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骑行侠”们请各行其道,安全可靠!
遵法守规,各行其道
是和谐交通的基本要求
现实生活中
有的摩托车、两轮电动车驾驶人
为贪图一时方便不按规定车道通行、随意穿插
不但大大降低通行效率
还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道为绿色,设置非机动车的图样,有护栏或石码或者划线隔离,入口处都有设置提示标志,提示牌为蓝色底色,上面绘有白色的机动车或自行车图样。在车辆下端有倾斜的指示箭头,箭头指示方向为对应车辆应该行驶的车道。
除此之外还有两轮车道,可以供非机动及摩托车通行。
那么摩托车、两轮电动车
该如何行驶呢?
1、有专用车道的要走专用车道
2、没有专用车道的要靠右边行驶
3、不随意穿插,要各行其道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为进一步规范摩托车、非机动车驾驶人驾车习惯,提高安全行车意识,交警部门将加强查处摩托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随意穿插等交通违法行为。
处罚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关键
交警提醒:
不按规定道路通行,不仅妨碍了正常的道路秩序,有损文明,更易引发交通事故。为了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守法规知礼让,安全文明出行。驾驶摩托车、两轮电动车靠右行驶!各行其道,才能安全可靠!
陈村镇2022年公办幼儿园
网上报名开始啦!
报名时间为
2022年4月18日(星期一)上午8:30至
4月22日(周五)下午4:30
网上报名操作指引如下
第一步
请通过网址或识别二维码进入家长报名端口进行报名
网址:http://yk.kiway.cn/visitsdccjz
或扫描下方二维码
第二步
请点击报名网址或者识别二维码后会进入如下界面,点击“立即报名”。
注意:双(多)胞胎幼儿家长如果要采取“多孩一号”方式报读,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生效:
1、只选双(多)胞胎其中一名做代表在报名系统报名,获得共用报名号,双(多)胞胎幼儿共用一个号码。
2、到幼儿园签订“双(多)胞胎幼儿家长报读方式确认书”。如果没有签订“双(多)胞胎幼儿家长报读方式确认书”,则会被默认采用“一孩一号”方式,没有在系统报名的对应双(多)胞胎幼儿做自愿放弃学位处理。
提示:到幼儿园签订“双(多)胞胎幼儿家长报读方式确认书”时间是4月23日,报吴家围地块幼儿园的幼儿现场资料验证及“确认书”地点在吴维泰纪念小学。其它幼儿在报读幼儿园办理。
第三步
在点击“立即报名”后会进入如下界面
第四步
请选择“新生类型”,并依次按指引进行基本信息填写。
第五步
请选择拟入读幼儿园和年级
特别注意:吴家围地块幼儿园本次招生不设大班级
第六步
请如实填写新生详细信息
注意:“新生类别”此项不用选择,系统默认家长之前在“第四步”的选择
第七步
填写监护人的基本信息
注意:“是否单亲监护”此项如果属单亲家庭此项请填“是”,则监护人只填一人即可。
第八步
请确认您选择的幼儿园和资料是否正确,如正确,请按“OK”
请上传相应的照片(注意:PDF格式不能上传成功)
报名成功后会有如下提示界面。特别注意:请保留好报名号和登录密码
如有疑问
可进行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
潭洲湾幼儿园:29271800、29271807
青云路幼儿园:29313923
民族路幼儿园:29313009
吴家围地块幼儿园:以上各单位电话均可咨询
陈村镇教育办公室:23830370
近日,广东中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因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该公司被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处罚2.6万元,相关责任人被公开通报。
2021年11月2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广东中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环境监测质量检查,发现该公司为佛山市南海区奇和鞋厂编制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的检测报告与佛山市中豪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验收监测的检测报告中的24份气相色谱谱图完全一致。
该公司编制的检测报告使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谱图替代相关样品的分析结果和谱图的行为,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第一项“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的规定,构成伪造监测数据。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2020)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6万元。
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十条“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推送至信用中国(广东)平台,并对该公司相关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
【环境保护法】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省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监测数据库,健全环境监测预警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环境监测活动,运行监测数据库,并依法监督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活动。禁止擅自撤销或者变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销或者变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三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不得擅自调整监测点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完整、有效,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环境监测机构和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不得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实施环境执法监测,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第十条 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不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第五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十九条 开展现场测试或采样时,应根据任务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或采样计划,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内容。可使用地理信息定位、照相或录音录像等辅助手段,保证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客观、真实和可追溯。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
监测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
是生态环境监测的生命线
相关企业应该
秉持坚决不弄虚作假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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