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2023年学法考试重点)
广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
(2022年8月1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设和管理,提高便民利企服务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热线)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热线,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由12345电话以及配套设置的微信、网站等网络方式共同组成的24小时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热线工作应当遵循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权责明确、智能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接收、限时办理、科学考核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热线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热线工作,协调解决热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难点问题,并开展监督检查。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为热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热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
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是本市热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热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协调督办跨部门、跨层级的事项,建立热线工作情况报告、通报机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的热线工作,完善区热线工作机构建设。
市热线工作机构负责热线日常运行管理工作,接收、转派、协调、督办、审核、回访热线事项,汇总、分析热线数据,开展全市热线工作考评。区热线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的热线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市直属事业单位为热线事项的承办单位,负责办理热线事项。中央驻穗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国有企业可以参与热线事项办理。
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经办单位具体办理热线事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可以指定其所属单位等作为经办单位具体办理热线事项。
第七条 热线分中心、双号并行且保留话务坐席的单位负责与热线建立电话转接机制,接收、办理、审核、回访热线事项,向热线归集相关数据,参与全市热线工作考评。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参加接听群众来电活动,并协调解决群众集中反映的问题。
参加接听群众来电活动的单位名单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根据上一年度热线工作情况和业务需求确定。
第九条 市热线工作机构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热线信息系统,通过热线信息系统开展和监测热线事项的接收、转派、办理、督办、回访、考核等全流程工作,加强与各单位数据联通共享,完善智能服务,实现数据可视化和信息全量共享。
承办单位、双号并行单位应当使用热线信息系统开展热线工作。
第十条 市热线工作机构建立标准统一的热线知识库。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热线知识库标准上传、更新知识点信息,确保及时准确、内容完整、真实权威。
第十一条 使用热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诉求人)可以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反映非紧急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事项。
下列事项实行分类处理:
(一)应当通过110、119、120、122等紧急服务热线处理的,转接或者指引诉求人拨打相应专线;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法定途径和已进入信访程序办理的,告知诉求人相应反映渠道;
(三)属于党委、人大、政协、军队职责范围的,告知诉求人向相关单位反映;
(四)正在办理的,告知诉求人办理进展情况;
(五)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向诉求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诉求人反映热线事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客观具体、指向明确,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以投诉、举报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用语文明,不得侮辱、威胁、诬告、陷害他人,自觉遵守热线正常工作秩序;
(三)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无正当理由反复或者长时间占用热线工作机构和承办单位的行政资源,妨碍他人反映诉求。
诉求人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劝导、教育工作,告知诉求人相关规定和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统一接收、转派热线事项:
(一)咨询类热线事项,根据热线知识库能答复的,直接答复诉求人;不能直接答复的,1个工作日内转派至承办单位办理。
(二)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非咨询类热线事项,1个工作日内转派至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热线事项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属于本单位职责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申请退回,并向市热线工作机构说明理由和依据。
超过2个工作日未退回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办理或者组织其他有关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退回的,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同意退回的,重新进行职责判断后予以转派,办理期限重新计算;
(二)不同意退回的,说明理由,由原承办单位继续办理,办理期限不重新计算;
(三)经核实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职责的,由首先接到热线事项的承办单位牵头办理,其他相关单位作为协办单位配合办理,办理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退回市热线工作机构3次以上的疑难复杂热线事项,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承办单位:
(一)涉及两个以上区相关部门争议的,征求市级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意见;
(二)涉及承办单位之间职责不清的,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
(三)涉及承办单位之间对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存在争议的,征求市司法行政部门意见。
通过前款方式确定承办单位的热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办理,不得退回;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办理,不得推诿。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业务指导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同类疑难复杂热线事项的处理原则,并提请热线联席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热线事项:
(一)咨询类热线事项,自收到事项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回复诉求人;
