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小卖部 无证销售这些东西最低罚150万!
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了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小伙伴们可能会说
这不是夏天常用的风油精、清凉油嘛
都是清凉止痒必备品
这有什么特别的吗?
大家仔细看图,在风油精标签上写有“国药准字Z******”,这就意味着风油精属于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商家是不准销售的。
无证经营药品最低处罚150万元!!!
那怎么辨别是否是药品?
很简单,马上教你一招!
01、看标识
药品根据安全性划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非处方药又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分别使用红色和绿色的“OTC” (Over The Counter的缩写)标志。甲类非处方药采用红色OTC 标志,乙类非处方药采用绿色OTC标志。
没有OTC标志的一定不是药品吗?答案是:不一定不是药品,但有OTC标志的一定是药品!
02、看批准文号
按照法规要求,药品外包装上需印有批准文号。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境内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H(Z、S)+年份+四位流水号。印有批准文号“国药准字”的,就是药品!
小伙伴们擦亮眼睛
我们一起来看看
还有哪些东西是
超市、小卖部不能随意卖的!
创口贴
创口贴,分为药品和医疗器械两类,其中医疗器械按是否无菌还分为一类和二类。属于药品类的创口贴,商家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方可销售。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的创口贴,经营时需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还有部分创口贴是非无菌产品,属于一类医疗器械的,则无需办理许可和备案。
“药食同源”产品
枸杞、山药、山楂等是商家容易踩雷的“药食同源”产品。外包装若印有执行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地方炮制规范的,属于中药饮片,也需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口罩
口罩,市场上分为民用口罩和医用口罩两类,外观几乎没有差别。其实,区分二者并不难,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其外包装上会印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编号,大多数医用口罩的外包装产品名称会含有“医用”两字。
在此,提醒大家要选择医院、有资质的药店或者医疗器械零售店等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线上购买时要重点查看电商商家资质,谨慎鉴别,不要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无法判断资质的渠道购买。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第一时间进行查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9号)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二)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
(四)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
男职工未休的陪产假
能折现吗?
网络主播和公司之间
是劳动关系吗?
公交车司机多次违章驾驶
单位能开除吗?
近日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
一批劳动争议审判典型案例
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例一
男职工未休陪产假
公司要额外支付报酬吗?
案情简介
杨某2016年10月25日入职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21日休陪产假共计5天。休假期间杨某的工资已按照正常出勤计算并发放。后杨某与公司因陪产假工资产生纠纷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向杨某支付10天陪产假工资。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杨某提交证据可以证明,其并非自愿放弃剩余10天陪产假,而是遵照公司规定,休完5天陪产假后必须回到公司上班。杨某在这10天期间实际向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应额外向杨某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知多D
休陪产假是男职工在妻子生育期间享有的看护、照料妻子,为女性分担生育责任的权利。《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该规定并未对用人单位不批准劳动者足额天数陪产假的行为,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果仅仅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不对公司不批准劳动者法定陪产假的行为进行明确规制,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关系和谐。唯有陪产假在实际用工中不打折扣地得到落实,法律关于男性享有15天陪产假的规定才不会沦为“纸面上的福利”。
案例二
网络主播与公司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8日,梁某与某广告公司签订《主播演艺经纪代理合同》,合同包含经纪关系、管理规定、直播收入分配等内容,并确认双方是经纪代理关系,不建立劳动关系,合作期限为3年。梁某可根据合同约定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从事演艺主播活动,自行决定直播时间、直播时长和直播内容。双方合作一段时间后产生分歧。后梁某与广告公司因工资问题产生纠纷,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裁决驳回了梁某的仲裁请求,梁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南海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合同内容上看,《主播演艺经纪代理合同》系双方就开展演艺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等民事活动的权利义务约定,并非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从人身依附性上来看,梁某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直播时间段并不固定,双方之间没有形成具有人身隶属关系的管理制度。从经济收入来看,梁某收入与网络直播期间的所得收入挂钩,公司并未参与直播行为且无法掌控直播收入,仅是依据约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综上,梁某与广告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对梁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人从事直播活动,网络主播作为一种新型就业形态,受到越来越多关注,同时也引发了不少法律纠纷。对于网络主播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本案判决提供了明确的判断思路:
一是从直播的时间、空间、内容是否受限来判定双方是否存在人身隶属关系;二是根据收益分配情况判定双方是否存在经济从属关系。若主播与公司在人身、经济等方面均不具有从属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则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
本案判决为新业态下网络主播与公司法律关系的认定提供了一定指引,有助于促进新业态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三
公交车司机多次违章驾驶
用人单位能辞退吗?
