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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竟私自公开感染者信息?

时间:2022-03-24     人气:1279     来源:佛山高明普法     作者:
概述:某市按规定通报了一例境外输入的无症状感染者。随后发现不属于通报范围内的感染者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

某日,某市按规定通报了一例境外输入的无症状感染者。随后发现不属于通报范围内的感染者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时出现多则散布该地已涉疫的不实信息。经公安机关查明,该市医生林某违规将相关流调报告发布至微信群,微信群中其他人多次转发该消息,致使带有感染者详细身份信息的流调报告在互联网上大范围传播。张某、胡某看到该消息后,为了博取大众关注,编造了该地已涉疫的夸大信息,并进行散布。


普法:医生林某是否能公开感染新冠肺炎的病人的个人信息,张某和胡某编造散布涉疫信息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释法】《民法典》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保护:首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应当坚持需要原则。不需要使用到个人信息的时候不能获取。其次,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一般都要进行提示甚至得到许可,还要具备相应的保护信息安全的能力。最后,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可以说,《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全面又具体。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参与防疫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健康码就可以查询个人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及运动轨迹。也就容易发生信息泄露和侵犯个人隐私的事件,危害个人信息安全。为此,急需建立参与防疫工作人员使用和保护涉疫个人信息的工作规范。例如疫情防控内部信息要添加显著标识,严格控制传阅范围,杜绝拍照、截图和电子版随意传播。同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指导,增强他们的保护能力和保护意识。


本案中,林某因职业原因,接触并获取到感染者的个人信息后,违规对外公布,属于非法公布个人信息的行为。林某因涉嫌侵犯他人隐私,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张某与胡某根据林某的信息,编造散布该地涉疫的谣言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故,医生林某不能违法公开感染新冠肺炎病人的个人信息;同时张某与胡某编造散布涉疫信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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