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社保:不想出门,社保业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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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录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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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择【社会保险网上个人服务】,可通过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电子社保卡以及平台用户等多种登录方式。
2、如无账户的,可注册平台账户,实名认证后网上办理社保业务,登录界面下方可点击查看个人、单位详细注册指引。
4、以个人选择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方式登录为例,点击【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后,进入粤省事认证界面。通过手机微信扫描粤省事二维码,按提示进行人脸识别验证后即可完成登录。
二、社保缴费情况查询
1、登录成功后,即可进入【广东统一业务受理系统】服务页面,选择左边菜单栏点击【查询打印】-【信息查询】-【征缴信息】查询您的社保缴费总计信息。
2、如需查询每月具体缴费情况,点击【职工工伤保险缴费查询】、【养老缴费历史信息查询】、【失业缴费信息查询】即可查询。
共有21项社保信息
可一次性在这里查询到啦~
三、相关报表打印
选择左边菜单栏点击【查询打印】-【报表打印】,点击您所需要下载的表格入口,按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即可下载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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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出门就是方便
换工作是常有的事
但是一旦离职,公积金就断缴了
公积金断缴后,就会对公积金贷款有一定的影响~
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有条件,贷款申请之月起,前6个月需连续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曾办理个人明细(或称个人账户)注销的,以重新开设个人明细并缴入资金之月算起。
另外,如果长时间找不到新工作,
公积金累计缴纳年限不足,还会影响公积金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有累计年限要求,至少要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
(1)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含)以上2年(不含)以下,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含)以上3年(不含)以下,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25万元;
(3)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年(含)以上,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那么,没有工作单位
可不可以个人申请缴纳公积金呢?
答案是:可以!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不受聘于任何单位,自我管理的个体劳动者。
办理方式:
1.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设立:登录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点击“查询与申报”——点击登录页面底部的“灵活就业人员申报”栏目申报。(必须同时办理委托扣缴)
2. 同城转移(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登录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点击“查询与申报”——由职工本人通过人脸识别的方式登录个人网厅——点击“我要办理”——在“申报灵活就业人员”栏目申报。(必须同时办理委托扣缴)
详细操作指引:
1、点击页面底部灵活就业人员申报菜单按钮,进入灵活就业人员申报功能界面。如下图:
2.录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等开户基本信息和缴存信息(仅支持证件类型为身份证的人员办理,其他证件类型请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业务窗口办理),录入委托扣缴协议签约信息,提交且人脸识别认证成功后即办理完成,同时签订委托扣缴协议,职工可点击办结提示的蓝色链接打印业务回执单。如下图:
你或许还有以下疑问
来看看吧
问: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与单位为员工缴存和享受待遇方面是否有区别?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其工资基数、缴存比例等的规定,与单位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一致。但灵活就业人员需同时缴存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即全部由个人出资缴存。
只要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提取的条件,可按规定和手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而在贷款方面,在我市购房并符合贷款办法规定和条件的,也可按规定和手续到承办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问:如果发现申报有误,应如何更正已申报的业务?
答:本人持身份证、书面情况说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窗口申报更正。
问:这项业务可以代办吗?
答: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设立、灵活就业人员封存、转移(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委托扣缴(包括签订、解除、变更)不可代办。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那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呢?
一起来看看吧~
可享受的待遇
1、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分别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2、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
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1、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理退休手续后,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
2、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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