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好党中央赋予人大的新职责——人大国资监督新探索系列评论之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有资产资源来之不易,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财富。”国有资产管得怎么样、用得好不好,关乎国之命脉、人民福祉。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作出新的战略部署,特别强调要“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五年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扛起守护社会主义家底的责任担当,履行好党中央赋予的国有资产监督新职责,按照报告“全口径全覆盖”和监督“全过程全方位”的改革任务要求系统谋划全面推进各项工作。这一过程,为我们观察新时代人大工作如何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提供了生动样本。
从制度安排看,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重要决策部署。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建立,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动因。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规模庞大、功能多样的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共同创造和拥有的宝贵财富,关系我国国家性质和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应对国内外风险挑战、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要底气所在。多年来,体量巨大的国有资产在奠定发展之基、民生之本、生态之源的同时,也存在着底数不清、管理多头、效益不高、监督不足等问题,亟待从制度上加以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加重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提出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作出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实现了人大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从工作监督向法定化、制度化、常态化的职能监督转变,更好发挥人大监督推动国有资产管理提质增效的作用。守护好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造福人民,成为新时代党中央赋予人大的新使命。
从制度建构看,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开启了构建相关制度体系的进程。2017年,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作出全面部署,对人大常委会加强审议监督提出明确要求;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改革决策的实施意见,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落实党中央《意见》制定首个专项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作出统筹安排,确定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出台,全面完整贯彻党中央《意见》确定的制度框架和原则要求,将监督工作程序、有效做法和有益经验制度化;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获修,增加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相关内容……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逐渐形成,党中央的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充分体现到制度设计、措施规定上,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做到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从实践进程看,严格按照党中央提出的时间表、路线图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全面落实。实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不仅需要顶层设计上的大手笔、大动作,更需要严格按照党中央提出的时间表、路线图,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分步落实、加强协作、落地见效。本届以来,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年度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五年一个周期的报告制度设计,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五年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第五年为首次听取审议),分别听取审议了四大类别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实现了对党中央确定的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四大类别国有资产专项报告和审议监督的全覆盖,初步摸清全口径国有资产家底,向人民交出国有资产“明白账”。经过五年努力, 基本实现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全覆盖。截至2021年底,中央和省级政府报告工作已成为年度规定动作,地市级、县区级层面报告工作覆盖率已超过99%。
从实际成效看,人大监督有效推动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持续提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让人大监督“长出牙齿”,是党中央在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之初就提出的明确要求。从建立常委会预算工委前期预听、专门委员会初步审议、常委会正式审议的监督工作程序,到连续五年安排向常委会会议口头报告常委会监督调研报告;从构建国有资产管理人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到推动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有效衔接机制;从加强整改问责、强化跟踪监督,推进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到推动建设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人大国有资产联网监督系统,探索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联动机制……五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创新监督机制,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实践,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增强,全方位国有资产监督格局初步形成,推动各级政府健全制度体系、完善政策措施、改进管理工作,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责进一步压实,管理水平持续提升,国有资产职能作用有效发挥,人大监督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回望人大国资监督的五年历程,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最鲜明的特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从建立到实施,再到不断完善发展、结出硕果,党的领导贯穿各方面全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迈出的每一步都紧扣党中央部署要求,涉及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点工作都及时主动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如今,涵盖沟通协调、监督调研、报告审议、整改反馈的“闭环”工作流程基本建立,人大与政府、中央与地方之间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初步构建。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政府规范管理、人大依法监督、各方有序参与、全民共建共享的国有资产治理新格局初步形成。人大国有资产监督成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凝聚共识和建言献策的重要平台、推动改革和化解矛盾的重要渠道,成为新时代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支持和促进政府进一步管好用好国有资产,意义深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是党中央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国有资产治理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党中央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作用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党中央坚持人民当家作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改进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一次重大探索,它拓宽了人大监督渠道、丰富了人大监督形式、提升了人大监督效能。全面推行这项制度,持续加强人大监督,将进一步推动国有资产管理在阳光下运行,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国有资产更好地服务发展、造福人民,让中国式现代化底色更浓、亮色更显、成色更足。