案情简介
许某为某客运公司客运驾驶员。2021年7月至11月,许某存在飞站拒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变道时影响其它车辆正常行驶等行为。客运公司经工会同意,以许某的上述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许某的劳动关系。许某认为客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提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委认定客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裁决客运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许某不服仲裁裁决,遂提起本案诉讼。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其驾驶行为直接影响着乘客的日常出行,肩负着众多乘客的生命安全,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职担责。因许某存在多次违章驾驶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客运公司对许某批评教育无果后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
公交车司机系公共服务提供者,其驾驶行为不仅涉及到本车乘客的安全,亦涉及到公共安全,其应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和安全责任感。
本案体现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驾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倡导劳动者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利于弘扬爱岗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关于“带薪年休假”
也有不少职工存有疑问
入职不满一年可以享受年休假吗?
休产假后,还能再休年假吗?
......
以下整理一批相关案例
帮你理清“年假”那些事儿
案例一
请年假因新入职不满一年被拒
案情简介
小张是红科公司的员工。2019年以来,她一直在另一家名为天远公司的企业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她离开了天远公司,并于2021年10月15日正式加入了红科公司。然而,当她想要请年假时,她却被告知必须工作满一年才能享受此项福利。小张十分不满,随即将此事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小张提交了自己的社保缴费信息、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证明自己在加入红科公司之前已经连续工作满一年。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小张确实在加入红科公司之前已经满一年以上的工龄。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小张应该享受每年5天的年休假,红科公司需支付她4045.97元人民币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知多D
■ 职工必须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才能享受年休假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因此,只要职工在入职新单位之前存在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情况,就可在入职后享受年休假。
案例二
员工2次请假遭拒,自行休假被开除
案情简介
2018年,小黄入职上海某医疗科技公司,根据工龄,每年享有10天年休假。2021年12月,小黄递交了合计8天的年休假申请,却被人事以“未按公司规定提前请假”为由退回。人事部门负责人找到小黄要求其填写“放弃享受当年度年休假申请”,小黄拒绝并继续递交了合计7天的年休假申请,被以“目前部门人手不足”为由再次退回。之后,公司以小黄“未经批准自行脱离工作岗位,旷工三天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出具《解聘通知书》。
小黄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上海市虹口区仲裁委指出:公司未能就“人手不足”这一理由提供证据,滥用审批权的行为变相剥夺了小黄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同时解除行为构成违法,支持小黄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知多D
■ 用人单位能否强迫劳动者“自愿”放弃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规均明确,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用人单位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组织纪律性,可制定适用本企业的请假制度。但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及审批权时,应以合法为首要基本原则,结合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通过强迫劳动者“自愿”放弃年休假及滥用审批权等形式,变相剥夺劳动者享有的年休假权利。
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案例三
休产假后,还能休年假吗?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小李入职某文化公司,工作岗位为幼教老师。2021年2月7日至8月1日,小李休假,期间生育一孩。后小李与某文化公司因生育津贴等问题产生纠纷,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小李认为,其休假期间包含年休假,产假的计算标准应将这些假期排除在外。某文化公司则认为,应将年休假算进产假内。
本案经仲裁委裁决,认定小李的产假计算标准应排除其年休假。某文化公司不服,向佛山中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产假与年休假属于不同性质的假期,不应互相冲抵。劳动者一次性连续安排休产假与年休假的,应分别计算天数。故法院驳回某文化公司撤销劳动仲裁的申请。
知多D
■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 公司不允许我休年休假,该怎么办?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职工可依法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职工如遇到年休假权利受阻的情况,可以拨打“12351广东职工热线”寻求法律援助,争取合法利益。
5月5日起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正式施行
“两个规定”主要是通过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总监、特种设备安全员等关键少数人员职责,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机制,将责任细化分解到具体岗位、具体人,确保压力传导到企业一线人员。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种设备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年”活动的通知》要求,到 2023 年底,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全部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安全总监、安全员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有效运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减少违法行为,减少风险隐患,不断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具体要求如下:
关于分级负责安全责任体系
0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分级负责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0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配备安全总监、安全员,建立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总监、安全员分级负责的安全责任体系,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关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01、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并按照要求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填写每日安全检查记录、每周安全排查整治报告、每月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等配套文件,客观、真实地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确保责任落实有记录、可核实。
02、区、镇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按要求配备安全总监、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
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还明确指出
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
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
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一图带你学习“两个规定”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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