(二)非咨询类热线事项,自收到事项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回复诉求人。
承办单位反馈办理情况前,诉求人向热线反映新情况的,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认为直接影响热线事项办理的,应当向诉求人说明情况,办理期限重新计算。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形的,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向诉求人说明情况,办理期限视情形进行调整。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可以制定热线事项分级分类限时办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无法按期办理的,应当在办理期限届满前通过热线信息系统办理延期,并告知诉求人延期的理由和办理期限。
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延期期限与办理期限相同。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办理热线事项后,应当将办理情况回复诉求人、反馈市热线工作机构,并对办理行为负责;经核实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诉求人或者向诉求人做好解释工作。
承办单位指定经办单位具体办理热线事项的,应当对经办单位的具体办理情况进行审核,并反馈市热线工作机构。
承办单位向市热线工作机构反馈的办理情况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对热线事项进行针对性的正面回应;
(二)列明热线事项办理时间、办理经过、办理结果和回复诉求人情况等。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退回承办单位继续办理,办理期限不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热线事项办理满意度评价机制。
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热线事项,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提供热线事项办理满意度评价渠道,由诉求人对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
诉求人对热线事项办理情况首次评价不满意的,市热线工作机构可以发回承办单位再次办理。再次办理以1次为限,办理要求与首次办理的要求一致,不得延期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诉求人持续反映、需要长期推进的热线事项,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承办单位和业务指导部门,由承办单位组织制定解决方案,定期向诉求人和市热线工作机构反馈阶段性工作情况。业务指导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上述热线事项办理。
对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推进的热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程序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将最终情况反馈诉求人和市热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已依法办理完毕,同一诉求人无新情况、新理由,向热线重复提出的热线事项,承办单位或者经办单位可以告知诉求人办理结果和相关依据,并向市热线工作机构出具热线事项办理结果的书面材料。承办单位或者经办单位对重复提出的热线事项向市热线工作机构出具办理结果书面材料的,该热线事项不再进入热线的办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热线工作机构可以采取电话督办、网络督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发文督办等方式推进以下热线事项办理,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反馈办理情况的;
(三)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配合市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等单位对热线事项办理情况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激励的原则,建立热线工作考核机制。
市热线工作机构负责实施热线考核具体工作,对承办单位、热线分中心、双号并行单位的热线工作情况进行分类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机关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十五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热线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和经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热线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有关个人信息等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热线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和经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热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诉求人服务态度恶劣粗暴的;
(二)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热线事项应办未办,经督办仍未办理的;
(三)因弄虚作假导致回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有关个人信息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七条 诉求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纳入个人征信管理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热线分中心,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本市设立的非紧急类政务服务便民专线采用设分中心的形式归并到热线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双号并行单位,是指将在本市设立的非紧急类政务服务便民专线归并到热线,并保留原专线号码的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1月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及幼儿的人身安全,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龄前幼儿和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第三条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使用小学生专用校车或者中小学生专用校车。接送中学生的校车应当使用中小学生专用校车。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幼儿专用校车。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调整学校及幼儿园设置规划,加大公办学位供给,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入园幼儿就近入学,减少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和完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对能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城镇地区,可以不设置校车行驶线路。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促进部门间协作配合,组织联合专项执法行动。
第六条 校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所有人应当为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身份证明。未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依法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依法通过全市统一的校车使用许可信息化平台向使用校车学校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原申请人。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区负责交通运输管理的部门征求意见;涉及城市道路的,还应当送区负责城市道路管理的机构征求意见。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区负责交通运输管理的部门、区负责城市道路管理的机构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回复意见应当包括对校车运行方案的审核意见。