“在校青少年是心理健康问题易发多发群体,部分重度心理问题还有低龄化的趋势。”市人大代表、国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徐嵩表示,加快立法保障青少年心理健康具有必要性,她建议广州制定在校青少年心理健康保障条例。
徐嵩在建议里提到,目前在校青少年焦虑、抑郁、厌学、网络成瘾等现象日益引发社会关注。
近年来,相关专业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稳步提升,但精神卫生资源分布不均情况突出、地区差异大,供需失衡、队伍不稳定、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徐嵩表示,总体上大中小学心理健康服务人、财、物配备仍存在较大缺口、供不应求,心理健康课程没有得到切实重视,心理教育辅导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亟待加大,而且供需失衡、重干预轻预防。
同时,尚未建立有效转介机制,由于家长不配合、学生讳疾忌医等因素,不少重症学生滞留校园,挤占资源且造成不稳定因素。
此外,虽然预防宣教工作不断加强,但监测网络不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影响力和覆盖面仍较低,就诊率较低,服务体系不健全,缺乏新型的青少年比较容易接受的咨询渠道,比如线上咨询渠道等。
“目前在校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方面存在的不足,是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等多方面促进因素与系统性制度设计不够造成的,单凭任何一方或几方力量,都不足以在整体上加强和改进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徐嵩建议,需要从制度供给的层面协同推进,以引领性、创新性立法克服不足。
建议提到,广州市教育局主办了广州市未成年人心理咨询与援助中心,为青少年提供个案咨询、团体辅导等服务,有效补充了学校心理服务的空白;市卫生健康委则指导建立了广州市心理援助热线,该热线自2007年成立至今已接受公众心理咨询近23万例。
“这些现实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为地方立法提供了经验与案例。”徐嵩表示,自1986年广州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以来,广州人大充分发挥先试先行“试验田”作用,创造了全省乃至全国地方立法工作的多个第一,建议广州在全国率先制定《广州市在校青少年心理健康保障条例》,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保障在校青少年心理健康。
徐嵩建议《广州市在校青少年心理健康保障条例》的适用对象定位为在校学生,具体包括幼儿、大中小学生,一方面聚焦解决特定群体的典型问题,以“小切口”“小快灵”式立法切实取得成效;另一方面有利于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覆盖全教育周期的青少年心理健康促进体系,体现地方立法亮点。
此外,徐嵩还建议探索建立“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四位一体的青少年心理健康促进体系。目前,有关在校青少年心理健康保障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职责不够明晰。徐嵩建议,以制定本条例为契机,探索明确界定在校青少年心理健康保障工作中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以及各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衔接,进一步强化地方立法效能。
石滩镇人民政府:
报来《关于请予审批增江水利综合整治工程(初溪拦河坝~石滩大桥段)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石府函〔2022〕653号)及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函复如下:
一、经联审决策,原则同意你单位报来的增江水利综合整治工程(初溪拦河坝~石滩大桥段)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整治起点为初溪拦河坝位置,终点为在建石滩大桥下游顾屋村口,整治总长度约7.13km。具体建设内容如下:
(一)水安全提升:
水安全提升主要包含以下4 项内容:
1、堤防提标加固,对增江初溪拦河坝下游右岸的石滩沿江大堤按100 年一遇防洪标准提标加固,总长度约7.35km,左岸堤防提标加固纳入增江(雁塔大桥~石滩大桥)左岸堤顶道路及景观工程(双向6车道)进行统一建设。
2、堤脚步道,左岸增博大围迎水坡坡脚加设堤脚步道,步道全线贯通,总长度为6.42km。
3、护岸加固,对增江初溪拦河坝下游左、右两岸的滩地护岸实施防护,左岸滩地岸线加支涌岸线总长度为7.26km,其中左岸滩地护岸整治总长度为3.61km;右岸滩地岸线加支涌岸线总长度为8.29km,其中右岸滩地护岸整治总长度为6.87km。
4、水塘(湿地)护岸,对左右两岸滩地上的水塘(湿地)岸坡实施防护。
(二)水生态保护和修复:
项目通过实施鱼塘水系连通、利用原有鱼塘改造建设生态湿地、滩地生态护岸建设、护岸水生植物种植、植被保护与修复、入侵植物清除等措施,提升河道两岸生态功能。
(三)景观与游憩系统构建:
项目拟建碧道总长度为7.13km,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3m 慢行步道(主园路)43333.61㎡,二级园路10299.06㎡,架空栈道487.35㎡,亲水栈道787.1㎡,砾石路(机耕路)5286.41㎡;新建广场铺装23119.59㎡,儿童及运动场地6465.28㎡;配备完善护栏、垃圾收集设施、休憩坐凳、照明灯具等碧道基本服务设施;新建配套驿站建筑1处、停车场共680个,自行车停车坞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新增党建文化宣传、主题景观小品等文化设施。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52962.87万元,其中:工程费用34980.71万元、独立费用4298.32万元、预备费3927.9万元。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资金安排解决。
四、建设管理模式。项目由石滩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建设,请按照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增府〔2017〕9号)要求,以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关于出具增江“一江两岸”水利综合整治工程(初溪拦河坝-石滩大桥段)用地和规划选址意见的复函》(穗规划资源增函〔2022〕2068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用地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树木保护要求。
五、招标事项。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详见附件。
六、本审批文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本审批文件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延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广州市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
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
广州市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
建设项目名称:增江水利综合整治工程(初溪拦河坝~石滩大桥段)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 招标方式 | ||||
全部招标 | 部分招标 |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
勘察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设计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建筑工程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安装工程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监理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设备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重要材料 | |||||||
其他 | |||||||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1、招标范围: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 第16号)的规定,对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设备全部招标。 2、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 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2022年12月30日 |
注:如对本许可不服,可在收到本许可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电话:020-3282905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许可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关于增江水利综合整治工程(初溪拦河坝~石滩大桥段)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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