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身份证办理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总则
身份证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省内具有居民身份证照相资格的照相馆拍摄身份证照片,领取《广东(佛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2、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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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身份证办理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2、未满16周岁的,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3、本人的《广东(佛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4、现场采集指纹信息。
5、《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注:可在居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窗口领取;
6、身份证标准照片
注:在普通相馆标明可拍第二代身份证照片的相馆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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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1、审批条件 遗失居民身份证,已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失。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提交《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表》。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广东佛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质量检测回执》。
3、办理步骤
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机关领取。
身份证办理条件
年满十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公民
年满十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16周岁的本市户籍公民
未满16周岁的本市户籍公民可自愿申领,由监护人携同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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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中国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
办理材料
1、《户口簿》
注:1.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2.未成年人的临时身份证由监护人办理,需提交证明监护人关系的证件,如户口簿、出生证等。(正本与复印件)
2、办理居民身份证回执
办理流程
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
收费标准
办理临时身份证,收取工本费10元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83329376
办理地点
禅城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户政窗口
南海分局户政窗口
顺德区公安局户政窗口
三水分局户政窗口
高明分局各派出所户政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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