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地铁3号线|多个土建标段顺利完成单位工程验收
近日,随着佛山地铁3号线土建施工收尾工作的有序推进,3204-1标和3203-2标陆续传来了单位工程验收通过的好消息。
该次验收工作由佛山铁投集团组织,佛山市轨道交通局、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第三方测量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参加,通过现场实测实量、结构外观质量检查及档案资料查阅,验收小组一致认为各单位工程均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满足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同意通过单位工程验收,并将项目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列为全线样板。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全体参建人员攻坚克难、奋力拼搏,克服了施工区域受限、交叉作业等困难,通过调整施工工法、优化施工方案、增加施工人员和施工作业面等方式,安全、优质地实现各项节点目标。
项目施工期间最高保持8台盾构机同时掘进,在多线并行、跨区施工的情况下,施工进度持续领跑全线,施工期间,创造了5天时间2台盾构机到达接收的纪录,先后克服了下穿广东潭州国际会展中心、下穿覆土仅8米的高压燃气管道、侧穿广佛环城际轨道,穿越上僚村等民房群,40个昼夜连续攻坚下穿处于全断面砂层的佛山市主干道季华路等诸多施工难点,安全有效化解了各项重大风险。
2021年,3号线工程3204-1标土建标段还荣获广东省优质结构奖、广东省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等奖项。
2022年4月8日,佛山铁投集团验收及移交委员会土建专业组副组长陈树杰组织召开了荔村站、新松站子单位工程验收。佛山市轨道交通局、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发展有限公司、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测量等单位参加了验收会议。
按照会议流程,由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做自评报告,监理、设计、勘察做评估报告,建设事业总部做合同完成情况报告。各参建方汇报完毕后,由验收组划分的三个专业小组(工程实体组、档案资料组、商务组)进行各自的验收检查工作。
最后,各验收组分别对实体质量情况、档案资料情况及计量支付情况发表了检查意见。一致认为工程质量合格,档案资料完备,履约情况较好。经会议讨论,同意荔村站、新松站子单位工程验收通过。
2个标段顺利完成单位工程验收工作,不仅鼓舞了集团的团队士气,也为3号线首通段的开通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后续,佛山铁投集团将压实责任、加紧推进后续剩余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可有效防止因燃气泄漏引发的安全事故,对于降低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安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以来,狮山镇经发办共出动43人次,检查超过19家餐饮,其中5家商场餐饮店都是使用电器设备,没有使用燃气;另外14家企业均已按照文件规定,安装燃气报警装置。
接下来,狮山镇将继续加大对餐饮行业单位的宣传力度,将排查出的燃气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对不能整改的及时上报,对拒不进行整改的,将联同相关执法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事实上,近年来随着国家城镇化建设的加快,燃气已经成为每个家庭的必需品。然而,近期燃气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小编为大家汇总整理了与燃气相关的法律法规,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第十七条: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61号)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伦教连片拆除违建农庄近万平方米
治水周记
随着钩机铁臂挥动,一片铁皮、竹木结构的违章建筑逐渐被拆除。4月14日,伦教街道清岸攻坚队对熹涌、常教的违章建筑进行清拆。
在伦教熹涌村裕成北路,近300米长的熹涌食街上,分布着餐饮店、杂货店、废品收购店、仓库等接近20间,占地面积约1023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6935平方米,均为铁皮或者竹木结构,经过近二十年的风雨洗礼,显得十分破旧。近年来,伦教人居环境和城乡品质不断提升,这片破旧的建筑与周边环境显得格格不入。
不仅如此,这片建筑还是建于一般农用地上,属于改变土地用途行为,而且并未办理相关的报建手续,属于典型的违章建筑。
为了响应区委、区政府“以水美城 以水兴城”的号召,伦教街道清岸攻坚队决定对熹涌食街一片的违章建筑进行清拆。清拆前,伦教多次召集该片的租户、经营户开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还上门入户加强宣传。努力之下,大部分租户、经营户愿意配合清拆行动,主动清空场内物品,还有几户自行进行了清拆。当天,伦教启动了对熹涌食街的清拆行动。
当天,伦教还对常教北海新村先锋路一处违章建筑进行了清拆。该处建筑的店铺主要经营布匹收购业务,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其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而且建筑涉嫌违建,遂对经营者开展宣传教育。经营户认识到违建后果,答应限期搬迁。4月14日,伦教对该违章建筑进行清拆。
去年11月份,伦教掀起了治水大会战热潮,“清岸行动”如火如荼地开展。“清岸行动”启动以来至今年4月12日,伦教共清理整治涉水违建777宗,拆除面积65035.24平方米。下阶段,伦教将继续加大清岸力度,提升人居环境,实现“还水于民 还岸于民”。
伦教自推进清岸行动,整治涉水违建,
很多河涌河岸逐渐变美了。
不过仍有人问小编,
“我们为什么要进行清岸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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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16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图片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碍行洪或者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与防汛抢险无关的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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