除接送寄宿制学生上下学或者借道行驶外,校车行驶线路不得跨区,借道区间不得设置校车停靠站点。因接送寄宿制学生上下学或者借道行驶,校车行驶线路确需跨区的,受理申请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还应当向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征求本区负责交通运输管理的部门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同时征求本区负责城市道路管理的机构意见。
区负责交通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编制、更新并公布本辖区的校车停靠站点目录,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识,划定校车停靠泊位。
第八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部门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设定许可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区教育行政部门作出是否批准校车使用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校车使用许可机关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市统一的校车使用许可信息化平台等获取下列信息,并发放校车标牌: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校车使用许可;
(五)校车使用许可机关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内容的校车运行方案。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使用学校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开行时间包括开行频次及开行时段。有效期包括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第十条 申请延续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30日以上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未被批准的,原被许可人应当在5日内将校车标牌交回原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校车标牌回收情况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校车应当按照校车标牌载明的事项运营。校车标牌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校车使用许可,经许可机关批准,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校车无法正常运行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经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于当日内临时调配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校车或者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并使用原校车标牌:
(一)校车发生故障或者进行维修的;
(二)校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三)校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因交通违法被查扣的;
(四)校车驾驶人因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驾驶校车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公布接受备案的方式。
第十二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禁止借用、冒用、盗用和伪造、变造校车标牌。
第十三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校车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且校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等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条件在实际运营中未发生变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直接换发新的校车标牌。上述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条件在实际运营中发生变化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校车使用许可,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未按时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校车已不具备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条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校车标牌,并通知许可机关撤销该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安全维护,每学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不少于3次的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五条 校车应当安装实时监控车辆机械性能、电气性能、行驶线路、行驶速度以及车载人员等的行驶记录装置。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校车行驶记录装置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进行实时监管。校车行驶记录装置监控平台应当与全市的校车动态信息监控平台互联互通,实现车况、偏航实时监管。监控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30日;涉及安全事故的,监控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3年。
学校应当将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校车的发车和到达各接送站点的运行信息告知学生监护人。
第十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通知制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上下学途中生效的,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就近寻找安全场所暂避,保护校车上的学生,并向学校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编制校车安全管理年度专项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校车使用许可审查过程中,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通行条件审核,并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校车使用许可审查过程中,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交通运行秩序审核;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联合开展校车安全检查工作。多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第十八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实施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除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外,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失信信息,依法实施惩戒。
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未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或者未为校车安装实时监控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市港澳台子弟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习近平在北京育英学校考察时强调
