu.cn。
►通过在线方式提交意见,网址为:
https://zwfw.moe.gov.cn:4443/#/solicitOpinions?385bb68074a9468f9b5e6d65b730402f
11月23日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力护航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意见》共12条,要求依法惩治涉疫违法犯罪。依法打击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侵犯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安全、扰乱卫生医疗秩序、故意传播病毒、核酸检测造假、造谣传谣、聚集滋事、哄抬物价、诈骗钱财等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意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划分疫情风险区域,采取隔离封控、隔离管理、隔离转运、隔离安置等遏制疫情的应急性措施,尽量减少防疫处置措施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依法制止和纠正“乱加码”或者不作为等违规行为。
《意见》优先保障涉疫民生权益。畅通涉疫民生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妥善处理防疫保障、医疗服务、劳动争议、物资供应、志愿服务等涉疫纠纷。依法保障防疫工作和群众生活需求,不得查封、扣押、占用和处置用于疫情防控和居民生活保障的设施、设备及物品。
《意见》要求全面开展在线诉讼服务。依托“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粤公正”“广东移动微法院”等网络平台全天候开展在线诉讼服务。畅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各类诉求。
《意见》依法保障群众诉讼权利。诉讼活动因疫情防控无法按期进行的,允许当事人自愿选择线上诉讼或者申请延期诉讼,不得按无故缺席诉讼处理,妨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受疫情影响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应依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诉讼费减、免、缓手续。
《意见》提出要助力市场主体减负纾困,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要求审慎认定企业因疫情影响延迟偿还金融借款的违约情形,积极促成以展期、续贷或分期付款等方式达成新的还贷协议,减轻中小微企业融资负担。
《意见》加强防疫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病毒疫苗、快速检测试剂、新药产品专利或制造方法专利的保护力度,保障疫苗、药物研发生产。严惩生产销售假冒抗原检测试剂、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
《意见》强调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发展,鼓励用人单位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远程办公等方式稳定劳动者工作岗位,支持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采取灵活用工措施。
《意见》还提出,要推动涉疫纠纷多元化解,加强善意文明执行工作,对因疫情影响造成资金流动性困难不能清偿债务的,积极引导当事人分期履行、延期履行或达成执行和解。审慎实施财产保全,准确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完善信用修复和守信激励机制。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QQ好友
豆瓣
Facebook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