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海事“志愿红”真情守护社区居民“健康绿”
4月8日以来,因局部地区陆续突发多例新冠病情,佛山市连续一周每日开展全民大规模核酸检测。佛山海事局积极响应防疫“冲锋号”,有序组建战“疫”党员突击队,组织34批次100名党员志愿者赶赴一线,全力支援社区防疫工作,参与服务社区29个、服务近20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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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MSA
“海事蓝”点亮“志愿红”
清明节后,佛山在外来货车司机及其关联重点场所人员排查中陆续发现多名无症状感染者,相关密切接触人员多、分布范围大,全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4月8日以后即组织每日全员核酸筛查,一线检测工作压力陡增。为缓解防疫人力资源紧张局面,佛山海事局党委采取支部组织动员、党员自愿报名、党员干部带队、当日完成编组、同步配合社区的方式,组成战“疫”党员突击队,开展“亮身份、上一线、战疫情、当先锋”主题志愿服务活动,下沉社区支援社区核酸检测等工作。
周任帮,是一名副处级领导干部,也是佛山市劳动模范。他带头参加了党员突击队志愿行动,下班的时候,他脱下了藏蓝的海事工作服,换上了火红的党员志愿服,化身“红马甲”,融入了志愿者队伍中,他笑着说,“工作的角色虽然转换了,但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初心始终没有变。”
短短的一周,佛山海事局共组织了百名党员下基层,超过了在职党员人数的60%。党员领导干部、劳模先进、优秀共产党员、五星级党员带头下沉,助力社区一线防控新冠疫情,让党旗飘扬在抗疫一线、党徽闪耀在抗疫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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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MSA
“志愿红”守护“健康绿”
党员突击队严格落实“双报到”工作机制,不怕苦、不怕累、不怕热、不怕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履职尽责,圆满完成了社区指派的各项工作任务。
在核酸检测现场,有的党员在认真地检查居民的健康码,有的党员在热心帮助年长者填写“葵花码”信息,有的党员在细心搀扶残疾人前往“绿色通道”,有的党员在耐心安抚群众排队时间长引发的焦躁情绪……。他们脸上写着勇毅二字,一站就是6个小时,腰酸背痛、口干舌躁、汗流浃背,没有一个人退缩。
党员何晓东主动请缨加入突击队,大家都劝他别参加行动了,留在家里照顾已怀孕8个月的妻子,他却说,“今年是我入党第十个年头,为了纪念这个特殊的日子,我一定要为组织做点什么”。
4月15日,全市多轮区域核酸筛查结果均为阴性,实现社会面动态清零。社区居民都高兴了,终于不用再每日去验核酸了;家长们和师生们都高兴了,终于可以正常返校复课了;党员志愿者们同样也都高兴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有了保障,参加志愿活动的每一份辛劳都得到了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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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微”、“三单”模式
拓展党员志愿“新服务”
党员突击队将支援社区抗疫工作与“我为群众办实事”结合起来,与“模范机关创建”结合起来,在服务群众的同时,注重了解和收集社区居民的“微心愿”“微难题”“微诉求”,将人民群众的“三微”信息纳入为民办实事问题清单,及时向社区党委反馈“建立学生核酸检测专用绿色通道”等信息,主动为抗疫出力、为百姓解难、为社会分忧,得到地方党委政府和广大社区居民的高度肯定。
党员张连东同志告诉我们,“通过做志愿服务,我了解到群众有很多烦心事、操心事、揪心事,比如有的老人说他家里有一位智障女儿,她出门做核酸检测的时候就把她锁在家里,担心女儿独自在家不安全,我们及时反馈给了社区党委,建议派人上门去做核酸采样,老人非常感激。”
据悉,佛山海事局党委积极探索海事基层党组织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的新模式,努力创建“群众点单、社区派单、海事领单”的“三单”服务模式,拓展党员志愿服务的新内涵,充分发挥下沉党员在社区建设、管理、服务的先锋模范作用,持续展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责任担当。
随着人们风险防范意识逐渐增强
很多人会选择为自己和家人配置保险
今天这个案例中的董某也不例外
在为配偶范某投保重疾险九个月后
范某身体不适就医查出患有癌症
可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
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
那么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合法合理?
跟着禅法君一起看看!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投保人董某通过网络方式为其配偶范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
2020年1月,范某被确诊为癌症,后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付,保险公司以董某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保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为由拒赔,范某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保险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董某订立案涉保险合同时,有就范某的健康状况、疾病史、体检情况等信息进行询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的规定,保险公司以董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但其不能证明其已就健康告知相关事项对董某或范某进行了全面、准确的询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董某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禅城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范某赔付保险赔偿金。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在开发设计网络保险销售产品时,应当设计清晰、严谨且可回溯的投保流程,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全面、准确的询问,如果因自身产品流程设计问题导致投保人没有告知相关健康状况,不能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否则就会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保险合同也是一份基于最大诚信原则订立的合同,在保险人已经作出询问的情形下,消费者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健康状况询问,不轻信销售误导,否则有可能会导致无法得到理赔、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解除等后果。
遵法守规,各行其道
是和谐交通的基本要求
现实生活中
有的摩托车、两轮电动车驾驶人
为贪图一时方便不按规定车道通行、随意穿插
不但大大降低通行效率
还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道为绿色,设置非机动车的图样,有护栏或石码或者划线隔离,入口处都有设置提示标志,提示牌为蓝色底色,上面绘有白色的机动车或自行车图样。在车辆下端有倾斜的指示箭头,箭头指示方向为对应车辆应该行驶的车道。
除此之外还有两轮车道,可以供非机动及摩托车通行。
那么摩托车、两轮电动车
该如何行驶呢?
1、有专用车道的要走专用车道
2、没有专用车道的要靠右边行驶
3、不随意穿插,要各行其道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为进一步规范摩托车、非机动车驾驶人驾车习惯,提高安全行车意识,交警部门将加强查处摩托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随意穿插等交通违法行为。
处罚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关键
交警提醒:
不按规定道路通行,不仅妨碍了正常的道路秩序,有损文明,更易引发交通事故。为了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守法规知礼让,安全文明出行。驾驶摩托车、两轮电动车靠右行驶!各行其道,才能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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