争当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时代好儿童
向全国广大少年儿童祝贺“六一”国际儿童节快乐
蔡奇丁薛祥陪同考察
5月31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来到北京育英学校看望慰问师生,向全国广大少年儿童祝贺“六一”国际儿童节快乐。这是习近平在科学教室同小学生们亲切交流。
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5月31日上午来到北京育英学校,看望慰问师生,向全国广大少年儿童祝贺节日。习近平强调,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新时代中国儿童应该是有志向、有梦想,爱学习、爱劳动,懂感恩、懂友善,敢创新、敢奋斗,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好儿童。希望同学们立志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而读书,不负家长期望,不负党和人民期待。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办公厅主任蔡奇,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丁薛祥陪同考察。
北京育英学校1948年创办于河北西柏坡,前身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供给部育英小学校”。75年来,学校在老一辈革命家关心关怀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行学制创新,开展特色办学,引领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5月31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来到北京育英学校看望慰问师生,向全国广大少年儿童祝贺“六一”国际儿童节快乐。这是习近平在校史馆考察。
习近平来到学校,首先走进校史馆,了解学校历史沿革、建设发展和近年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创新、落实“双减”政策要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等情况。习近平指出,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生的理想信念、道德品质、知识智力、身体和心理素质等各方面的培养缺一不可。“双减”政策落地有一个过程,要久久为功。要引导家长、学校、社会等各方面提高认识,推动落实好“双减”工作要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育英学校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和鲜明的红色基因。要加强革命传统教育,让每一位育英学校的学生牢记学校的光荣历史,铭记党的关怀,赓续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从小听党话、跟党走,立志为党成才、为国奉献。
5月31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来到北京育英学校看望慰问师生,向全国广大少年儿童祝贺“六一”国际儿童节快乐。这是习近平在篮球场同正在上体育课的小学生们亲切交流。
习近平步行察看校园环境。篮球场上学生们正在打篮球、跳绳,上体育课。习近平指出,提高人的健康素质,青少年是黄金期。这个阶段,长身体是第一位的,身体好了,才能为今后一生的学习工作打好基础。体育锻炼是增强少年儿童体质最有效的手段。现在生活条件好了,孩子们不是要吃得胖胖的,而是要长得壮壮的、练得棒棒的。体育锻炼要从小抓起,体育锻炼多一些,“小胖墩”、“小眼镜”就少一些。学校要把体育老师配齐配好,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都要为少年儿童增强体魄创造条件。
5月31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来到北京育英学校看望慰问师生,向全国广大少年儿童祝贺“六一”国际儿童节快乐。这是习近平在篮球场向正在上体育课的小学生们挥手致意。
随后,习近平来到学生农场。这里是学生开展农业种植活动的实践场所,阳光下、田垄上,一排排绿油油的菜苗生机勃勃。孩子们拿着水桶、铲子、耙子、毛笔,为西红柿、黄瓜等浇水、松土、除草、授粉。习近平强调,很多知识和道理都来自劳动、来自生活。引导孩子们从小树立劳动观念,培养劳动习惯,提高劳动能力,有利于他们更好地学习知识。现在一些城里的孩子接触农村、接触大自然少,不光“四体不勤”,而且“五谷不分”,对吃的是什么、从哪里来的、怎么来的都不知道,更体会不到“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他对同学们说,认识大自然,首先要从认识身边的植物开始。同学们栽培的各种植物,虽然书本上都有介绍,但大家亲手种、亲自培育、跟踪观察,收获肯定是不一样的。希望同学们从“学农”中感受到农作的艰辛和农民的不易,从小养成热爱劳动、珍爱粮食、尊重自然的良好习惯,为建设美丽中国作贡献。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从娃娃抓起,通过生动活泼的劳动体验课程,让孩子亲自动手、亲身体验、自我感悟,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早早植入孩子的心灵。
5月31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来到北京育英学校看望慰问师生,向全国广大少年儿童祝贺“六一”国际儿童节快乐。这是习近平在学生农场同正在进行农业种植实践的小学生们亲切交流。
学校思聪楼二层科学教室不时传出欢声笑语,习近平走进教室,师生们告诉总书记,他们正在运用所学的直线运动、曲线运动、斜面运动等知识,用积木动手设计搭建过山车模型进行验证。习近平指出,科学实验课,是培养孩子们科学思维、探索未知兴趣和创新意识的有效方式。希望同学们从小树立“科技创新、强国有我”的志向,当下勇当小科学家,未来争当大科学家,为实现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贡献。
习近平随后来到五年级教师办公室,看望正在研讨备课的老师们,询问课后服务课程结构设置等情况。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是好的,我国的基础教育在世界上是有优势的,要坚定文化自信,把自己好的东西坚持好,把国外好的东西借鉴好,与时俱进、开放发展,让孩子们有更广阔的眼界、更开阔的思路、更开放的观念,努力培养堪当民族复兴重任、勇于创造世界奇迹的国之栋梁。习近平强调,人才培养,关键在教师。广大教师要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以人民教育家为榜样,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要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让教师成为最受社会尊重和令人羡慕的职业,努力形成优秀人才争相从教、优秀教师不断涌现的良好局面。
5月31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来到北京育英学校看望慰问师生,向全国广大少年儿童祝贺“六一”国际儿童节快乐。这是习近平在教师办公室同教师们亲切交流。
在学校小广场上,师生们热情欢送总书记。习近平祝愿孩子们茁壮成长、健康成才,并向全国广大少年儿童祝贺“六一”国际儿童节快乐。他说,今天我专程来北京育英学校看望大家,和小朋友们共庆“六一”儿童节。看到同学们天真活泼、朝气蓬勃,脸上洋溢着幸福的笑容,感到非常高兴。党中央始终关心关怀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举措,努力为孩子们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环境。我相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生活在中华民族大家庭里的各族儿童一定会越来越幸福,一定会拥有更加美好的未来。各级党委和政府、社会各方面要切实做好与儿童事业发展有关的各项工作,关心帮助困难家庭的孩子特别是孤儿和残疾儿童,让所有孩子都能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都能有一个幸福美好的童年。
5月31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来到北京育英学校看望慰问师生,向全国广大少年儿童祝贺“六一”国际儿童节快乐。这是习近平在学校小广场同师生们亲切交流。
习近平对同学们说,今天的少年儿童是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接班人和未来主力军。为在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现在是我们这一代人在努力奋斗,未来要靠你们去接续奋斗。
习近平祝愿广大家长身体健康、家庭幸福,祝愿广大教师在神圣的岗位上作出新的贡献。
尹力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北京市负责同志陪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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