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区各镇街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4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一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连日来,三水区各镇街迅即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排查和消除隐患,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随着城乡融合发展,农村人口、外地人口不断涌入城市,城区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农村成为“城中村”。农村自建房为了满足自身居住需求和经营需求,也随着“城中村”的发展“越长越高”。由于农村自建房大多缺少正式的施工设计图,也可能不是由有资质的施工队承建,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和房屋质量等问题,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5月2日,三水区召开自建房建筑安全排查整治紧急会议,部署开展全区自建房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会后,全区七镇街迅速行动,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实现长效管理;同时加强自建房安全宣传,增强群众的安全意识。
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农村自建房应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手续,获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三水区农村自建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首层高度不得超过4.5米,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6米(不包括天面梯间房高度),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自建房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上的,在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还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总而言之,自建房建设有“四不得”:不得无证建房、不得超高超限建房、不得违反安全规定建房、村(居)委会不得为违规建设的房屋出具产权归属情况证明材料。未按规定办理用地、规划及施工许可报批手续的自建房,政府职能部门应依法发出停工通知书,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可依法查处。
根据《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月租金五倍的罚款。阻碍镇综合执法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5月6日,高明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到更合镇开展民族工作调研。调研组走访更合镇村居和企业,了解“政企村居+N”等工作的实施情况。
高明是少数民族人口散居地,截至今年4月30日,全区共有41个少数民族约23873人,约占全区总人口的4.5%,常住少数民族户籍人口2782人,暂住少数民族流动人口21091人。去年下半年,高明区委统战部在更合镇白石工业园区创新推出“政企村居+N”工作模式,纵向整合区镇两级党委政府部门、工厂企业、村居资源,横向整合党建服务基地及社工、义工等社区资源,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引导少数民族群众融入本地,探索构建和谐共融的居住环境,在推动民族融合团结进步中走出创新之路。
当天,高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先莉一行先后前往高明更合镇白石公园“政企村居+N”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基地、广东万和电气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开展实地调研,走进少数民族车间了解工人工作环境和生活情况。
“政企村居+N”工作实施后,万和内部不同民族员工间相处更加融洽。在白石村,少数民族群众在镇、村党委和企业的引导下积极融入当地生活,主动参与村居治理。广东万和电气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总经理张静波表示,接下来,公司还将继续强化以党建引领民族团结工作,为少数民族员工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日常生活起居服务,保障他们的福利待遇,使更多少数民族务工人员能够在本地安家落户。
当前,高明已初步形成“一机制一基地一总队四示范四服务站”总体布局。接下来,区委统战部将继续发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点的作用,建好用好“民族味道课堂”、社区百姓学习中心等平台,积极开展“政企村居+N”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镇域全覆盖工作,建立3处“政企村居+N”民族工作示范区域和3个“少数民族志愿服务站”,成立1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志愿服务总队,推动高明民族团结进步宣传等工作打开新局面。
孙先莉表示,接下来,高明区委统战部应加强党建引领,创新工作机制,在对口黔东南州黄平县、施秉县东西部协作等领域探索更多新方法,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同时,要继续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实施“政企村居+N”工作机制,为少数民族群众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此外,还要善于总结经验,将“政企村居+N”工作机制复制、创新、推广到全区其他镇街,推动高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再上一个台阶。
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佛山市2022-2024年促进制造业企业设备融资租赁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工信〔2022〕1号)规定,现组织开展2022年佛山市制造业企业设备融资租赁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佛山市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划分标准按《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执行)。
(二)企业通过直接租赁方式购入生产及生产配套设备(不含家具电器、办公耗材、车辆、非专用电脑等日常办公设备)。设备应在申报企业中使用,使用地在佛山市,设备购置发票发生时间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16日期间。
(三)获得市级技术改造类扶持政策资金的项目不可同时申请本项扶持政策。
(四)申报企业承诺本企业经营规范,且保证全部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二、申报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在“信用广东”网自助打印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四)相关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企业设备采购合同和发票、验收证明、租赁发票、支付凭证、设备照片、融资租赁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监管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五)实际发生利息明细表。
(六)承诺函(系统生成)。
(七)贴息项目汇总表。
三、补贴标准
对制造业企业,按最高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的4%给予一次性贴息;企业如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称号的,可按最高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贴息(具体比例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实际申报数量而定,且不超过实际发生利息)。单个企业每年列入贴息的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最高2000万元。
四、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在佛山扶持通(www.fsfczj.gov.cn)成功填报申报材料后,打印纸质申报材料提交至区工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项目申报材料(电子版一份和纸质版一式一份)由各区工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022年6月30日前分别通过佛山扶持通和OA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其他
(一)每份融资租赁合同可在政策实施期内(即2022年、2023年、2024年)选择其中任意一年进行申报,同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只能申报一次。
(二)申报材料所称“设备照片”指设备合同、发票涉及的设备的实物照片,应包含清晰的带铭牌设备特写照及设备全景照各一。
(三)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根据《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制造业企业设备融资租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2-2024年)的通知》(佛工信函〔2022〕298号)执行。
(四)请各区将经办人及其联系方式于5月7日下班前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附件: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实际发生利息明细表
3.贴息项目汇总表
4.承诺函(系统生成)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5月7日
(联系人:郭志波、何志珊,83992240)
附件下载:附件1:专项资金申请表.xls
附件下载:附件2:实际发生利息明细表.xls
附件下载:附件3:项目汇总表.xls
附件下载:附件4:承诺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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